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費需要交印花稅嗎
國稅發[1990]17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運憑證征收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
一、關于應稅憑證的確定在貨運業務中,凡是明確承、托運雙方業務關系的運輸單據均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鑒于目前各類貨運業務使用的單據,不夠規范統一,不便計稅貼花,為了便于征管,現規定以運費結算憑證作為各類貨運的應稅憑證。
應就“貨物運輸合同”,按產生運輸費(快遞費)的萬分之五貼花。
怎么確定印花稅稅基
印花稅是以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應稅憑證的行為為征稅對象征收的一種稅。
印花稅因其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的方法繳納稅款而得名,屬于行為稅。
大部分應稅憑證以計稅金額納稅。計稅金額以全額為主;差額計稅的有兩個:貨物運輸合同、技術開發合同。
1.貨物運輸合同
(1)一般規定:取得的運輸費金額(即運費收入),不包括所運貨物的金額、裝卸費和保險費等。
(2)對各種形式的國內貨物聯運:
凡在起運地統一結算全程運費的,應以全程運費作為計稅依據,由起運地運費結算雙方繳納印花稅;
凡分程結算運費的,應以分程的運費作為計稅依據,分別由辦理運費結算的各方繳納印花稅。
(3)對國際貨運:
凡由我國運輸企業運輸的,不論在我國境內、境外起運或中轉分程運輸,我國運輸企業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均按本程運費計算應納稅額。由外國運輸企業運輸進出口貨物的,外國運輸企業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
2.技術合同,計稅依據為合同所載的價款、報酬或使用費。技術開發合同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
3.加工承攬合同,計稅依據為加工或承攬收入。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
①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加工費金額按“加工承攬合同”( 0.5‰),原材料金額按“購銷合同”( 0.3‰)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
②若合同中未分別記載,則就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0.5‰計稅貼花——從高原則。
(2)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原材料不計稅,計稅依據為加工費和輔料的合計數,按0.5‰計稅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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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費需要交印花稅嗎?應稅憑證的確定在貨運業務中,凡是明確承、托運雙方業務關系的運輸單據均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鑒于目前各類貨運業務使用的單據,不夠規范統一,不便計稅貼花,為了便于征管,現規定以運費結算憑證作為各類貨運的應稅憑證。應就“貨物運輸合同”,按產生運輸費(快遞費)的萬分之五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