城鎮土地使用稅記入什么會計科目
按規定,企業交納的土地使用稅應通過“應交稅金——應交土地使用稅”科目核算。該科目貸方反映企業應繳的土地使用稅;借方反映企業已經繳納的土地使用稅;余額在貸方,表示應繳而未繳的土地使用稅。
每月末,企業應按規定計算出應繳納的土地使用稅,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
貸:應交稅金——應交土地使用稅
企業按照規定的納稅期限繳納稅款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土地使用稅
貸:銀行存款
企業應當按照當地稅務機關確定的納稅期限,按照納稅申報表確定的應納稅額,如期足額地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
城鎮土地使用稅滯納金該入什么會計科目及怎么做分錄?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小編認為,對于城鎮土地使用稅滯納金可以計入“營業外支出”會計科目核算。其會計分錄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
滯納金屬于違規行為,不存在計提
如果是補交補交上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滯納金,則這樣做:
(1)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金-應交土地使用稅
?。?)借:應交稅金-應交土地使用稅
營業外支出—稅收滯納金
貸:銀行存款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城鎮土地使用稅記入什么會計科目?以上的幾點思考是企業財務人員的一些經驗之談,當然有些會計不一定工會按部就班的處理,有些靈活的處理模式,但也需要在熟悉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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