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注冊資金要求
1、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2、注冊資本登記條件不再有限制.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注冊的注冊資金要求是怎樣規定的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8日決定,對《公司法》作出修改,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明細來看,本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個方面.
首先,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起人)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轉而采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其次,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分別應達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以及貨幣出資比例.
第三,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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