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看下這個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如何沖減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所耗用的材料費用進一步予以明確。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54號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版)》,在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填報說明中對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沖減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所耗用的材料費用進行了規范:
填報說明
第47行“減:當年銷售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包括組成部分)對應的材料部分”:填報納稅人當年銷售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包括組成部分)對應的材料部分。
第48行“以前年度銷售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包括組成部分)對應材料部分結轉金額”:填報納稅人以前年度銷售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包括組成部分)對應材料部分結轉金額。
問題來了,在計算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占比時,研發費用要不要沖減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所耗用的材料費用?
首先,認定指引中,并未對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所耗用的材料費用有沖減的相關規定。
《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明確,企業為實施研究開發活動而實際發生的材料費用強調的是直接消耗的材料費用。此處對歸集研發費的口徑,并沒有就研發過程中形成產品對應的材料費用做出沖減的相關規定。而新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準則,也并未就此做出明確。
第二 A107041報表填寫也沒要求沖減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所耗用的材料費用。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中對《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1的填表說明也沒有“沖減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所耗用的材料費用”的欄次。
沖減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所耗用
只是規定第18行“2.直接投入費用”:填報納稅人為實施研究開發活動而實際發生的相關支出。包括: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檢測、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固定資產租賃費。
這里明確對研發活動消耗的材料,為“實際發生”和“直接消耗”,筆者理解的是,研發活動中因研發而消耗的材料,是企業實際發生的直接消耗,并不能因為研發形成的產品實現收入,就機械地拿收入一定要有相關成本來配比的原則去沖減研發費用。
第三 會計準則的應用指南也沒有要求“沖減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所耗用的材料費用”。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應用指南明確,企業對研究開發的支出應當單獨核算,比如,直接發生的研發人員工資、材料費,以及相關設備折舊費等。同時從事多項研究開發活動的,所發生的支出應當按照合理的標準在各項研究開發活動之間進行分配;無法合理分配的,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應用指南也是強調直接發生,并沒有要求“沖減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所耗用的材料費用”。
第四,研發支出的會計核算也沒有要求“沖減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所耗用的材料費用”。
財政部2006年07月27日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只對在建工程試車形成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或轉為庫存商品的有要求沖減處理,借記“銀行存款”、“庫存商品”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待攤支出)。
而對研發支出的核算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研發費用記入“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科目,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研發支出記入“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科目,費用化支出每月月末轉入管理費用,資本化支出待研發達到預定用途符合資本化確認條件時,將“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的余額轉作無形資產,在未轉入無形資產前,“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額在編制資產負債表時以“開發支出”列示。
研發支出的會計核算沒有要求“沖減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所耗用的材料費用”。
綜上所述,得出結論:高新認定口徑下,核查研發費用占比計算時,并無政策依據要求沖減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所耗用的材料費用。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高新技術企業可以通過臨時拼湊、分拆的方式喬裝改扮,整理出一定數量的研發項目后,從賬上(成本類科目中)硬性分離出符合比例要求的“研發費用”。
“實際發生”和“直接消耗”是稅務機關日常核查的重點。企業的研發活動在調研與設計、立項之前,基本不涉及材料耗用,實驗室試驗所用材料也是少量的,小試、中試和試產是隨著試驗從實驗室放大到生產環境中領料逐步增加,量產時才會涉及大量投放物料。
202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