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你好 法人再過戶給公司
老師,您好,2024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已申報完畢,并已繳納稅款但是稅務局又讓我補繳了去年的一整年的工會經費,請問我現在還需要調整24年度的企業所得稅表嗎?申請退稅還是說把這筆工會經費放到二五年當作25年的費用
老師,工商年報時,繳費基數和繳費金額,是合計單位承擔部分,還是把個人承擔部分也算在內呢
老師這個合同多少金額為準,我要怎么做賬?賣一臺新機,收到一臺舊機器
如果想把報表里所有者權益的數額調高,能怎么操作
老師 這張表上145075.85.28是我24年可以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資產的原值 36269.64是我24年10——12月三個月的折舊 那我現在想選擇一次性扣除 從這張表上哪里體現出來我1450785.28-36269.64是我可以加計扣除的呢
老師,職工吃飯的餐費可以入福利費嗎
請問老師小規模企業減免的增值稅金額需要做賬嗎?具體分錄是什么?
小規模建筑工程公司開票稅率是多少?
老師,500要以下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資產分錄怎么做?
基金會可以向另外的基金會捐贈嗎
發票已經開具的是法人個人的,可以直接拿來做公司的成本嗎?
《企業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在籌辦期間為了設立企業而發生的費用,只要符合該條規定,就可以稅前扣除,但是籌辦期取得的發票抬頭(即發票的受票人)應當如何確定,才符合稅前扣除的要求? 一種意見認為,發票的抬頭必須是擬設立的企業,理由是發票作為列支成本費用的憑證,必須能夠證明發生的支出與企業有關。這一觀點的缺陷在于:籌辦期間法人尚未成立,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不能作為民事交易的適格參與者。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因此發票抬頭寫為擬設立企業有違法之嫌。 另一種意見認為發票抬頭應當開具為實際支付費用的擬設立公司發起人,理由是公司尚處于籌辦期,不具有法人資格,付款方只能是發起人,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19條:“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的規定,發票的接受方應當是發起人。這種觀點能夠解決上一種意見與《發票管理辦法》相違背的問題。但是有人認為這樣開票無法證明發生的交易與擬設立的公司相關,因此公司成立后,這部分費用不能作為籌辦期費用在所得稅前列支。 目前尚無直接法律依據支持或否定這種觀點,但是如果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高法規定”)第2條,這種觀點是不能成立的。該條規定:“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后對前款規定的合同予以確認,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只要發起人是為設立公司而發生費用,即使是以自己名義參與交易,交易的結果也可以因為成立后的公司確認或實際履行合同而歸屬于成立后的公司。所以籌辦期取得發票即使抬頭開為發起人,也可以在公司成立后作為列支公司發生成本費用的憑證。發起人在接受發票時,可以要求開票人在備注中說明此項交易是為設立該公司而發生的,以資佐證。 高法規定第3條又規定:“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可見高法規定在發起人設立公司過程中以誰的名義簽訂合同和責任歸屬于誰,承認當事人有自由選擇權,因此籌辦期取得的發票抬頭既可以是發起人,也可以是擬設立的公司。無論如何開具發票,受票方都需要提出佐證以證明發生的交易的目的是為了設立公司,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8條的要求,才能由成立后的公司在所得稅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