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奮努力的學員您好!比如受理破產申請在23.10.27,在23.3.10這一天,提前清償了10萬,而且這個10真的到期日在10.10(也就是受理前),意思是明明知道會破產,也快要到期了,把這個提前還給別人。這樣對其他債權人不公平。
@樸老師不要接了, 根據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債務人對債權人進行的以下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有( )。 A.為維系基本生產需要而支付的水費 B.支付勞動報酬 C.支付人身損害賠償金 D.債務人經執行程序對債權人進行個別清償 E.債務人因經營失誤而支付賠償金 正確答案 : A,B,C 【知識點】涉及債務人財產的撤銷與無效 答案解析 : 債務人對債權人進行的以下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是債務人為維系基本生產需要而支付水費、電費等的;二是債務人支付勞動報酬、人身損害賠償金的;三是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其他個別清償。 問題:破產撤銷權,破產受理前6個月且有破產情況存在的,進行的個別清嘗不是也可以撤銷嗎?
根據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債務人對債權人進行的以下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有( )。 A.為維系基本生產需要而支付的水費 B.支付勞動報酬 C.支付人身損害賠償金 D.債務人經執行程序對債權人進行個別清償 E.債務人因經營失誤而支付賠償金 正確答案 : A,B,C 【知識點】涉及債務人財產的撤銷與無效 問題:債務人財產可撤銷情形,六個月和一年內有點混淆?老師, 可撤銷情形中有一點: 受理破產申請1年內,對未到期債務提前清償可以撤銷,但是在提前1年~6個月期間,提前清償未到期債權+受理前到期:為不得撤銷,這個怎么理解,兩個不沖突嗎?可以舉例子嗎?
根據《破產法》規定,破產申請受理后果包括(??)。 A.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但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合同,管理人有權決定解除 B.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C.債務人的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 D.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E.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正確答案 : A,C,D,E 【知識點】破產申請受理的法律后果 答案解析 : 選項B:這里基于嚴謹性考慮,考慮但書的情況,認為選項B不對。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但是,債務人以其財產向債權人提供物權擔保的,其在擔保物市場價值內向債權人所作的債務清償,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問題:B選項,可以理解物的擔保有優先受償權么?
根據《企業破產法》及司法解釋規定,針對債務人處理財產的有關行為,管理人提出請求撤銷而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有( )。 A.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個別清償B.債務人經執行程序對債權人進行個別清償C.債務人因經營失誤而支付賠償金D.債務人為維系基本生產需要而支付的電費E.債務人支付人身損害賠償金 正確答案 : A,D,E 問題:B選項,債務人經訴訟、仲裁、執行程序的個別清償,老師,本題中B項為什么不是?債務人經訴訟、仲裁、執行程序對債權人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除外,這句話怎么理解?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1)無償轉讓財產的(無償轉)(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低價讓)(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設擔保)(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提前償)(5)放棄債權的(棄債權)【解釋】對現有債務提供擔保,系指對先前已經存在的債務,以后又設定擔保;如果債務人的債務與擔保同時發生,則不受此規定的限制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具有破產原因,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問題:老師,關于破產撤銷時間,這里的2個撤銷時間都不懂,能否通過例子說明一下啊?就是在1年里和在6個月里
負債表存貨一欄是負?正確?
老師好,從銀行貸的一年的短期貸款,到期還款時分錄怎么做
老師您好:請問法人名下的車可以賣給公司嗎?哪些些程序?
老師 我們小規模 第一季度開了一張11萬的專票 請問還適用免征額嗎
老師,從個人獨資有限公司賬上轉款個法人的往來款可以做什么科目?
老師,如果在這個月做前些年的應轉未轉的政府補助轉營業外收入記到利潤分配未分配科目,更正22到23年的匯算清繳表交企稅,在這月做24年的匯算清繳表也需要交企稅,之前都是虧損沒交,請問年度報表根據什么填寫?還能根據24年第四季度的填寫嗎
由于降價,現在開票售價比成本低,可以嗎
計提企業所得稅是結轉完再做計提嗎,需要扣除以前虧損嗎
12月計提了一筆年終獎,1月份發放的,計提和實際發放的金額不一致,等發的時候要調整24年的報表嗎
31日,月末財產清查,盤虧、盤盈的財產分別做待批準處理(暫不考慮增值稅的進項轉出)。
老師,你舉的例子應該是不得撤銷的情形吧?提前清償未到期+受理前到期,時間在6月-1年,教材391頁。但是你解釋的好像是要撤銷?這個教材說的不得撤銷怎么理解
老師,人呢
是的,我舉例是可撤銷的。不好意思,可能我沒太明白您意思。 《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一)無償轉讓財產的;(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五)放棄債權的; 《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出現破產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個別清償的債務不是未到期的債務,而是已經屆至清償期的債務。如果債務人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則可撤銷期限可以追溯到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