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你好 抵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法律規定的可做抵押的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在于:1.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為主。2.抵押要登記才生效,質押則只需占有就可以。3.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4.抵押權的實現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而質押則多直接變賣。 抵押和質押的區別 從本質上講,抵押和質押都屬于擔保方式,但它們之間也有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細分區別在于: 1. 權利性質不同: 抵押包括動產抵押、不動產抵押和權利抵押,受權利抵押標的之限制,該權利的性質為依附于土地所有權上的使用權,是一種不動產上的權利; 質權是將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維持作為優先受償權的擔保方式,設定質權的權利,不能與質權的性質相沖突。質權為設定于動產上的擔保物權,而不能在不動產上設定質權,故設定質權的權利往往限于動產上的權利。 2.標的物不同: 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車、船等); 質押則以動產為主。 3.生效條件不同: 抵押要登記才生效; 質押則只需占有就可以;不需要辦理登記,從交付起生效。 4. 擔保效力不同: 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 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
請問老師,員工開個人名字的航空發票能報銷享受抵扣嗎
投房處置,公允模式的第三步不明白,為什么要這么做?請老師講解一下。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蔬菜,新鮮肉、蛋類,開普票免稅,如果有部分客戶要求開專票的話,還能開免稅嗎?小規模納稅人,可以給一部分客戶開普票,給一部分客戶開專票嗎?如果這樣開,這些本來可以享受免稅的物品,咋界定稅率?
老師注會考過一門可以抵繼續教育嗎?
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到最后一個月,應該如何做賬,有凈殘值
老師,我們公司請外部人做ISO,交通費未列入合同,那交通費是不是不能稅前扣除
老師個稅APP申報個稅,點簡易申報,怎么收入為0呢,其實是在公司申報個稅的有工資的。按收入為0申報,沒問題吧。以前自動跳出收入,現在都為0。是不是要標準申報
老師,資格審查有三條,其中:存在控股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表評審標準為不得存在,有兩家投標單位把這三條寫了承諾并蓋了章,有一家單位三條都沒寫承諾,這個算是不符合審查條件嗎?
老師好~咨詢一下 空調改造費 一般計入什么科目?
老師,就是我上記賬公司做會計助理,但是基本每天工作都是開票,然后代我的這個姑娘也不把其他的工作給我,我感覺特沒意思。怎么和他們溝通一下合適,我不想總開票。我來就是來學習,但是他的意思是讓我慢慢學,怕我學習幾個月,學會了就走。我應該怎么做。讓他們好好教我。還有這些實操經驗,我怎么可以學到。 助理的工作就是這樣的。 你可以要求多做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