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銷發票需要帶什么
發票繳銷是將從稅務機關領取的發票交回稅務機關查驗并作廢。比如,用票人續購發票前,須持已使用完的發票存根、在規定期限內未使用或未使用完的發票及《發票領購簿》,向稅務機關報驗繳銷。
用票人發生發票丟失、被盜的,應在2天內到當地新聞媒介公開作廢聲明,并領取、填寫《發票繳銷登記表》,同時須提交下列資料:
1、發票遺失的證明材料;
2、在當地新聞媒介公開作廢聲明;
3、《發票領購簿》;
4、其他需要的資料。
發票未繳銷是什么意思?
發票未繳銷,指尚未將從稅務機關領取的發票交回稅務機關查驗并作廢。一般來說,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納稅人發生發票換版、損毀等情況的,同樣應當到稅務機關繳銷空白紙質發票。
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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