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業務不正常。風險包括:財務上利潤可能失真、面臨稅務稽查風險;法律上可能涉嫌協助財務造假、存在合同違約風險;商業信譽上會導致行業聲譽受損、客戶信任度降低。
老師您好,我們是一家外商獨資企業,之前結匯付了一筆服務費,正常結匯需要給我方的銀行對方提供合同+發票的,但是對方公司A的發票因為當地稅務局稽查,一直開不出來,但是對方的關聯公司B能開出發票(業務性質都是一樣的,只是B公司的所在地不一樣)。現在銀行的建議是:我方、A公司和B公司簽三方協議,證明A/B是關聯公司,然后業務轉由B公司處理并開票,因為銀行說這個資金不能從A回流給我們,否則會有虛構合同騙取外匯的嫌疑。請問銀行的建議可行嗎?會不會有三流不一致的風險?
我們公司在自己開發的一個平臺上開通了一個京東的購物接口(與京東簽訂了實物銷售合同),我們的客戶在這個平臺上下單購物。貨款由我司對公賬戶先預付給京東,京東再發貨給我們的下單客戶,我們跟客戶收的是現金。每一個訂單另收3元,訂單上的貨物按京東售價原價收取我們客戶的。一年下來的訂單總價也就6萬多一點。客戶也只有1個。現在我們收到京東發票了,準備開普票給客戶,請問開票單價與進貨價相同可以嗎?另收的3元開服務費普票給客戶,這樣操作可以嗎?
公司A與B公司是合作伙伴,A公司有資金,B公司沒資金,有設備有市場,A公司負責出錢買原材料回來委托加工成產品銷售給B公司,然后再由B公司銷售給客戶,現在有一次業務是外銷的,報關單上是用公司A和客戶用FOB方式報關,款項是客戶付B公司(CIf價),B公司付A公司(FOB價),但是實際業務是客戶向公司B購貨(CIF),B公司向A公司購貨,那我這個開票要怎么開呢?是根據報關單的來開?這樣的話有什么風險?
我們有一家商貿公司,然后對方,要我們在他那兒買東西,對方是一家建筑公司,這些東西,確實要從他那邊買,然后他就建筑公司開銷售發票,開這批材料的銷售發票給商貿公司。當然人家稅率肯定是按實際業務性質,不可能建筑公司開9%,肯定開的是10%。那么問題我我想問一下,我有疑問點的地方,就是說,他建筑公司按照就是事情的性質來開13%的專票給我們商貿公司,我們采購這批設備也好貨也好。那么我稅務系統里面我們有什么風險點嗎?因為是建筑公司,按道理應該是商貿公司賣東西給建筑公司,但是他是建筑公司賣東西給我們其中的一家商貿公司,這個有什么風險點嗎?另外他處理的是沒有毛病的對嗎?人家按照業務的性質,確實按照,稅主從高,按照13%這個稅率來開給我們,因為是銷售。
老師好!我們老板前后注冊了AB兩個公司,是同一個老板,同樣的股權架構,就是因為A公司有名稱相似的,所以就注冊了B公司,原來A公司購買的資產,也都用于在 B公司的業務上,實際他們就是同一個公司,我想問下我是不是要把A公司的資產過戶到B公司來,然后B公司公對公給A公司打款,A公司給B公司開票,然后再簽一個資產轉讓協議,雙方蓋章,這些手續可以嗎,除了這些還要注意什么?
這個題計提折舊沒有一個是符合這個公式的
老板一共開了4家公司,一家是育苗基地公司,一家是做護膚品原材料,一家是國際貿易公司,一家是投資公司,老板問我幾家公司之間要怎么開票才合適,叫我出一份稅務籌劃方案給他
開代理記賬公司,個體工商戶可以嗎?這樣還是需要三個專職人員嗎?
公允模式下的投房出租了,確認收入的時候,不用結轉成本是嗎?所以可以理解為公允模式下的投房出租是沒有成本的?因為他沒有折扣減值呀!
這總結為提尾不提頭。這道題
納稅人在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屬申報期結束后15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六條或者第七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老師如何理解這個月或者季度?假設我1月份超過500萬標準了,我能在4月份申請成為一般納稅人嗎?算逾期嗎?沒有接到稅務通知書
納稅人在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屬申報期結束后15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六條或者第七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老師如何理解這個月或者季度?假設我1月份超過500萬標準了,我能在4月份申請成為一般納稅人嗎?算逾期嗎?沒有接到稅務通知書
銀行手續費沒有需要納稅調整的,需要填寫到a105000第23行嗎
想要查看企業這個月收入多少增值稅專票在哪里查
老師,好。成立上市公司,都要具備那些條件,或者前期都要做那些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