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服務零稅率為什么可以退稅
出口貨物和應稅服務免稅僅是指在免稅環節不征收增值稅,其相應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也不能退還.
而零稅率是指對規定的出口貨物和應稅服務除了在出口環節不征稅外,還要對該產品和應稅服務在出口前已繳納的增值稅進行退稅,使該出口貨物及應稅服務在出口時完全不含增值稅,從而以無稅產品進入國際市場.
對國際服務貿易的概念的理解
目前對服務貿易有代表性的定義多見于聯合國、WTO和區域集團等國際組織的規范性文件.
(1)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關干國際服務貿易定義
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利用過境現象闡述服務貿易.將國際服務貿易定義為:貨物的加工、裝配、維修以及貨幣、人員、信息等生產要素為非本國居民提供服務并取得收人的活動,是一國與他國進行服務交換的行為.狹義的國際服務貿易是指有形的、發生在不同國家之間,并符合于嚴格的服務定義的、直接的服務輸出與輸入.廣義的國際服務貿易既包括有形的服務輸入和輸出,也包括在服務提供者與使用者在沒有實體接觸的情況下發生的無形的國際服務交換,比如衛星傳送和傳播等.
(2)《美加自由貿易協定》對國際服務貿易的定義
《美加自由貿易協定》認為,國際服務貿易是指由代表其他締約有的一個人,在其境內或進入一締約方提供所指定的一項服務.這里所說的"指定的一項服務"包括:(1)生產、分配、銷售、營銷及傳遞一項所指定的服務及其進行的采購活動;(2)進入或使用國內的分配系統;(3)奠定一個商業存在,為分配、營銷、傳遞或促進一項指定的服務;(4)遵照投資規定,任何為提供指定服務的投資及任何為提供指定服務的相關活動."一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進入一締約有提供的服務"包括提供過境服務.
(3)WTO《服務貿易總協定》關干服務貿易的定義
《服務貿易總協定》中的國際服務貿易是指:(1)從一成員方境內向任何其他成員方境內提供服務;(2)在一成員方境內向任何其他成員方的服務消費者提供的服務;(3)一成員方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任何其他成員方境內的商業現場提供服務,(4)一成員方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任何其他成員方境內的一成員方自然人的商業現場提供服務.這里所說的"服務"包括任何部門的任何服務,但實施政府職能活動所提供的服務須除外.它包括任何生產、分配、營銷、銷售和傳遞一項服務."服務提供者"是指該成員方提供服務的任何人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服務消費者"是指該締約方接受或使用服務的任何人 (自然人和法人).
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什么情況下是不能免征增值稅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重新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9號)規定:"第四條納稅人提供本辦法第二條所列跨境服務,除第(五)項外,必須與服務接受方簽訂跨境服務書面合同.否則,不予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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