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繳資源稅計入什么科目
事業單位發生的應稅收入,都是應該交稅的。
事業單位在其經濟活動中經常要發生納稅行為,但有些稅種要等一定期限后定期繳納,各種應繳未繳的稅款就是事業單位欠稅務機關的債務,是事業單位的負債。事業單位應設置“應交稅費”科目,以便核算單位繳納的各種稅款。
單位計算出繳納的各種稅款,借記“銷售稅金”、“結余分配”等科目,貸記本科目,繳納稅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單位與稅務機關結算或結清后,補繳的稅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退回多繳的稅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貸方余額為未繳的稅金,借方余額為多繳的稅金。
事業單位稅收的具體規定:
依據財稅字[1997]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事業單位的收入都屬于應稅范圍,但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具體是:
(一)經國務院及財政部批準設立和收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收入等;
(二)經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不包括計劃單列市)批準或省級財政、計劃部門共同批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經財政部核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
(四)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于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
(五)事業單位從其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的稅后利潤中取得的收入;
(六)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政府資助;
(七)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八)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
(九)經國務院明確批準的其他項目。除上述九項外,其他所有收入都是企業所得稅的應稅范圍。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企業所得稅方面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
1、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減按18%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減按27%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上的按33%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享受國家統一規定的其他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享受減免稅政策的,須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
事業單位繳資源稅計入什么科目?事業單位在其經濟活動中經常要發生納稅行為,單位計算出繳納的各種稅款,借記“銷售稅金”、“結余分配”等科目,貸記本科目,繳納稅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