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選擇所屬期,找下面的綜合所得申報,找左邊報表報送右邊更正申報。 2可以出委托書,B委托A發工資,然后A走代收代付,B做成本費用。
老師您好,我想咨詢下,我們公司因資金周轉困難,然后有4個月的工資暫未發放,截止目前為止,2020年3月實際申報的個稅是2020年1月份工資表。現在10月份申報的個稅實際只申報到2020年5月份工資表,由于之前的會計計算個稅時,工資表上少扣了員工的,實際申報繳納的員工個稅要多一些,這個時候我該怎么進行調整呢?以及到了2021年1月,我要把2020年1-12月份的工資表個稅都申報完嗎?如果沒有發放工資呢
問題:我們有兩個公司,公司A和B。其中B是新成立的,是一個加工性質的公司。現在A把所有組裝的工作全部交給B,并且把一部分的員工從A轉到B(今年1月轉入),從1月到現在,公司A每月預付加工費給B(7月的時候,B把1-3月的加工費退給A,但是轉過來的人是B發工資并且計入待攤費用)B期間一直沒有開發票給A,截止今年8月,B給A開了80萬的加工費(4月預收的30萬和5月的50萬,5月總共預收120萬)老師,我的成本應該怎么核算,1-3月的工資該怎么辦?
關于個稅問題,個稅申報應該是實際發放工資的次月申報,但是我1月工資2月發了,我2月當月就報了個稅,那我現在3月咋弄?這個錯誤是從去年開始的,因為對稅款所屬期不了解:公司是去年9月份才實際開始發8月工資的,應該是10月才開始按收入報個稅,但是我從9月就按照我這個不對的邏輯報了,現在咋調?
公司成立及員工情況:公司是6月份成立,所有員工之前是在另一家公司代管,9月份轉入新成立公司,有幾個問題麻煩老師幫忙理順: 1:工資發放情況:10月發放9月份工資,那我申報個稅是否是11月份申報10月份發放的9月份工資? 2:9月份開始,我們就是自己繳納社保了,等于是9月份工資未發放,但是五險一金已交,那我現在在申報9月份個稅的時候,是不是收入和扣除都填0? 3:特殊原因,一員工6-8月份工資在9月份一并發放2.7萬元且未繳納五險一金,但是在發放的時候并未扣除個稅,那我現在在申報9月份個稅的時候,是不是收入填2.7,扣除填0,先繳納個稅,然后這個個稅金額在10月份發放9月份工資的時候扣除,這樣操作是否合規? 4:上述同事,在申報個稅的時候,扣除的累計費用是20000,這樣是對的是吧?
如果我們公司沒有發工資,一直計提了,比如,1月,2月,3月,4月,都計提了,但是5月才發放,那么1月,2月,3月,4月,5月是不是個稅不用報,還是零申報,5月發,6月才報發多少報多少呀,因為所得稅,拿到手,有所得,下月才報呀,我聽過很多種答案,反而現在不知道應該怎么做了
這個為啥要 5989-5085 啊? 金銀首飾是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消費稅。非金銀首飾是以新貨物的銷售額作為消費稅的計稅基礎,不扣減舊貨物的回收價格
月薪3500,月休4天,上了13天班,還休息了兩天,怎么算
這個后邊為啥是 20??2000 啊
過節買包包,首飾,煙酒,送客戶,開普通發票,記哪個科目?可以抵扣企業所得稅嗎?
老師,稅務疑點,這個是什么意思?稅款所屬期起:2023-01-01,稅款所屬期止:2023-1231,業務招待費銷售費用:0.00,業務招待費管理費處瑪用:132113.00,業的支付賬載金額:0.00,業務招待費稅收金額:0.00 營業收入:10325399.84,視同銷售稅收金額:0.00.扣除限額:0.00,差額1:132113.00,差額2:0.00 問題類型:未據實申報業務招待大額費支山賬載金額
現金報銷單上報銷人和領款人是同一個人,之前企業管理上簡化就只簽了報銷人,領款人處沒有簽字,審批和發票都是齊全的,可以在之后規范流程嗎,之前的原始憑證,如果遇到核查時,在備注欄里補寫現金已支付,出納簽字佐證可以嗎
老師,本月銷項稅額小于可抵扣進項稅額,老板問我如果多開幾百萬銷項票,會不會影響企業所得稅,缺不缺成本票,這個是得怎么算啊,有點蒙,麻煩提供一下思路謝謝
比例稅率是也叫從價定率吧?
農業小規模納稅人需要繳納哪一些稅,拿到營業執照后辦理哪些事?
公司購進雞蛋再進行銷售,免征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嗎?
出委托書,走代收代付是a掛b的往來款嗎
是的對的是的對的
收到,謝謝老師
不用客氣,工作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