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組織員工旅游必須代扣個稅嗎?
企業為加強員工凝聚力,保持旺盛的團隊戰斗力,難免會利用各種經費舉辦一些野外拓展訓練,那么企業因此所支出的職工旅游費,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嗎?企業所得稅稅前能否扣除?如果為非本單位雇員支付旅游費呢?
此種問題想必困擾著不少企業財務人員,為此,筆者結合現有政策分析如下。
個人所得稅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關于工資薪金所得的界定,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第十條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可以理解,帶有拓展訓練性質的員工免費旅游屬于“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因此應當按規定由單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組織員工旅游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規定:“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單位組織員工旅游必須代扣個稅嗎?以上就是小編針對這個問題做出的總結,希望能夠幫到大家。、代扣個人所得稅的意思是指員工發生應納稅所得時,由企業幫員工先繳納,再從員工的工資里面扣取。個人所得稅是由員工自身負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