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固定資產貸銀行存款,次月開始按月折舊,賬上還是和之前一樣,你想要一次抵扣所得稅,去填寫固定資產加速折舊表就可以了
固定資產稅法超過500萬以下的可以一次性扣除 但是平時按5年折舊的 那么我第四季度所得稅預交的時候能把這部分折舊費先預提 匯算清繳時候調整嗎?
固定資產稅法超過500萬以下的可以一次性扣除 但是平時按5年折舊的 那么我第四季度所得稅預交的時候能把這部分折舊費先預提 匯算清繳時候調整嗎?
老師,想問下500W以內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的政策,如果我的固定資產是今年12月購進的,折舊開始時間是2022年1月,那2021年度匯算清繳固定資產可以一次性扣除嗎?還是2022年度匯算清繳才可以一次性扣除,需要折舊開始期間和匯算清繳年度一致?
老師你好,價值500萬以下的固定資產 可以選擇一次性扣除,那是在賬務處理時候就體現出來一次性扣除,還是每月賬務正常折舊,就在匯算清繳時候,采取一次性扣除,做調減處理?
老師,您好!固定資產的折舊按政策500萬以下一次性扣除,會計分錄怎么寫呢,匯算清繳的時候我是按一次性扣除的,但是賬上沒做調整
報銷人和領款人同一個人,報銷人處已簽字,可以在領款人處寫同上這兩個字嗎
老師,你好,我想問一下,出納銀行日記賬可以用excel表格做嗎?
老師,這個應該選什么,我覺得4.5萬好像不對,應該1萬,8-9兩個月
老師好,獨資企業給法人發的工資扣個稅嗎
老師,勞務公司的,好幾個地方的加油票,有些跨省,是不是公司抬頭就可以報銷(差旅),好幾個項目的,是不是得按項目來呢
接代賬會計賬,如果賬實不符,需要調還是接著做
老師,我司叫我5月核算成本,然后我看系統入庫A訂單3000個,成品分兩次入庫,是2025年2月24日入庫2000個,2025年03月03日入庫800個,直到今天2025年4月29日還有200個未結單,但是生產日報表這樣寫2025/3/11成品做2000個并入庫,這明顯是做假報表了?還是說他把B訂單做好的,入庫到A訂單先
老師好,我是建筑內賬,我想問下一筆賬款,如何做會計分錄,李這個卡500轉入甲公司,甲公司代支付給供應商乙,怎么做會計分錄呢? 我做的是第一步:借:其他應收—甲公司 貸:銀行存款—李(這可不可以做成庫存現金呢) 第二步:借:應付賬款—乙 貸:銀行存款—甲公司 這樣是否正確?
老師,人員工資不管是計入成本還是費用,都不影響利潤啊,對稅務沒有什么影響啊,只是內部核算的問題,那計入勞務成本又不能成本倒掛然后一直不結轉與其那樣我一次計入費用不可以嗎
老師,假如我名下有兩套房子,賣掉一套后,過了一段時間又重新買一套,請問現在買房是按第三套房子繳稅還是按第二套房呢?
22年的匯算清繳找審計做的,已經按一次性扣除做了納稅調減,我的賬上需要做會計處理嗎?還有罰款做了納稅調增,目前我還沒做賬上的調整
啊,不需要的,不需要做賬務處理。
那年報表會不會跟我的財務報表不一致呢
你好,你賬上做了一次折舊的嗎 沒有的話不會不一致的。
比如我22年買固定資產花了30萬,我是按月計提折舊,22年計提了10萬,但是匯算清繳的時候做了20萬的納稅調減,那相當于年報的固定資產成本30萬,我賬上的成本是10萬,這樣賬上不需要賬務處理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規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企業新購進的設備、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一、首先,我們對財稅〔2018〕54號文件的理解,應注意以下幾點: 1、允許一次性稅前扣除的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即我們所稱的動產。 2、“54號文”中所指的企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是否包括自行建造、投資者投入、以物抵債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并未給出明確答復。 3、“54號文”中“新購進”中的“新”字,并不是指非要購進全新的固定資產,如果是使用過的舊的固定資產也可以享受該政策。 4、“54號文”規定: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里的用詞是“允許”,不是“應當”。因此,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選擇是否享受優惠政策。 二、了解完政策后,我們接下來學習一下該政策相關的賬務處理和納稅申報。 現實中,有不少的財務人員看到這個政策后,盲目的認為:以后500萬以下的購進設備都可以不計入固定資產了,這樣的理解就是大錯特錯了。 如果說之前稅務政策規定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可以一次性扣除,部分企業為了保持稅會差異最小化,結合企業實際情況,把單位固定資產核算標準定到5000以上,這個可以理解,因為畢竟5000元的金額的也不是很大,不會影響核算質量。但現在這個標準是500萬了,就不在適用這個方法了。 對于企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正確的處理方法應該是:固定資產的確認、計量等需要按照現行的會計制度、準則處理,需要通過固定資產科目處理,正常計提折舊。如果企業適用“54號文”規定一次性扣除政策將一定產生“稅會差異”,按照申報表通過填報的方式來調整。即:會計上按會計規定處理、稅務上按稅法規定處理,不能混淆。 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學習一下實務中的賬務處理以及納稅申報: 某企業2018年01月購入一臺100萬元的設備(為了方便計算,本案例不考慮各種稅費的因素),會計上按照直線法計提折舊,折舊年限為5年(假設2019年計提折舊20萬),殘值為0。該設備在稅法上允許稅前一次性扣除。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會計處理如下:(單位:萬元) 01 2018年購進設備時: 借:固定資產 100 貸:銀行存款 100 02 2018年計提折舊: 借:管理費用—折舊費 20 貸:累計折舊 20 03 納稅調整:2018年會計上計提折舊20萬元,但在稅法上2018年可以稅前一次性扣除100萬元,這就導致了企業在以后2019-2022年度相對多繳稅,形成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 金額為:(100-20)*25%=20 借:所得稅費用 2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20 04 以后在2019-2022各年度中的,我們每年都會涉及稅會差異的調整,遞延所得稅負債也會隨著折舊的完成而最終結平。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處理:20*25%=5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 5 貸: 所得稅費用 5
這里面有案例可以看一下的。
好的,謝謝老師
不用客氣,工作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