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達到可使用狀態的情況下也是次月計提折舊
老師您好,假定有一個固定資產2019年6月30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按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2019年12月1日對該固定資產開始更換某個設備,2019年12月31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更新改造好的折舊方法不變。這2019年的折舊月份是從7月到11月,還是7-12月都提?
2.甲公司為一般納稅企業,適用增值稅率為13%。2019年2月以銀行存款購入設備一臺,價款380萬元,增值稅49.40萬元,運雜費5.75萬元,立即投入安裝。安裝中領用工程物資75.85萬元;領用原材料的實際成本為15萬元;領用庫存商品(應稅消費品)的實際成本為18萬元,市場售價20萬元(不含稅),消費稅稅率10%。安裝完畢投入使用,該設備預計使用5年,預計凈殘值為20萬元。 要求: (1)計算安裝完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固定資產的成本。 (2)假定2019年4月10日安裝完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 ,采用平均年限法計算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年折舊額。 (3)假定2019年9月10日安裝完畢預定可使用狀態,采用年數總和法計算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年折舊額。 (4)假定2019年12月10日安裝完畢預定可使用狀態,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計算2020年~2025年年折舊額。 (5)假定2019年3月10日安裝完畢預定可使用狀態,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計算2019年~2025年年折舊額。
假如2020年1月購入固定資產價款100萬,2020年6月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預計使用年限5年,用年數總和法,2021年計提折舊為多少?怎么做
老師好。2020年1月購入需要安裝的設備,2020年3月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達到可使用狀態的情況下也是次月計提折舊嗎?
老師,請問一下,音響設備嵌入墻體的,是購入第二個月就要提折舊,還是可以等裝修完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次月開始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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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做的納稅申報更正,更正完為什么提示有不符的地方,這是真實正確的數據,我已經提交更正申報了,再點進去還是顯示有不相符的數據,是什么原因
持有期間分期確認的利息金額到底是記入“交易性金融資產——應計利息”科目還是應付利息?
老師請問休學被我點到,怎么又給它調成休學狀態?
企業所得稅年報中的期間費用,像汽車加油,車保險,應該填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