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負債和預計負債有什么區別 合同負債與預計負債的區別如下: 合同負債是指企業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延長質保服務計入合同負債。預計負債是指根據或有事項(對外提供擔保、未決訴訟、產品質量保證、重組義務、虧損性合同)準則確認的。法定質保計入預計負債。 共同點都是負債,存在銷售退回情況下:有預計退貨率情況下是預計負債,沒有預計退貨率情況下是合同負債 合同資產合同負債的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年修訂,以下簡稱新收入準則)首次提出了合同資產與合同負債的概念。新收入準則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履行履約義務與客戶付款之間的關系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合同資產或合同負債。合同資產,是指企業已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且該權利取決于時間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合同負債是指企業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 一、合同權利的會計核算 對于一項收入準則規范的合同,如果企業已將商品轉讓給客戶(即企業已履行履約義務),在客戶尚未付款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將該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列報為一項資產。 如果企業擁有無條件向客戶收取對價的權利,應當將該項資產作為應收款項單獨列示;如果該權利取決于時間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企業應當將該收款權利作為合同資產單獨列示。 二、合同義務的會計核算 如果企業尚未將商品轉讓給客戶,但客戶已支付了對價或者企業已經擁有一項無條件的收取對價金額的權利,則企業應當在客戶付款或付款到期時將向客戶轉讓商品的合同義務列報為一項合同負債
什么時候用應收賬款,什么時候用合同資產?什么時候用合同資產,什么時候用合同負債?分不清呀
老師,什么時候用合同負債,什么時候合同資產,什么時候預計負債,什么時候合同結算-合同價款
合同結算的借方表示的是合同資產,貸方表示的是合同負債,那什么時候直接用用合同資產(負債)科目什么時候用合同結算??
老師什么時候用合同結算又有什么時候用合同資產/負債
什么時候用合同資產,合同負債,什么時候用合同結算
老師,單位是2021年成立的,集體經濟組織,我剛入職接手,平時來往業務不多,馬上季報了,無從下手,之前的會計都是0申報,我現在要怎么做呢?
請教一下,非常感謝! 題目為什么不是按以下會計分錄計算,如果不是,完整的會計分錄是怎樣的。 借:營業外支出226 貸:主營業務收入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6 借:主營業務成本100 貸:庫存商品100
老師好,增值稅申報時,1:如果公司不是差額計稅的話,附表一是不是直接點擊保存,關閉即可,其他按正常操作,對嗎?2:如果公司本月免征增值稅,主表正常操作,附表一,附表二,減免明顯表三個表都只要點擊保存,然后關閉即可,是嗎?當然后面是要點擊申報,需要繳費時再點擊繳費,是這樣嗎老師,謝謝!
老師。賬上待認證的發票有200多萬,但是前一任會計沒有交接那個待認證的發票給我。我應該怎么找出來?
分公司注冊的第一年,屬區稅務局要求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也是就地匯算的,那么總公司就不需要合并此分公司的數據申報所得稅了,匯算也不要合并這個分公司的數據了,因為它自己單獨做了匯算了對嗎
銀行有一筆流水,收付款都是同一個公司名,請問這個怎么做賬,怎么寫分錄呢?
假如一件貨物出口價10000元,知道利潤率(毛利率)是5%,那這件貨物的成本怎么算。另外這個成本是不是應該按不含稅價算?
老師好,老板用銀行賬戶付的1500的保險費,但是沒看到發票,請問分錄怎嗎做啊,謝謝
老師好,我公司買了一部手機4900,這個分錄怎嗎做正確啊?謝謝
已知利潤率(毛利率)和售價,成本怎么算。 成本=銷售額*(1-利潤率) 成本=銷售額/(1+利潤率) 這兩個區別是什么?
能不能簡單的形容下,老師,老搞不懂應該寫什么科目
“合同負債”科目核算企業已收或者應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應該按合同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再向客戶轉讓商品之前,客戶已提前支付了合同對價,企業按收到價款,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合同負債”;企業向客戶轉讓相關商品時,借記“合同負債”,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或者“其他業務收入”、應交稅費等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應轉讓商品收到的預收款適用新收入準則進行會計處理的,不再使用“預收賬款”科目。
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的區別,使用方面
來源:中國會計視野論壇陳版答疑 第一部分 合同資產,是指企業已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且該權利取決于時間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企業向客戶銷售兩項可明確區分的商品,企業因已交付其中一項商品而有權收取款項,但收取該款項還取決于企業交付另一項商品的,企業應當將該收款權利作為合同資產。(準則第四十一條) 按照本準則確認的合同資產的減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處理。(準則第四十一條) 3.2 合同資產與應收款項的區別 如前所述,企業擁有的無條件向客戶收取對價的權利應當作為應收款項單獨列示,而不作為合同資產列報。應收款項是企業獲得對價的無條件權利,而所謂“無條件收款權”是指在合同對價到期支付之前僅僅隨著時間流逝即可收款的權利。區分合同資產與應收款十分重要,這為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了關于與企業合同權利相關的風險的信息,因為盡管合同資產和應收款均面臨信用風險,但合同資產同時面臨其他風險(例如履約風險),二者是不同的。 如果企業在客戶在支付對價之前,先通過履行履約義務進行履約,則企業擁有一項合同資產——因向客戶轉讓商品或服務而有權向客戶收取對價的權利。在許多情況下,該合同資產是獲得對價的無條件權利(即“應收款項”),因為只需對價支付前所需的時間流逝到期時即可獲得支付。但是在其他情況下,企業已履行履約義務但并沒有獲得對價的無條件權利(例如,因企業必須首先履行合同中的另一項履約義務)。如果企業已履行履約義務但并無獲得對價的無條件權利,企業應將其確認一項合同資產。企業一旦擁有獲得對價的無條件權利,應將該權利作為一項應收款與合同資產分開列示。 在許多情況下,當企業已履行履約義務并向客戶開具發票時,將產生獲得對價的無條件權利。但是,企業向客戶開具發票要求付款的行為并不能表明企業是否擁有獲得對價的無條件權利。僅當對價支付前所需等待的時間結束后便可收取對價,則企業可能在開具發票前便擁有獲得對價的無條件權利(未開具賬單的應收款)。 在其他情況下,企業也有可能在履行履約義務之前便擁有獲得對價的無條件權利。例如,企業可能訂立一份不可撤銷的合同,要求客戶在企業提供商品或服務前的一個月支付相關對價。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在支付到期日擁有獲得對價的無條件權利。(但是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僅在已轉讓商品或服務之后才能確認收入。) 在某些情況下,即使企業可能須要在未來返還部分或全部對價,企業仍擁有獲得對價的無條件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在未來返還對價的潛在義務不會影響企業收取對價總額的現時權利。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確認一項應收款和一項退款負債(例如,企業在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合同下收取的合同對價)。(參考IFRS15.BC323~326) 例47:就企業履約確認的合同資產 20X8年3月1日,企業與客戶訂立一項以1000元向客戶轉讓產品A和產品B的合同。合同約定,A產品于合同開始日交付,B產品在一個月之后交付,只有企業將產品A及產品B均交付之后,才能收取1000元的對價。據此,直至產品A及產品B都被轉讓給客戶之前,企業不具有取得對價的無條件權利(一項應收款)。 企業將轉讓產品A及產品B的承諾識別為兩項單獨的履約義務,并基于該兩項產品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將400元分攤至轉讓產品A的履約義務、將600元分攤至轉讓產品B的履約義務。上述價格均不包含増值稅,且假定不考慮相關稅費影響。企業在產品的控制轉移至客戶時針對每一項單獨的履約義務確認收入。 企業將A產品交付給客戶之后,與該商品相關的履的義務已經履行,但是需要等到后續交付B產品時,企業才具有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的權利,因此,企業應當將因交付A產品而有權收取的對價400元確認為合同資產,而不是應收賬款,相應的賬務處理如下: (1)企業履行轉讓產品A的履約義務: 借:合同資產 400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400元 (2)企業履行轉讓產品B的履約義務,同時確認收取對價的無條件權利: 借:應收賬款 1000元 貸:合同資產 400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600元 例48:就企業履約確認的應收款(參考IFRS15.示例40) 20X9年1月1日,企業與客戶訂立一項以150元/件的價格向客戶轉讓產品的合同。合同規定若客戶在一個日歷年內購買超過100萬件產品,則產品單價將追溯下調為125元/件。該產品控制權在交付時轉移給客戶。在合同開始日,企業估計該客戶全年的采購量能夠超過100萬件。20X9年1月31日,企業交付了第一批產品共10萬件。上述價格均不包含增值稅,且假定不考慮相關稅費影響。 企業將產品交付給客戶時取得了無條件的收款權,即企業有權按照每件產品150元的價格向客戶收取款項,直到客戶的采購量達到100萬件為止。由于企業估計客戶的采購量能夠達到100萬件,因此,根據將可變對價計入交易價格的限制要求,企業確定每件產品的交易價格為125元。 所以,在首次發貨10萬件產品時,企業確認: 借:應收賬款 15,000,000元=150元/件×10萬件 貸:主營業務收入 12,500,000元=125元/件×10萬件 貸:預計負債——應付退貨款 2,500,000元 “預計負債——應付退貨款”(本實務操作指南第二部分5.1)代表25元/件的退款,為預期提供給客戶的數量折扣(即企業有權無條件收取的合同規定價格150元與估計交易價格125元之間的差額) 第二部分 合同資產與應收賬款的區別 初始確認時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 號,簡稱新CAS14)的規定,合同資產,是指企業已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且該權利取決于時間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企業向客戶銷售兩項可明確區分的商品,企業因已交付其中一項商品而有權收取的款項,但收取該款項還取決于企業交付另一項商品的,企業應當將該收款權利作為合同資產。按照新CAS14確認的合同資產的減值的計量和列報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的規定進行處理。 應收款項是企業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的權利。只有在合同對價到期支付之前僅僅隨著時間的流逝即可收款的權利,才是無條件的收款權。有時,企業有可能需要在未來返還全部或部分的合同對價(例如,企業在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合同下收取的合同對價),但是,企業仍然擁有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的權利,未來返還合同對價的潛在義務并不會影響企業收取對價總額的現時權利,因此,企業仍應當確認一項應收款項,同時將預計未來需要返還的部分確認為一項負債。 需要說明的是,合同資產和應收款項都是企業擁有的有權收取對價的合同權利,都以同時滿足資產和收入確認條件為確認前提。二者的區別在于,應收款項代表的是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的權利,即企業僅僅隨著時間的流逝即可收款,而合同資產并不是一項無條件收款權,該權利除了時間流逝之外,還取決于其他條件(例如,履行合同中的其他履約義務)才能收取相應的合同對價。因此,與合同資產和應收款項相關的風險是不同的,應收款項僅承擔信用風險,而合同資產除信用風險之外,還可能承擔其他風險,如履約風險等。(參見《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第113頁) 簡而言之,同一合同下的應收賬款只需承擔信用風險(當然也可能承擔其他的金融風險,如公允價值變動風險、匯率風險等,但這些風險是所有金融資產均可能面臨的,此處不討論),而合同資產除了承擔信用風險外,還承擔其他風險(如履約風險)。 因此,實務操作中,需要注意的是,企業針對同一客戶同一合同下合同資產收取款項的權利的確定程度小于后續該合同資產在滿足條件而結轉為相應應收賬款之收取款項的權利的確定程度。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十一條,“合同負債,是指企業已收到或應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如企業在轉讓承諾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項。” 但須注意,合同負債的確認,是以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五條規定的合同成立條件為前提的,如果企業預收款項時,尚不滿足合同成立條件,則不能作為合同負債核算,應作為預收賬款核算。預收款項與合同負債并非是完全替代關系,也并非是包含與被包含關系。無對應合同的預收款項,不能作為合同負債的核算范圍;同時,預收賬款在通常情況下,也不能核算尚未實際收到的款項。 另,合同負債初始確認不包含增值稅,但預收賬款確認金額包含增值稅。 此外,對于不符合新收入準則第五條規定的五項條件的合同(參見新CAS14第六條及應用指南P15相關規定),在向客戶轉讓商品(參見新CAS14第三條)之前預先已收取的款項作為負債(預收賬款或其他負債)按照新收入準則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對于不屬于新CAS 14規范范圍但涉及收入確認的合同(如由《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規范的經營租賃合同),預收的租金在結轉為租金收入之前,也是作為預收賬款核算。 第三部分 問題1:施工企業合同資產與應收賬款的劃分 陳老師您好: 施工企業合同約定,工程完工后雙方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報告中對質量是否符合要求的驗收結論外,也會對項目的工程量進行列示。驗收完畢一段時間之后,才會組織工程審計進行結算審計或其他方式對工程金額進行最終結算確認。施工過程中會陸續付款,根據最終審定結算金額支付工程余款, 并預留工程質保金待質保期滿再付。從竣工驗收到最終結算可能時間還較長(有時甚至達到1-2年)。現在的問題是: 1、在工程完工驗收合格時是否可以確認應收賬款,還是說即便竣工驗收合格也只能確認合同資產,需待審計結算后才能確認應收賬款? 2、最終審計結算的金額中已包括了工程質保金,這個已結算的質保金是否可以確認為應收賬款?財政部虧損合同應用案例中將質保金作為合同資產,但該案例對2021年已結算的30萬元質保金在2021年并未作處理,而是在2022年質保期滿才予以處理的,是否表示工程質保金即便結算了,也不能確認為應收賬款? 3、對確認為合同資產的部分,需要計提減值準備,該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合同資產在轉入應收賬款后,如果以賬齡為基礎對應收賬款計提壞賬準備,是否考慮合同資產已確認的時間,合同資產轉為應收賬款后,減值(壞賬)準備計提一般如何銜接? 煩請陳老師指點。 陳版回復: 1、即便竣工驗收合格也只能確認合同資產,需待審計結算后才能確認應收賬款。 2、質保金在質保期滿(確認有權全額收回)之前不認為屬于無條件收款權利,應確認為合同資產。 3、合同資產和應收賬款的信用風險具有連續性。根據新CAS22第六十一條“在計量預期信用損失時,企業需要考慮的最長期限為企業面臨信用風險的最長合同期限(包括考慮續約選擇權),而不是更長期間,即使該期間與業務實踐相一致。”,結合合同資產定義(2017修訂的CAS14第四十一條)——“合同資產,是指企業已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且該權利取決于時間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及合同資產的確認條件(參見引導案例A和案例B和2.2提示),合同資產計提預期信用損失考慮的期限(“整個存續期”)是自該項合同資產初始確認之日預計收回現金流量或轉為應收賬款后收回現金流量之日止.相應地,對于合同資產轉為應收賬款后可能發生的信用違約事件對可收回金額造成的影響,在計提合同資產減值準備時也應一并予以考慮。 這一做法考慮了在合同資產初始確認之日至預計收款之日止面臨的信用風險、發生相關拖欠的時間長度等。其所遵循的理念是:當結轉為應收賬款時,不表明合同資產終止確認,資產仍在延續,只是性質有所改變。相應地,將自該項合同資產初始確認之日至其預期收款之日止的信用風險直接納入考慮。 在實務中,合同資產在初始確認時尚不具備無條件收款權利,首先需要等待與所包含的“其他因素”(如履約風險)相關的風險消失后,才會轉為僅取決于時間流逝的無條件收款權利。在轉為應收賬款之前,合同資產通常并未逾期,通常情況下其預期信用損失并不重大。在實務中可以考慮將合同資產與該合同相對應的應收賬款一并考慮,納入統一的信用減值模型(如遷徙模型或其他適用的模型)測算應確認的減值損失金額。 但是,如果有證據表明合同買方(如業主)已有明顯跡象無力繼續履約,則此時合同資產相關的信用風險可能是重大的,相應地,對于已確認收入所對應的合同資產,可能需要采用適當的模型(通常可采用個別認定法)計提與其預計信用風險水平相適應的合同資產減值準備。 問題2:合同資產和應收賬款如何區分 陳版,對新收入準則中的合同資產與應收賬款總是分不清楚,想請陳版幫忙解惑,感謝! 公司提供集成設備的運維服務,假如合同約定服務期三年,客戶每年底對當年度的運維服務進行考核計分,按考核結果結算運維收入,按歷史經驗估計,考核扣分結算的差異比較小且款項均能收回,那么公司在每個月確認收入時是確認合同資產還是應收賬款? 如果合同中未約定任何的考核條款,也沒有約定無條件收款的權利等條款,只是約定款項一年支付一次,那么每月確認收入時對應確認的是合同資產還是應收賬款? 陳版回復:雖然“按歷史經驗估計,考核扣分結算的差異比較小且款項均能收回”,但在考核結果確認之前,仍然不是僅僅取決于時間流逝的無條件收款權利,因此應確認合同資產,到考核結果確認,按約定向客戶開票結算時,轉為應收賬款。 如果不設置考核條款,只是約定款項一年支付一次,則要考慮后續剩余期間的履約義務履行情況是否會影響到前期已確認收入對應的合同債權的可收回性,如果完全不影響的,才可以確認應收賬款。 問題3: 公司的收入確認原則是:甲方驗收后,按照合同約定的運營期限分月攤銷運營服務收入,但是合同約定的開票和付款時間一般為運營完畢后開票付款或者是運營期間3個月或者半年支付30%或50%,即收入確認時點和開票、付款時間點是有差異的,請問這部分收入對應的應收賬款是在應收賬款還是合同資產列式,還是要做具體的拆分?公司一季度報已將上述部分的應收款列式在合同資產科目。 陳版回復: 收入確認時點和開票、付款時間點是有差異的,在開票之前,就已提供的服務的收款權利還可能受到后續服務義務履約狀況的影響,而不僅僅是取決于時間流逝,因此建議確認為合同資產更恰當。 問題4: 請教陳版~,關于新準則下合同資產和應收賬款的區分以及返利問題。 1、公司為貿易類企業,按取得簽收單確認收入。簽訂銷售合同時可能一份合同交易額比較大,會分批發貨,一般是全部發貨后取得簽收單確認收入,這種情況計入應收賬款應是正確。但如果分批發貨,按新收入準則的說法,先確認的那部分還不是無條件收款,應使用合同資產科目,但是公司交易額很大,基本上沒辦法區分某個客戶某份合同發了多少,部分簽收的確認為合同資產,或者某份合同上的全部簽收確認應收。這種情況下可否只使用應收賬款科目核算,或者能否在合同中約定某個條款,比如客戶簽收多少就取得多少金額的收款權力,這一條款是否可以理解為已經有無條件收款的權力? 2、公司存在提供服務,比如服務期一年,基本每月攤銷確認收入按照新準則,是否在每月確認收入時應使用合同資產科目,不能再用應收賬款?如果上市公司半年報不需要經過審計,是否可以還用應收,在年審時如果有跨年的服務,那部分再調整到合同資產?同時在新準則下,是否所有的這種按時間攤銷的服務類收入都要使用合同資產科目,有沒有哪種情況或者合同中如何約定才能還使用應收賬款呢? 3、企業存在返利情況,比如對方全年采購量達到一定額度,會給予部分返利,以前賬務處理為全年度按照正常合同價格確認收入和應收款,在年末計算返利后沖減應收款和營業收入。經查詢相關資料,新準則對于此類業務的賬務處理為在一開始確認收入時即借應收賬款,貸營業收入,同時貸預計負債——應付退貨款。在全年來說,收入的金額應當是正確的,但是企業目前的處理方式相比準則的要求,是否可以理解為同時少記了資產(應收賬款)和負債(預計負債)?由于返利計算較為復雜,一般是在年末測算后預計來沖減收入和應收,所以沒辦法像例題中那樣逐個客商準確計算,只能年末預估,所以是否可以延續以前的做法?謝謝陳版~ 陳版回復: 1、有無無條件收款權利不能僅僅看合同條款約定,還要看法律法規規定、相關行業內交易慣例、本企業與該交易對手方以往交易的事實案例等。對此問題建議咨詢律師。 2、因為上市公司的中期報告一樣要對外披露,而編制中期報表時所依據的會計政策和年報理論上應一致,故不能用“是否可以還用應收,在年審時如果有跨年的服務,那部分再調整到合同資產”的做法。使用合同資產還是應收賬款,取決于合同約定的結算周期,以及前段回復中提示關注的各種事項。 3、確保年末和各中期期末報表列報準確即可,你所說的原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沿用的。 問題5: 求助陳版主,關于合同資產和應收賬款運用減值矩陣模型計提減值準備疑問 1、北注協專家提示2020年3號,如合同約定收款日與計算賬齡所依據的交易確認日顯著不一致的應收款項和租賃應收款,在此情況下采用逾期作為基礎的減值矩陣模型可能是恰當的。(1)、如果采用逾期,合同資產是否均為未逾期,應收賬款逾期起算是否為合同約定收款日?(2)、如果不采用逾期,直接采用賬齡,則合同資產的賬齡如何劃分,應收賬款的賬齡如何劃分(是合同資產賬齡的延續還是從取得無條件收款權日重新計算)? 陳版回復: 1、合同資產通常均為未逾期,應收賬款逾期起算日為合同約定收款期限屆滿之日的次日。 2、簡單地依據發生額為基礎的賬齡進行遷徙測算并不合適,尤其是涉及合同資產,以及合同約定的收款日距離收入確認的時間間隔較長的情況下(不論是否單獨考慮其中的重大融資成分)。如果一定要從發生日起算賬齡,則你說的兩種做法均有合理性,但通常理解采用“合同資產+應收賬款”作為一個整體延續計算更合理。 問題6: 請問陳版主,就建筑企業而言關于合同減值和列報方面有幾點不太明白 一、新準則規定統一合同項下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可以抵消,以抵消后的凈值的流動性分別填列合同資產或其他非流動資產,合同負債或其他非流動負債。 如按履約進度確認營業收入同時確認合同資產-收入結轉;另外在與甲方辦理進度結算時,確認合同負債與合同資產-質保金等。報表填列時先抵消,再按流動性分類填報,若合同資產大于合同負債,抵消結果有幾種情況,1、抵消完后合同資產凈值部分全部是合同資產-質保金,因質保金回收時間較長,若超過一年,此種情況抵消后的合同資產是否填列到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2、若合同資產抵消后凈額包含合同資產-收入結轉與合同資產-質保金,如何對合同資產-收入結轉劃分流動性,(劃分流動性的問題是按類似上面合同資產-質保金預計收款時間來,還是按什么標準劃分) 二、按新準則要求,合同資產按預期信用減值模型來減值。在計算或者預測減值的基數是合同資產,還是合同資產抵消合同負債后的凈額來計算減值。因為合同資產減合同負債后的金額類似原建造合同的存貨和應收賬款質保金。感覺按合同資產抵消合同負債后的凈額計算減值也比較合理。準則上說的按合同資產做減值,要是按合同資產減值,報表填報時,有些公司報表系統就會提示報表項目中合同資產金額 與計提的減值金額不匹配。因以上幾點原因,才對合同資產減值計算基礎使用合同資產還是合同資產減合同負債后的金額 產生疑問。 三、集團內合并報表,因單體報表已經將合同資產(包括原應收賬款-質保金)與合同負債抵消,合并層,另一方的應付賬款質保金在原準則下與其他方應收質保金抵消,新準則下,應付賬款質保金是否需要抵消,如何抵消。 陳版回復: 1、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的抵銷,如果涉及不同性質的合同資產(如此處的質保金和其他回收期較短的合同資產),可基于系統、合理的方式確定抵銷的先后順序,一般可以假設先收回的先抵銷,質保金由于回收期限較長,一般不與合同負債抵銷。在此基礎上,確定抵銷后剩余列報的合同資產的流動性。 2、一般可以接受按合同資產抵消合同負債后的凈額計算減值。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資產中的質保金的信用風險特征可能不同于其他合同資產,可能要對其單獨歸為一個組合。 3、“應付賬款——質保金”與“合同資產——質保金”的抵銷原理參考一般的內部往來項目。 問題7: 準則只說明合同資產的減值適用金融工具準則,那么合同資產的終止確認是否適用金融工具準則? 陳版回復: 合同資產本身不是金融資產,因此其轉移和終止確認不適用金融工具準則。但因為合同資產在某些方面具有金融工具的特征(除了其收款權附有條件之外,即不是絕對的現時可執行權利),因此在實務中可根據具體情況參考相應的金融工具準則中的部分內容,例如當所轉移的權利和義務與對應的金融資產實質上相通時。 問題8: 合同資產科目核算企業已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僅取決于時間流逝因素的權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請問陳版,一般期末預估的收入,因為只是沒開票而對方不予付款,開票只是時間流逝的因素,其余均符合了收入確認的條件,所以,暫估收入對應的依舊是應收賬款,而不是合同資產,對嗎? 陳版回復: 這種暫估的收入,一般是要到后續進展到特定節點時才可以開票結算的,也就是其收款權利取決于能否到該節點,因而并不單純取決于時間流逝。相應地,應屬于合同資產而不是應收賬款。已進展到合同約定的結算節點時,才算有了無條件的收款權利,相應地可轉入應收賬款。 問題9: 瑞華的收入技術提示 合同資產,是指企業已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且該權利取決于時間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合同資產與應收款項的區別 如前所述,企業擁有的無條件向客戶收取對價的權利應當作為應收款項單獨列示,而不作為合同資產列報。應收款項是企業獲得對價的無條件權利,而所謂“無條件收款權”是指在合同對價到期支付之前僅僅隨著時間流逝即可收款的權利。區分合同資產與應收款十分重要,這為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了關于與企業合同權利相關的風險的信息,因為盡管合同資產和應收款均面臨信用風險,但合同資產同時面臨其他風險(例如履約風險),二者是不同的。 請教: 合同資產中向客戶的收款,取決于時間流浙之外的其他因素。對于時間流浙之外的其他因,在技術提示及收入應用指南都只說了履約風險。沒有再提到其他的因素。時間流浙之外的其他因素也沒有限定的范圍。 工程施工企業中比較常見的合同條款,最后一期工程款的支付要等(1)工程決算完成后支付。(2)國家相關部門確定該工程總投資款后再支付。(3)工程質保期2年,待質量沒問題后支付。 我理解: 1、之所以要區分合同資產和應收款項,就是要區分面臨的風險。應收賬款僅反映信用風險,而合同資產是除了信用風險外還有其他的風險。根據此我理解上述最后一期的支付的三種條件,使企業面臨了信用風險之外的風險,企業可將業主跟公司辦理最后一次結算款項轉入合同資產。我的理解是對的嗎?謝謝!(企業通常是先按合同單價及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辦理最后一次結算,但具體支付的金額要等上述3種條件確定后的金額支付) 2、最后一次結算款的賬齡較長,在計算預期信用損失時,按遷徙率計算預信用損失,由于賬齡長,遷徙率高,預期損失率也高,但覺得與實際情況不符。準備轉入合同資產,按逾期賬齡計算遷徙率。我的想法是對的嗎?謝謝! 陳版回復: 1、可以這樣理解。最后一期款項(質保金)屬于合同資產。這一點在財政部會計司發布的收入準則應用案例中也已明確。 2、對于質保金等預定收款期限就很長的債權(不論是應收款項還是合同資產),簡單地使用基于賬齡的遷徙率模型都是不恰當的,因為其發生損失更多地是與逾期(超過預定付款日的天數)相關,而不是與賬齡的絕對長度相關。應將其歸為單獨的組合,采用遷徙率模型以外的其他模型分析其預期信用損失問題。 問題10: 1、應用指南里面給出了的案例中,合同負債都是不含稅的,但是網上給的一些案例中合同資產是含稅的。按照收入準則的規定,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資產、合同負債以凈額列報,一個含稅一個不含稅是否矛盾?還是說合同資產也應該是不含稅的? 2、如果合同資產不含稅,那么在滿足收入確認條件并發生納稅義務,但是尚未取得無條件收款權利的情況下,對應的銷項稅金在會計處理時應該對應什么科目? 3、CAS14第11條: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屬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否則,屬于在某一時點履行履約義務: (1)客戶在企業履約的同時即取得并消耗企業履約所帶來的經濟利益。 (2)客戶能夠控制企業履約過程中在建的商品。 (3)企業履約過程中所產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該企業在整個合同期間內有權就累計至今巳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 對于條件(3)合同中應該如何表述才能滿足“在整個合同期間內有權就累計至今巳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這一條件? 例如,對于一個軟件開發類合同,如果合同約定,“按開發進度分期收取款項,如果因甲方原因造成項目終止,乙方已經收取的款項不予退還,且甲方應對乙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因乙方原因造成項目未完成,乙方應退還甲方已支付的款項并承擔賠償責任”,這樣是否符合條件 4、對于上述軟件開發合同,如果不滿足按一段時間履約來確認收入的條件,在開發完成時客戶驗收后確認收入,假設客戶驗收后就取得了無條件收款權利,是否對應收未收到的款項直接確認應收賬款就可以了,不需要通過合同資產來確認了。 陳版回復: 1、2、合同資產是非無條件的收款權利,其收款權利取決于其他履約義務的履行情況等與時間流逝無關的因素。對合同資產是否含增值稅的問題,目前無定論,但鑒于存在如你所說的同一合同下合同資產、合同負債抵銷列報時產生的矛盾問題,故可以考慮僅將不含稅金額列入合同資產,增值稅額部分單獨列報為其他流動資產或其他非流動資產。 3、這個條件是否滿足,不僅僅要看合同如何表述,還要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行業慣例、以往處理實例、法院判例等因素。例如對于客戶明顯強勢的情形,僅僅紙面上的約定顯然是沒有意義的。在你的舉例中,“如果因甲方原因造成項目終止,乙方已經收取的款項不予退還,且甲方應對乙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是不夠的,因為不僅僅是損失賠償責任,而是要滿足“企業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能夠補償其已發生成本和合理利潤的款項”的條件。 問題11: 在新收入準則下,以合同為基礎,按照履約義務是否完成為標準,去確認收入,確認有合同資產與應收賬款科目,關于開具發票是否屬于履約義務呢, 例如:合同約定,2019年1月1日交貨,2019年5月1日開發票,發票開具后3個月內付款。 履約義務在2019年1月1日已經完成,公司是確認應收賬款合適,還是合同資產合適? 陳版回復: 履約義務是是指合同中企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開具發票本身不是一項單獨的履約義務。 雖然要開具發票后才有權利收款,但是“開具發票”這一行為對賣方而言無需額外時間和成本即可完成,并使其單方面受益而無需承擔其他額外的責任和義務,因此可以合理預期這一行為必然會發生,所以在履約義務履行完畢后,應確認應收賬款而不是合同資產。 問題12: 1、公司將原來的年卡的充值款列入預收款項,是否需要重分類到合同負債? 2、公司有積分兌換,原來每年末的未兌換積分均列式在遞延收益,是否需要重分類到合同負債? 陳版回復: 這兩種情況,在新收入準則下均應轉入合同負債。但在新舊準則銜接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合同負債不含增值稅,故應將其中對應的增值稅部分轉入“待轉銷項稅額”。參考:《財政部會計司關于發布收入準則應用案例的通知》之“收入準則應用案例--合同負債 (涉及不同增值稅率的儲值卡) ”、“收入準則應用案例--合同負債(電商平臺預售購物卡)”。 2、新老準則下對獎勵積分的會計處理有所差異,因此在首次執行日需調整所遞延的獎勵積分相關合同對價的金額,相應調整期初留存收益。 問題13: 看到中級教材有個舉例,商店銷售儲值卡合計100萬。會計處理如下: 借:庫存現金 100 貸:合同負債 88.5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11.5 。 意思是合同負債是不含稅金額,要做價稅分離。我有幾個問題: 第一,如果是不含稅金額,對于零售企業流水龐大,這么做是否增加做賬的復雜程度。 第二,如果是一筆預存款對應多筆發貨,應該會產生稅差的問題吧,無形中又增加了賬務處理難度? 第三,如果企業經營多稅率商品服務,又如何分攤。 查了一下,新收入準則上市公司今年執行,實務中是如何處理的呢。 希望各位不吝賜教。 陳版回復: 參考:財政部會計司發布的“收入準則應用案例”: 收入準則應用案例--合同負債(涉及不同增值稅率的儲值卡) 【例】甲公司經營一家連鎖超市,以主要責任人的身份銷售商品給客戶。甲公司銷售的商品適用不同的增值稅稅率,如零食等適用稅率為16%,糧食等適用稅率為10%等。2×18年,甲公司向客戶銷售了5 000張不可退的儲值卡,每張卡的面值為200元,總額為1 000 000元。客戶可在甲公司經營的任意一家門店使用該等儲值卡進行消費。根據歷史經驗,甲公司預期客戶購買的儲值卡金額將全部被消費。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客戶使用該等儲值卡消費時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本例中,甲公司經營一家連鎖超市,銷售適用不同稅率的各種商品,并收取商品價款及相應的增值稅。因此甲公司銷售儲值卡收取的款項1 000 000元中,僅商品價款部分代表甲公司已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應當確認合同負債,其中增值稅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負債的定義,不應確認為合同負債。 甲公司應根據歷史經驗(例如公司以往年度類似業務的綜合稅率等)估計客戶使用該類儲值卡購買不同稅率商品的情況,將估計的儲值卡款項中的增值稅部分確認為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將剩余的商品價款部分確認為合同負債。實際消費情況與預計不同時,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后續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根據最新信息對合同負債和應交稅費的金額進行重新估計。 分析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十一條、《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第八條等相關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2018》第112頁等相關內容。 收入準則應用案例--合同負債(電商平臺預售購物卡) 【例】甲公司經營一家電商平臺,平臺商家自行負責商品的采購、定價、發貨以及售后服務,甲公司僅提供平臺供商家與消費者進行交易并負責協助商家和消費者結算貨款,甲公司按照貨款的5%向商家收取傭金,并判斷自己在商品買賣交易中是代理人。2X18年,甲公司向平臺的消費者銷售了1 000張不可退的電子購物卡,每張卡的面值為200元,總額 200 000元。假設不考慮相關稅費的影響。 本例中,考慮到甲公司在商品買賣交易中為代理人,僅為商家和消費者提供平臺及結算服務,并收取傭金,因此,甲公司銷售電子購物卡收取的款項200 000元中,僅傭金部分10 000元(200 000*5%,不考慮相關稅費)代表甲公司已收客戶(商家)對價而應在未來消費者消費時作為代理人向商家提供代理服務的義務,應當確認合同負債。對于其余部分(即190,000元),為甲公司代商家收取的款項,作為其他應付款,待未來消費者消費時支付給相應的商家。 分析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等相關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2018》第92頁、第112頁等相關內容。 http://kjs.mof.gov.cn/zt/kjzzss/srzzzq/ 問題14: 新收入準則-技術提示P 85頁 合同負債,是指企業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如企業在轉讓承諾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項。(準則第四十一條) 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不包含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中的增值稅部分,因為這不符合合同負債的定義。尚未向客戶履行轉讓商品的義務而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中的增值稅部分,在尚未到法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時,應確認為“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并列報為其他流動負債或者其他非流動負債。 請教: 此賬務處理,在收到預收款,但尚未到法定納稅義務時間,應確認為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我覺得如果沒有發到法定納稅義務時間,則將收到的預收款,全額列入合同負債。我的理解是對的嗎?依據如下: 1、財會[2016]22號《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 “待轉銷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確認相關收入(或利得)但尚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而需于以后期間確認為銷項稅額的增值稅額。“ 2、會計司關于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解讀,“企業提供建筑服務,在向業主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時,借記“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工程結算”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企業向業主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的時點早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點的,應貸記“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等科目,” 陳版回復: 合同負債不含增值稅這個問題是明確的。在財政部會計司發布的“收入準則應用案例”(http://kjs.mof.gov.cn/zhuantilanmu/kuaijizhunzeshishi/srzzzq/)中已經明確提及。《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是針對原收入準則或制度下的情況,在新準則下需要進行相應的修改,擴大“待轉銷項稅額”明細科目的適用范圍。 問題15: 健身房賣的年卡過去算遞延收入,新收入準則下算合同和負債。 那么打折券怎么入帳呢?分兩種,1、用戶購物時贈予的打折券。2、用戶購買的打折券。 存續期間的打折券(即用戶通過以上兩種方式獲得,到打折券有效期截止前)打折券是算合同負債?還是算預收款? 如果用戶購買的打折券是隨時可退款(2元購買抵5元。到期前隨時可退2元)又該如何處理? 陳版回復: 打折券的會計處理已有很多討論。對這兩類不同來源的打折券,如果其使用條款完全一致,則其公允價值(單獨售價)應當是相同的。如果打折券可以單獨購買(與其他任何交易無關、無條件的獨立交易),則單獨購買價格可以作為其單獨售價的最可靠證據。 新準則下打折券是一項單獨的履約義務,分配到該單項履約義務的合同價款金額作為合同負債,到顧客實際抵用或者過期作廢時轉為收入。 打折券可以退款的案例極其少見,但僅僅是可退款這一事實本身不會對會計處理模式產生影響。可退款的金額往往不是打折券的公允價值,一般是低于其公允價值。 問題16: 生鮮超市發放的代金券、消費券。分兩種情況說明 ①顧客可以直接獲得,無限制條件 ②有限制條件,比如滿50贈送3元消費券。 請教陳版主: 問題1:超市發放消費券時,不做會計處理,待顧客消費時按抵用消費券后的金額確認收入和銷項稅額,實際就是按商業折扣進行處理,是否合理,顧客使用消費券能否認定為商業折扣? 問題2:若問題1中的處理辦法不合理,在上述情況①中如何處理? 問題3:若問題1中的處理辦法不合理,在上述情況②按2017新收入準則按照獎勵積分進行處理,但是實際業務情況無法達到可使用條件,比如需要預估消費券的使用率比較庫存。如果不按獎勵積分進行處理,并且不被認定為商業折扣,則 發放時不進行處理,消費抵用時,DR:銀行存款 銷售費用 CR:主營業務收入 銷項稅。 陳版回復: 超市的處理不恰當。在發放消費券時,應區分是否為無條件獲得,如為無條件獲得則按其公允價值借記銷售費用,貸記合同負債;如為消費送券則按新收入準則規定確定的應分攤到該項額外購買選擇權的合同價款貸記合同負債。后續消耗時將合同負債轉為收入。 如果剛開始發放消費券時無法預估其使用率,則基于謹慎原則,先按100%估計,后續再按實際情況調整。 問題17: 陳老師,您好 1、我公司今年第一次實行新收入準則,欲將與收入有關的預收賬款不含稅金額重分類到合同負債。但是我公司有一項業務是經營性租賃--收房地產租金業務,該業務是否適用2021年實行的新租賃準則?我們是否要在今年將與租賃業務有關的預收賬款不含稅金額重分類至合同負債呢? 2、1年以內的與收入有關的預收賬款不含稅金額重分類至合同負債,1年以上的分至其它非流動負債? 3、預收賬款的稅金也按賬齡劃分重分類至其他流動/非流動負債嗎,還是不分賬齡,全部重分類至其他流動負債呢? 非常感謝敬愛的chenyiwei老師 陳版回復: 1、預收租金不是新收入準則規范的業務,無需重分類到合同負債。 2、預計交貨時間距離資產負債表日超過一年的(不是賬齡超過1年的)重分類到其他非流動負債。(若確有證據表明企業的正常營業周期超過一年的,則1年以上的也不應分類到其他非流動負債) 3、同樣要看法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否距離資產負債表日超過1年,不是按發生日計算的賬齡是否超過1年。 問題18: @chenyiwei,陳老師,您好:合同負債是不含稅數字,那如果存在一年以上的預收賬款,我們如何分類,對于合同負債是按照結轉收入的時候的期限分長短期,還是按照收到預付款的賬齡? 陳版回復: 根據《關于修訂印發2019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9]6號)中的填表說明: 22."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項目。企業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的相關規定根據本企業履行履約義務與客戶付款之間的關系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合同資產或合同負債。"合同資產"項目、"合同負債"項目,應分別根據"合同資產"科目、"合同負債"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分析填列,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應當以凈額列示,其中凈額為借方余額的,應當根據其流動性在"合同資產"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中填列,已計提減值準備的,還應減去"合同資產減值準備"科目中相關的期末余額后的金額填列;其中凈額為貸方余額的,應當根據其流動性在"合同負債"或"其他非流動負債"項目中填列。 由于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應當以凈額列示,企業也可以設置"合同結算"科目(或其他類似科目),以核算同一合同下屬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涉及與客戶結算對價的合同資產或合同負債,并在此科目下設置"合同結算——價款結算"科目反映定期與客戶進行結算的金額,設置"合同結算——收入結轉"科目反映按履約進度結轉的收入金額。資產負債表日, "合同結算"科目的期末余額在借方的,根據其流動性在"合同資產"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中填列;期末余額在貸方的,根據其流動性在"合同負債"或"其他非流動負債"項目中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