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意思在深圳交社保是這意思不?這種情況和深圳的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就可以在深圳交社保。
?老師您好!請教下,兩家公司(深圳、上海)任職,每家工資年薪都超過20W,兩家公司每月均均交稅和社保,這次匯算清繳,是否只選一地稅務機關匯算?比如在深圳匯算清繳,那么在上海的公司交納的社保是否也計入兩地工資內匯算?謝謝!
老師麻煩問一下,比如集團在深圳,另一個公司在上海,深圳一員工為上海公司做事,深圳可以代繳社保,上海發工資嗎,還是深圳代繳社保代發工資,到時上海把錢打給深圳結算,謝謝
老師,您好,上海公司 深圳公司投資70%,一個員工人在深圳負責上海業務,工資上海發放,社保深圳發 ,這樣可以嗎,怎么操作,謝謝
老師,深圳總公司,上海公司深圳公司占70%,一員工從深圳外派到上海公司,但深圳代繳納社保,代發工資,上海公司轉錢到深圳公司,這樣有風險嗎,深圳公司需要開票給上海公司嗎
老師你好,上海公司有深圳公司投資70%,深圳一員工負責上海業務,工資社保由上海公司承擔,但員工居住在深圳,希望個稅,社保都交在深圳,這種情況怎么申報做賬,謝謝
怎么大白話理解投資性房地產
控股公司需要分紅所控制的公司分紅,比如股份是30%以上,那么控股公司要是分紅需要繳納稅款嗎
租金費用是白條入賬的,在企業年報的時候要調整出來,是填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嗎,是填在哪里
個體戶開一個點維修發票給運輸公司,要交多少稅
五倍充值、首單免費、充值金額內可享8折、算下來一共打了幾折
委托加工物資如果回收后直接出售,但是售價高于受托方計稅價格,那么收回委托加工物資時的消費稅會計分錄怎么寫?
老師,做的納稅申報更正,更正完為什么提示有不符的地方,這是真實正確的數據,我已經提交更正申報了,再點進去還是顯示有不相符的數據,是什么原因
持有期間分期確認的利息金額到底是記入“交易性金融資產——應計利息”科目還是應付利息?
老師請問休學被我點到,怎么又給它調成休學狀態?
企業所得稅年報中的期間費用,像汽車加油,車保險,應該填在哪里
人在深圳,負責上海公司業務,社保交在深圳,工資上海公司發,可以嗎
你好 是的可以的呢? 勞動合同在深圳就可以? ?工資合同約定就行
勞動合同在深圳,深圳公司需要發工資
你好。這個需要合同約定,正常來說是需要發工資的。
看你們具體情況,比如深圳公司要是不發委托上海公司發工資,這樣也行。或者是有兩處的工資,這樣也可以按照具體情況。
深圳代繳的社保,上海公司再還給深圳
你好??現在代交社保有風險的? 這個主要看當地社保局管理要求? ? 風險參考一下下面的案例 公司委托第三方為員工繳納社保 我國現行《社會保險法》規定了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社保的法定義務和繳納地點。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結合《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雖然《社會保險法》并沒有明文禁止社保代繳的行為,但是這并不代表社保代繳的行為是合法合規的。 委托第三方代繳社保,客觀不能反映真實的勞動關系,也會對國家的用工登記制度造成沖擊,故而在此情形下,用人單位需承擔相當程度的法律風險。 【參考案例】 武漢(2018)鄂01民終3245號案件 該案中,國丹公司委托案外人北京友邦同康醫藥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友邦公司)為包括喬薇在內的在京員工向北京市社保部門繳納了社會保險(含失業保險)。 喬薇曾向社保代繳單位(友邦公司)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即北京市豐臺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申領工傷保險待遇,該中心拒絕向喬薇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二審法院: 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開戶和繳費單位應當是“用人單位”,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委托第三方代繳職工社會保險不合法。 一般而言,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前提應當是與參保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而在社會保險代繳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所在地與社會保險繳納地、社會保險繳納主體與實際工作單位均存在不一致。 代繳是直接以社保代繳公司的名義為職工繳納社保,此種情形不是代理而是代替。 由于社保涉及人身性質,代繳公司雖代替用人單位繳納社保費用,但卻不能代替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申請工傷待遇。 而在賬戶名義上,卻又顯示用人單位并未為其職工繳納工傷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所以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應享受的所有工傷保險待遇。 重慶(2018)渝01民特411號案件 法院認為,為朱春陽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新潮公司的法定義務,不能由其他單位代為履行,新潮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以新潮公司的名義履行了前述法定義務,故新潮公司應依法承擔朱春陽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至于新潮公司舉示的證據1、2,顯示系案外人東高公司為朱春陽購買社會保險并申領醫療費,該證據并不能證明新潮公司已為朱春陽履行了相應的社保繳納義務,其與本案并無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 【法律風險】 1.員工發生工傷時,可能無法申領工傷保險待遇 一些地方社保機構對工傷保險待遇的核準比較嚴格,會要求公司注冊地和社保繳納地一致,否則不予理賠。 而在社保代繳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所在地顯然與社保繳納地不一致,用人單位可能將承擔所有工傷保險責任,包括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生活護理費等。這些費用在正常情況下均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 員工發生工傷并申領工傷保險待遇后,可能會要求用人單位補足待遇差額 目前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與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掛鉤,北上廣等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由于社會平均工資較高,因而有不同地區社保繳費基數存在差異的現象。 3. 社保代繳可能違反地方法規 目前廣東省出臺了《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已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禁止通過虛構勞動關系、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獲取社會保險參保和繳費資格。該條規定明確禁止以掛靠的方式代繳員工社保的行為。 同時,條例在第六十一條中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涉及的單位和個人將被計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會被處以涉案金額一至三倍的罰款。 該條例的實施,社保代繳在廣東地區會被直接認定為違法,其結果將導致廣東省的人力資源服務商可能不會再接受掛靠和代繳社保。 社保代繳既是一個繞不開的現實問題,也是一個躲不過的法律問題。 政府尚未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統一的社保繳納和申領制度,制度的不完善催生了社保代繳的現實需要。 公司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于己于員工都是有益的,同時我們也希望國家能從宏觀上統籌社保繳納制度,從根本上消除社保代繳的誘因。 4.單位為非員工繳納社保可能被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即勞動關系的建立并不以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為條件,而是以存在實際用工行為為前提。 在實踐中,存在諸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用工行為,或雙方書面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簽但仍繼續用工的情形。 現實中也存在雙方雖簽訂有書面勞動合同,甚至用人單位負責為其保管檔案、代為繳納社保,但無實際用工行為的情形。 在此種情形下,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從分析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入手,即需要審查雙方是否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一方是否接受另一方的指揮和管理、一方是否從事另一方安排的勞動、一方提供的勞動是否系另一方業務的組成部分等。 而代為辦理用工登記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僅是認定勞動關系的一個參考因素,而非決定因素,故經審查雙方僅存在辦理用工登記手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關系,但不具備勞動關系本質特征的,不宜輕易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給非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意味著跟這些人員在存在著表面勞動關系,這些人員就“有權”要求單位支付工資,甚至還可以索取經濟補償金,故用人單位應慎重為之。 發生此類風險一般是非員工要求確認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非員工通過提供社保繳納記錄或者社保繳費憑證等證據,從而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如果用人單位防范意識不強,措施不到位,很容易被人鉆了法律空子,從而賠了夫人又折兵。
結合一下上面的案例參考一下? ?最主要是看你們當地社保 社保局允許就可以??
那如果深圳公司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委派負責上海公司業務,社保和工資由上海公司承擔,工資由上海公司發放,社保由深圳公司代繳,費用上海公司再付給深圳公司
你好,我個人覺得這個也不恰當。因為勞動關系在深圳派到上海。這種情況正規的處理是上海把派遣員工的工資等相關費用是支付給深圳公司的。然后還是深圳公司。申報社保發工資。 深圳公司可以委托上海公司發工資,這樣行。 您參考一下。
是上海把相關費用工資社保都打給深圳公司,由深圳公司申報 或者深圳公司可以委托上海公司發放工資,不申報是吧 上海做賬還是計提社保和工資是嗎
是上海把相關費用工資社保都打給深圳公司,由深圳公司申報 或者深圳公司可以委托上海公司發放工資,不申報是吧 這兩個是對的。
第一種。上海公司作為成本費用, 借成本費用,貸銀行存款。 第二種。代發工資。 借其他應收款,貸銀行存款。
這兩種情況,上海公司都不需要申報個稅。是深圳申報個稅,因為勞動合同是在深圳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