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的會計處理
根據工商的要求,吸收合并后的新公司注冊資本應當為吸收方與被吸收方注冊資本之和.實踐中確實存在按照這種方式來操作的案例.但是,有人提出,在被吸收方目前公司凈資產已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情況下,如果按照雙方注冊資本簡單相加的方式處理的話,會損害吸收方(擬上市公司)的利益,存在增資不實的嫌疑.
如何確定公司吸收合并時的注冊資本?一、我國法律對吸收合并的相關規定經查詢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關于吸收吸收合并我國法律有以下相關規定:《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公司法》規定: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可以說,在我國法律層面沒有對吸收合并時注冊資本的確定進行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上述兩種方式的處理均不違反我國法律的規定.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二、三、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的實收資本是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實際交付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或者股本總額.公司登記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司的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
《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1號--驗資》第二條規定,本公告所稱驗資,是指注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托,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對被審驗單位的實收資本(股本)及其相關的資產、負債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的審驗.本人認為,判斷合并各方的出資是否到位應以各方成立合并前的出資情況進行判斷,在合并前各方主體均已有效足額出資并經驗資證明文件確認依法登記的情況下,不存在合并各方出資不實的問題,合并時將合并各方的注冊資本簡單相加構成合并后企業的注冊資本如實反映了各主體前期的出資情況.
驗資報告或證明文件是工商登記部門認定出資人出資情況的法定依據,不構成因被吸收方每股凈資產低而出資不實.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1號--驗資》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規范指南第3號--驗資(試行)》的要求,在驗資報告的說明段中說明被審驗單位由于嚴重虧損而導致增資前的凈資產小于注冊資本這一事實.
公司凈資產出現巨額赤字股東轉讓股權但公司的注冊資本金額不變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變更登記時,不要求提交驗資報告.公司簡單股本相加吸收合并每股凈資產較低的公司可能涉及到的權益人有各方債權人、吸收方股東.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吸收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債權與債務均由變更后的法人承擔的規定,參加吸收合并各方注冊資本的簡單相加,其不同的財務狀況會對不同的主體權益產生不同的影響.
(1)對吸收各方債權人的權益無實質負面影響.簡單地進行商業判斷,被吸收方的債權人因被吸收方資產質量較差、原償債能力較低(低于吸收方),其債權實現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增強.吸收方吸收合并資產質量較差的主體,給吸收方可能帶來的直接影響是其償債負擔的增加和償債能力的降低,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其原債權人的債權實現.
但是,該等吸收合并對債權人的實際權利并無實質影響.依據我國公司法,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也就是說,依據我國法律,吸收方債權人可通過要求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實現自身債權.所以對吸收方的債權人權益也無實質影響.(2)吸收方股東權益會一定程度上降低.在通過注冊資本簡單相加吸收合并資產質量較差的主體(不如吸收方)的情況下,一個直接影響就是合并后每股凈資產、紅利降低.
一般而言,基于單純的直接經濟利益作出的商業判斷的話,一個資產質量較好的公司是不會通過注冊資本簡單相加吸收合并另一個公司的.多數是另外有基于獲取被吸收方的無形資產、資源等長期價值分析作出的判斷.
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的會計處理。母公司吸收合并其直接控股的全資子公司,母公司個別財務報表究竟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實務中有不同的看法。相當一部分人認為,母公司吸收合并其直接控股的全資子公司屬于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因而其會計處理適用于《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