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費個稅是否可以單位承擔
勞務費個稅不可以由單位承擔。理由如下:
勞務派遣單位就是與被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承擔《勞動法》上義務的用人單位。
勞務派遣單位雖然沒有實際指揮被派遣員工進行勞動,而只是將 被派遣員工組織起來,統一管理,并根據用工單位的要求安排被派遣員工前往進行工作。
但是,由于勞務派遣單位實際與被派遣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建立了勞動關 系,在《勞動法》上,勞務派遣單位就是與被派遣員工相對的用人單位一方,并須依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被派遣員工承擔義務。
從勞動法的角度,應當由用工單位(即勞務公司)申報個稅,根據勞動關系來確定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用人單位付給個人的勞務費,個人不繳稅,單位有無責任?
1.有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八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3.第十一條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4.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
第六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5.綜上,因此,如果拒絕你扣繳,你又未象當地稅務機關報告,你就得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了。
勞務費個稅是否可以單位承擔?小編通過對政策的解讀,個人認為勞務費個稅是不可以由單位承擔的,但是依據法規勞務單位是可以代扣代繳勞動者的個人所得稅的。現在,大家明白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