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在商業匯票的流轉過程中,如果持票人未在規定期間內提示承兌并因此被拒絕承兌,出票人(甲)仍應當承擔付款責任,而背書人(丙)可以拒絕付款。 在商業匯票的操作中,甲作為出票人,一旦簽發匯票即視為承諾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九條,匯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的票據。因此,盡管丁未及時提示承兌導致被拒絕承兌,甲作為出票人仍應對外繼續承擔付款責任。 丙作為背書人,其主要作用是轉移匯票權利給丁,并不直接承擔付款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持票人未在規定期限提示付款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然應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這意味著丙可以在丁未能及時提示承兌的情況下,拒絕再次承擔付款責任。 綜上所述,甲不能拒絕承兌,而應當繼續承擔付款責任。丙可以合法地拒絕再次付款,因為他已經通過合法的背書轉移了匯票權利。匯票的持票人丁雖喪失對前手(除甲和丙外的背書人)的追索權,但仍能向甲主張權利。
老師,請問我收了客戶一張商業承兌匯票,付給了我的供應商,供應商沒有在到期后的10內提示付款,是在超過10天以后發起的提示付款,被出票方拒絕了,供應商向我們發起追索,追索不了,提示只能追索出票人,請問票據法是怎么規定的,我們應該怎么操作
甲公司基于乙公司的買賣合同簽發了一張十萬元的銀行匯票,并交付給乙公司,乙公司向a銀行提示承兌,以后將該商業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同時注明不得轉讓咨樣,丙公司又將匯票背書轉讓給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提示付款時遭到拒絕。1.在票據流通過程中,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時都是水,各自什么身份2.在票據流通過程中,涉及到了哪些票據行為分析,票據行為在案例中是如何體現出來?3.丁公司再向甲公司提示,付款時遭到拒絕,請問丁公司是否擁有票據權利?被拒絕付款可以行使什么票據權利?可以向誰行使?
2021年4月19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簽發了一張出票后2個月付款、金額為30萬元的商業匯票,該匯票載明丙公司為付款人,丁公司在匯票上簽章作了保證,但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乙公司取得匯票后背書轉讓給戊公司,但未記載背書日期,戊公司于2021年5月15日向丙公司提示承兌時,丙公司以其所欠甲公司債務只有15萬元為由拒絕承兌。戊公司欲行使追索權實現自己的票據權要求:根據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分析利。回答下列小題。1、誰是該匯票的被保證人?2、乙公司未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是否有效?票據是否有效?為什么?3、戊公司向乙行使追索權的截止日期是?
甲公司購買乙公司價值30萬元的辦公用品,向乙公司簽發了一張A銀行為付款人、票面金額為30萬元的定日付款匯票。乙公司收到匯票后,向A銀行提示承兌,A銀行予以承兌。后乙公司為償付所欠丙公司30萬元貨款,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并在背書時記載“禁止轉讓”字樣。丙公司購買原材料時,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債權人丁。丁于該匯票付款期限屆滿時,向A銀行提示付款,A銀行以甲公司賬戶資金不足為由拒絕付款,并作成拒絕付款證明交給丁。 丁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權?簡要說明理由。
為什么喪失了對承兌人的追索權 1.未按期承兌,不是喪失付款請求權嗎,怎么喪失的追索權 這里主要講的是對于前后的追索權問題,如果后手沒有按照期限提示承兌的話那么對于前手的追索權喪失,但是對于出票人的追索權還在~ 問題:還是沒講明為什么喪失對承兌人的追索權 2.未按期提示付款,為什么不喪失對出票人、承兌人的追索權 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是自己的錯過,所以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債權債務仍然是存在沒有消滅的,所以不喪失對出票人、承兌人的權利~ 問題:題干是未按期提示付款,回答又說“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這是不是有問題
50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一次性稅前扣除。這個是在平時季度預繳的時候扣除還是匯算清繳的時候扣除?
燃料及動力屬于成本項目核算嗎
老師,用于集體福利,做進項稅額轉出,不抵扣增值稅,但是可以作為成本?
老師,比選服務采購,金額27萬,響應文件截止日是2月8日,兩家供應商在2月7日提交了報價文件。另一家供應商2月5日提交報價資料,但是評分表顯示是2月4日,這種屬于什么情況?屬于空打分嗎。屬于什么違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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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 請教一下,融資租賃設備,租期滿殘值歸租賃公司,算租金時要考慮殘值嗎
老師請問一下開辦期間老板墊進來的錢現在要轉資本,目前墊的錢用其他應付記錄的,要轉資本怎么寫分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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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酒吧上個月酒水沒有盤點,導致現在沒有期初,也沒有本月盤點,只有本月入庫金額,現在該怎么結轉三月銷售成本啊,根據入庫金額來算肯定是不對的
老師您好,欠繳社保的滯納金和利息是計入營業外支出嗎?匯算清繳的時候納稅調增?
老師,匯票的持票人丁雖喪失對前手(除甲和丙外的背書人)的追索權,但仍能向甲主張權利。這句話啥意思啊?喪失除甲和丙外的背書人的追索權,意思是丁還是可以去找甲和丙追索嗎?
你好!是的,正是如此。**丁作為匯票的持票人,在喪失對其他背書人的追索權的情況下,仍然有權向甲和丙追索**。具體分析如下: - **關于追索權的定義和應用**:追索權是指票據持有人在票據被拒付時,可以向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或其他相關責任方追索票據金額的權利。這種權利保障了持票人的利益,使其在票據未獲得支付時有途徑要求補償。 - **甲的責任**:盡管丁未在規定時間內提示承兌,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出票人(甲)仍需承擔最終的付款責任。這意味著,即使丁喪失了對其他背書人的追索權,他仍然可以要求甲支付匯票金額,因為甲作為無條件支付承諾的出票人,其責任是終極的。 - **丙的責任和角色**:丙作為背書人,通常在其背書后可以將部分或全部責任轉嫁給后手(即丁)。但若丙在背書時有特殊約定(如連帶責任擔保等),則丁可能仍能向丙追索。 - **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指的是除了甲和丙之外的、在背書鏈條中位于丁之前的所有其他背書人。由于丁未能在期限內提示承兌,導致這些背書人不再對丁負有支付責任。 綜上,盡管丁喪失了對部分背書人的追索權,但他依然保有向甲和可能的丙追索的權利。這反映了票據法在保護持票人權益的同時,也平衡了各方的責任和義務,確保了交易的安全性和穩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