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季節原因固定資產冬季停工要計提折舊嗎
從會計核算的角度來看,《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均規定:“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所以,企業對停產期間的固定資產仍應繼續計提折舊。計提的折舊費用歸屬口徑,準則沒有給出更細致的規定,通常應視停產原因確定。
若停產檢修為工序性的、季節性的正常停工,可以繼續計入“管理費用”或“制造費用”,施工企業也可計入“工程施工”科目。
從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角度來講,《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年第63號)第十一條(一)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59條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因此停產企業的固定資產的折舊不能稅前扣除。但在實際工作中,企業停工分為正常停工和非正常停工。季節性停工、停產檢修,通常認為是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必經程序,在停工期間機器設備計提的折舊可以稅前扣除。
間接性停工造成的閑置固定資產能否計提折舊
有觀點認為:類似于季節性停工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是可以扣除的,此部分停工是因行業特殊性等原因(比如北方冬季不能施工)造成的,存在的原因比較客觀。
也有人認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停工損失的核算過程:
1.不單獨核算停工損失的企業:
不設立“停工損失”科目,直接反映在“制造費用”和“營業外支出”等科目中。輔助生產一般不單獨核算停工損失。
2.單獨核算停工損失的企業:
應增設“停工損失”科目,在成本項目中增設“停工損失”項目。
“廢品損失”科目是為了歸集和分配廢品損失而設立的。該科目應按車間設立明細帳,帳內按產品品種分設專戶,并按成本項目分設專欄或專行,進行明細核算。“停工損失”科目是為了歸集和分配停工損失而設立的。該科目應按車間設立明細帳,帳內按成本項目分設專欄或專行,進行明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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