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某家電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度有員工1000人。企業全年實現收人總額8000萬元,扣除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總額7992萬元,實現利潤總額8萬元,已繳納企業所得稅2萬元。后經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發現有關稅收事項如下:(1)收人總額8000萬元中含國債利息收人7萬元、金融債券利息收入20萬元、從直接投資居民企業分回的稅后股息38萬元。(2)當年1月向銀行借款200萬元購建固定資產,借款期限1年。購建的固定資產尚未完工,企業支付給銀行的年利息費用共計12萬元全部計人了財務費用核算。(3)12月份轉讓一項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取得收人60萬元未作收入處理,該項無形資產的凈值35萬元也未轉銷(不考慮轉讓稅費)。(4)“營業外支出”賬戶中,列支上半年繳納的稅收滯納金3萬元;銀行借款超期的罰息6萬元;給購貨方的回扣12萬元、意外事故損失8萬元、非廣告性贊助10萬元;全都如實作了扣除。要求:計算該企業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