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定額發票號碼應該做硬刷區間嗎
2004年7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全國普通發票分類代碼和發票號碼的通知》(國稅函[2004]521號)的規定,在全國統一啟用普通發票分類代碼(以下簡稱分類代碼)為12位阿拉伯數字,12位分類代碼和8位發票號碼的普通發票.普通發票代碼由國地稅代碼、行政區域代碼、年份代碼、行業代碼、發票種類代碼等組成,共12位.從左至右按照下列順序編制:第1位為國地稅代碼,第2位~第5位為行政區域代碼,第6位、第7位為年份代碼,第8位為行業代碼,第9位~第12位為發票種類代碼.
辦理定額發票需要準備的條件如下:
1、納稅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印模等文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
2、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發放發票領購簿.
2017年1月1日后,只有提供車輛停放服務的納稅人、起征點以下的納稅人,可繼續選擇使用通用定額發票.
(一)起征點以下的納稅人
2017年1月1日起,起征點以下納稅人(季銷售額9萬元以下),可繼續使用通用定額發票,其月領用額最高為3萬元.
(二)起征點以上,提供車輛停放服務的納稅人
2017年1月1日起,可繼續使用通用定額發票,但需重新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通用定額發票票種核定.
(三)其他納稅人
2017年1月1日后,原則上不得再領用通用定額發票.且已領用的通用定額發票,應于2017年5月31日前繳銷(驗舊)完畢.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十五條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通用定額發票號碼應該做硬刷區間嗎?通過以上內容大家對這個問題是不是有了新認識,新看法.會計職業發展前景好,越老越吃香.對一個會計學習者而言,只有通過不斷的學習,才能跟上知識的更新速度,確保自己能夠獨立完成工作,在會計道路上越走越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