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貨物21年給他了正規的應該是按照二一年。
老師你好,我想問下,公司假如在21年有一筆貨物銷售,已收到貨款,但是在22年3月才向采購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那么這筆業務應該是作為21年的業務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呢,還是按開票時間算在22年的收入呢
老師你好,小規模公司2023年1月份開具3%專用發票含稅價是1227141.30元,2月份開具負數免稅發票金額為1227141.30元,在2023年4月份去稅務局大廳柜臺上已經更正申報了2022年第四季度的增值稅申報表,并在2023年第一季度繳納了相關重開具3%的增值稅 ,現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風險提示22年的增值稅申報表上收入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上的收入相差這個1227141.30元,請問這應該怎么辦?
我是一般納稅人,目前公司想注銷了,在走注銷手續時稅務局查到,21年,22年,23年,都各有一筆政府補貼沒有入賬(地方政府的招商返稅,返的錢也沒有去公戶,是打到個人賬戶上的),稅務局說我這3筆收入得調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報表,請問老師我這公司的3筆收入要入賬嗎?入賬后按照稅法是調所屬期當年的報表(補繳稅款和滯納金)還是說直接在今年入賬這筆收入,繳納相應的稅款?
老師好。我子公司21年確認收入4000萬,母公司對應關聯交易確認收入3500萬,21年子公司開票收款1000萬元,22年開票1500萬,23年開票1500萬。母公司21年開票250萬元,在22年5月前開了3250萬元。2023年因為驗收單時間是22年,應審計要求,把子公司和母公司對應的收入從21年調到22年。導致子公司21年多繳了10萬元企業所得稅需要退稅。現在提交退稅申請被拒絕,理由是企業所得稅收入要和增值稅收入(1000萬)保持一致。 請問老師,如果我現在把子公司的報表全部調整回最初的21年確認收入的話,是否存在什么稅務風險?因為21年確認了4000萬收入,但是沒有全部開票,也沒有申報未開票收入,是否會要補繳增值稅?另外如果只把子公司調回到21年確認收入,母公司不同步調整的話,有什么稅務風險嗎? 請老師幫忙分析下上述業務中存在的稅務風險,對辦稅人有什么影響嗎,謝謝。
2025年報2024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由于2024年暫估的材料成本發票沒有開回來,2026年才開的回來發票,2025報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調增,那我26年收到發票的時候應該怎么處理呢? 更正一下,材料購買是24年,但是暫估賬務會計分錄做到25年的,但是26年票才能收到,我是在24年匯算的時候調整還是報2025年匯算的時候調整呢? 老師,我這種情況應該怎么處理呢
但是實際操作中,大部分都是按照開發票的。
那就是還是需要算做21年的收入進行匯算清繳哈
是的是的,是這么做。
好的,大致了解了,多謝老師,請問下有沒有相關的法規支持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令第691號)第十九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太謝謝老師了,辛苦啦
不用客氣,工作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