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但是如果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或者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其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多選題】甲、乙、丙、丁擬設立一個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中約定了如下內容,其中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 A. 甲僅以出資額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同時被推舉為合伙事務執行人 B. 乙為有限合伙人,乙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不得從事同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C. 丙以其勞務出資,為普通合伙人,其出資份額經各合伙人商定為5萬元,丙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可以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D. 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轉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轉為有限合伙人 【答案】BC 這題我覺得B 應為普通合伙人才對,C 要有限合伙人才對,是不是搞反了
1/40(單選題)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有限合伙企業的表述中,正確的是()A、國有企業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B、有限合伙人可以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和勞務出資C、自然人作為有限合伙人,可以執行合伙事務,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D、若合伙協議無相反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95.【多選題·2019年】下列關于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 A. 合伙人之間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的,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B.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C.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D.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同意轉讓 答案是ABC,D為什么不能選?
@樸老師不要再接了 在合伙協議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下列關于合伙企業入伙規則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A.新入伙的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但不承擔同等義務 B.新入伙的合伙人對其入伙前合伙企業債務不承擔責任 C.新合伙人入伙應得到2/3以上原合伙人同意 D.簽訂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正確答案 : D 【知識點】入伙 答案解析 : (1)選項A: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2)選項B: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b選項的解析?《合伙企業法》規定,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這個不區分是有限合伙人嗎?
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在合伙協議沒有特別約定時,下列關于執行合伙事務合伙人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A.可以作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外開展業務 B.法人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須由其法定代表人執行 C.向其他合伙人報告合伙企業財務狀況 D.可以與本企業進行交易 正確答案 : C 【知識點】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答案解析 : (1)選項A:合伙企業有執行事務合伙人,無法定代表人;(2)選項B: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3)選項D: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執行合伙事務合伙人一定為普通合伙人,因此適用關于普通合伙人的交易限制性規定)。 D選項,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開展自我交易和競業嗎?
老師,都選擇了簡易計稅,取得固定資產的專票還怎么抵扣啊,沒有一般計稅的項目啊
老師那如果選擇差額征收,是不是要求對方給我們開普票就可以了,就沒有必要專票了
老師那取得的費用類的發票再差額開票的時候不能扣除是吧
樸老師,行政事業單位的,要沖一次其他應收款,借其他應收款,貸什么啊
本事業單位a,收到本事業單位墊付b事業單位員工方某社保18360.9元,支付出去給事業單位c墊付本單位職工社保12497.88元,怎樣沖銷呢,借其他應付款12497.88元,待:其他應收款12497.88元,中間的差額,借記:事業支出,待:銀行存款可以嗎?
此題分錄咋寫還有不能帶來經濟利益為什么2024年還要攤銷
老師,股份有限公司是看認繳還是實繳?
事業單位a收到墊付事業單位b的員工甲某社保18360.9元,事業單位a付出去事業單位c墊付的本單位員工社保12497.88元,請問收入和支出怎樣互相抵消?
應稅消費品出口,哪些情況下消費稅免稅但不退稅
事業單位的分類,什么是一類事業單位。什么是二級事業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八十條 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只有在此種性質的合伙企業下,繼承人無須征得原合伙人的同意,即有權取得合伙企業中有限合伙人的資格。 這里沒有除外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