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費可以計入研發費用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一)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四)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五)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六)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因此,根據上述文件的規定,辦公費不可以計入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用于研發的原材料進項稅可以抵扣嗎
計入研發費用的原材料的購入進項稅額是否能夠抵扣,因區分不同情況: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應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
支出。研究是指為獲取并理解新的科學或技術知識而進行的獨創性的有計劃調查;開發是指在進行商業性生產或使用前,將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識應用于某項計劃或設計,以生產出新的或具有實質性改進的材料、裝置、產品等。
1、進行研發活動,形成了無形資產:
研發活動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應屬于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進項稅額應轉出并計入該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
2、研究后形成研究成果,并利用研究成果,在開發階段生產出了材料、裝置、產品等所耗用的購進貨物相應進項稅額應允許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3、雖進行研究活動,但未能形成研究成果;或,研究形成研究成果,但在開發階段生產材料、裝置、產品等時,出現報;或,開發活動本身發生失敗。因不屬于“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非正常損失”,亦不屬于不得進行進項稅額抵扣的其他情形,故前述三種情況,應認為是正常損耗,進行稅額可以抵扣,無須轉出。
辦公費可以計入研發費用嗎?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規定,辦公費不可以計入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