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你好 單選還是多選
2012年12月3日,劉某到甲公司工作,12月10日雙方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合同期限2年(含試用期期限),試用期2個月;試用期月工資2000元,試用期滿月工資2600元;試用期內劉某若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甲公司可隨時通知其解除勞動合同。2013年10月甲公司派劉某去國外接受2個月的高級技術培訓,雙方補充協議約定,公司支付培訓費用100000元,劉某的服務期為6年,違反服務期約定應支付違約金80000元,培訓結束后月工資提高至5000元。劉某培訓期滿回國后,成為公司的技術骨干。2014年8月11日,甲公司得知劉某私下與乙公司也建立了勞動關系,遂要求劉某解除與乙公司的勞動關系,劉某拒絕并于次日離開甲公司到乙公司工作,由此給甲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4.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甲公司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B.甲公司可以要求劉某支付違約金 C.甲公司可以要求劉某支付賠償金 D.劉某的行為屬于違反服務期約定這道題為什么不選c
2018年1月4日,甲公司錄用張某工作,月工資6000元,雙方簽訂了5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8個月,由張某自行購買社會保險。2018年1月甲公司派張某去上海學習培訓1年花費10萬元,并簽訂培訓期滿后5年的服務期協議。2019年1月5日,張某在培訓學習時意外摔傷,入院治療2個月花費3萬元。2020年1月5日,張某與甲公司勞動合同到期,張某擬到同城市同行業的乙公司繼續從事財務工作。甲公司要水示某支付違約金并提出競業限制要求。請回答以下問題:(1)甲公司與張某的勞動合同有哪些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地方?(2)張某外出學習期間的受傷應該如何認定?(3)張某離職時甲公司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
下列各項中,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有()。A趙某在甲公司連續工作15年B錢某與乙公司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錢某無法定不得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繼續續訂C丙國有企業改制與孫某重新訂立勞動合同,孫某在丙企業連續工作12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8年D丁公司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李某在丁公司連續工作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5年
多選題下列各項中,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有()。A趙某在甲公司連續工作15年B錢某與乙公司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錢某無法定不得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繼續續訂C丙國有企業改制與孫某重新訂立勞動合同,孫某在丙企業連續工作12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8年D丁公司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李某在丁公司連續工作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5年
2020年9月21日,技術人員張某到甲公司應聘成功,約定于次日上崗工作。后因公司原因張某于2020年9月25日到崗工作。2020年9月30日,雙方訂立了3年期勞動合同。2020年11月甲公司出資安排張某外出參加專項技術培訓,雙方簽訂了服務期協議,對相關事項進行了約定。服務期內,張某在工作中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公司據此解除了勞動合同并要求張某支付違反服務期的違約金并賠償損失。張某對此不服,認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和賠償金。已知:張某在甲公司實行標準工時制。要求:(此題為不定項選擇題,答案請大寫,中間勿空格,ABCD順序勿亂)根據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題。1.甲公司與張某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是()。A.2020年9月22日B.2020年9月21日C.2020年9月30日D.2020年9月25日2.甲公司與張某對服務期協議內容的下列約定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是()。A.服務期內按照公司正常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B.服務期期限5年C.公司承擔張某的專項技術培訓費用D.勞動合同期限延續至服
老師,我今天上班遇到一個問題,就是我們收到的承兌背書和被背書人都是同一家公司,這樣的承兌我收了會有風險嗎?
老師,我們用的收銀系統美團抖音收錢,我做賬怎么做啊,要不要用其他貨幣資金過度
那我想請問一下,買的那個機械嗯交的定金都半年了,還沒給退,當時支付的時候是個人微信付給他對方公司的,然后定金的定子寫的是這個定,這個定金對方能給我們退款嗎?
生產出口退稅企業明細里選擇備案清單退稅,我以為就是單證備案。稅已退,我還要準備備案清單嗎,指的是什么?
我們公司提供凈水器給商場,不收錢,只有提供的服務費,以及后續換濾芯的錢,這個怎么開票?合同怎么簽?
老師,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24年8月份的業務,但是25年1月才開票,由于之前的會計沒有把這筆業務做到24你8月,而且24年已經結賬了,應該怎么去做這筆業務呢?
50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一次性稅前扣除。這個是在平時季度預繳的時候扣除還是匯算清繳的時候扣除?
燃料及動力屬于成本項目核算嗎
老師,用于集體福利,做進項稅額轉出,不抵扣增值稅,但是可以作為成本?
老師,比選服務采購,金額27萬,響應文件截止日是2月8日,兩家供應商在2月7日提交了報價文件。另一家供應商2月5日提交報價資料,但是評分表顯示是2月4日,這種屬于什么情況?屬于空打分嗎。屬于什么違規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