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說的對內是什么意思
老師,外購的應稅消費品除了繼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外,都作為視同銷售,移送使用時交消費稅,如果是外購的消費品對內的話也視同銷售嗎
老師,請問外購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加工應稅消費品時,之前外購時交納的消費稅可以扣除,但是消費稅不是生產銷售環節交嗎,也就是賣方交,買方沒有交,為什么卻又可以扣除呢?
老師,這個選項D的理解是雖然屬于內部移送,但在對外出售時才知道征稅依據,所以在內部移送環節不征消費稅,通常如果內部移送是以使用為目的的,就要征消費稅。消費稅的視同銷售,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移送環節不征消費稅,費應稅消費品征消費稅,外部移送征消費稅,內部移送以使用為目的征消費稅,內部移送用來安全測試不征。這么理解可以嗎?我理解的原理是看移送以后還能不能征到消費稅。
銷售數量確定的基本規則中,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可是書上又說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移送時不繳納消費說。這不是矛盾嗎?
老師這個第三小問,自產的應稅消費品對外銷售,為什么也要視同交消費稅呢
老師你好,2024年1_12月份計提工資15萬元,2025年1月發放12月份工資,發現少計提2月份工資2833元,在2025年1月份做了補計提,2024年度所得稅匯算,職工薪酬調整表格,賬載金額,應付金額,稅收金額,各填多少,需要調整嗎?
一、上海公司的法人是自然人A,A占股100%; 二、長沙公司,注冊資金200萬,自然人A是法人,占股1%,上海公司占股99%;(根據注冊資金金額,A只需要實繳2萬即可); 2024年,A在長沙公司實繳注冊資金5.5萬,是以A個人名義存入長沙公司銀行賬上,且備注清楚:投資款,并已在稅務局繳納了印花稅; (A在長沙公司超過應實繳注冊資金5.5萬-2萬=3.5萬); 請教一下,可否這樣處理: 第一種: 讓上海公司寫個代付款證明,表明:讓自然人A,代替上海公司,在長沙公司實繳注冊資金3.5萬? 第二種: 讓上海公司打3.5萬到長沙公司,算上海公司實繳長沙公司的注冊資金,同時長沙公司退3.5萬給自然人A,相當于置換,更正24年自然人A,多實繳了3.5萬。但不再繳納印花稅(24年這3.5萬實繳注冊資金己繳納印花稅) 請問老師,哪種處理方法好? 或者有更好的處理方法?
老師好,我們公司會囤貨導致進項大于銷項,公司會按照穩定的稅負勾選進項發票,按勾選的這部分結轉成本,所以實際庫存和賬務系統里的庫存是不一致的,電子稅務局里也有很多未勾選的進項,這會產生稅務風險?
老師,現金流量表里,最后一行增加額,等于資產負債表里貨幣資金期末減掉期初嗎?
現在小規模企業開票稅率還是1嗎?不超過多少免稅
殘保金,小微企業怎么繳納
老師,你好,我想請問一下,一個人可以擔任多個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嗎
一個人上班單位繳納保險,同時也注冊了個體戶且是核定征收的。請問個人發的工資和個體戶會沖突嗎,會到賬個人的個稅增加嗎
小規模企業,個稅需要計提嗎?還是發生的時候直接,計提工資和計提個稅需要分開寫嗎分錄是什么不考慮社保
老師 您好 請問一下 保險公司簽的代理合同 發工資顯示有個調稅 個調稅是什么 明年可以退稅嗎
老師,就是用于簡易計稅,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增值稅時外購的用于簡免集個是進項稅額轉出,不視同銷售,如果外購的應稅消費品是不是不遵從這個規定呢
如果是外購用于這個是視同銷售的,跟增值稅不太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