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的價外費用怎么入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所稱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凡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企業向購貨方收取的價外費用,應根據《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和行業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但依據增值稅稅法有關規定,價外費用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價外費用(包括購買原材料時產生的港口費、港雜費、保險費等等一系列應由購買方承擔的價外費用)
購貨方收到價外費用發票應該計入貨物運費中,可以做“經營費用-運費”科目入帳。
“視同銷售”是否應開具發票
從現行的《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來看,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可見,開具發票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從事“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
2.“對外”發生經營業務;
3.具有收付款行為。
顯然,理論上而言,稅法中的“視同行為”不完全符合開具發票條件。
從發票管理的立法目的來看,“視同行為”屬于涉稅業務,應將“視同行為”納入發票管理范疇,一是,可以防止開票方隱瞞收入、受票方亂攤成本等行為的發生,符合“加強財務監督的需要”。二是,可以證明納稅義務的發生,同時發票記載的征稅對象的具體數量、金額等信息資料可以作為稅源控制和計稅依據,符合 “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的需要”。三是,可以證明貨物所有權和勞務服務成果轉移,符合“維護經濟秩序的需要”。
在稅收實踐中,“視同行為”開具發票問題曾有過相關規定,有的目前還在執行。如,現已失效廢止的原《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三條、第四條規定,除將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將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等情形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外,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現仍然有效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22號)第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將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如果受贈者為一般納稅人,可以根據受贈者的要求開具專用發票。
收取的價外費用怎么入賬?企業向購貨方收取的價外費用,應根據《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和行業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但依據增值稅稅法有關規定,價外費用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