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暫估入賬計提的折舊規定
稅法上允許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條件是該固定資產投入使用,而不是已辦理竣工結算或其他條件。我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了提取折舊的依據和方法: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應當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二十二條明確,納稅人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攤銷費用可以扣除。第二十三條強調,固定資產的價值確定后,除下列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調整:(一)國家統一規定的清產核資;(二)將固定資產的一部分拆除;(三)固定資產發生永久性損害,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調整至該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并確認損失;(四)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暫估價值或發現原計價有錯誤。
暫估入賬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嗎?
暫估入賬的資產,入賬的次月計提折舊。
1、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按暫估價值入賬;
2、從辦理竣工開始按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計算折舊,已經計提的折舊不再調整;
3、在涉及暫估入賬時,就是從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下個月開始計提折舊,之后竣工決算時是從當月開始調整固定資產賬面價值,重新計算折舊額。
注:調整后賬面價值=辦理竣工結算后總成本-自估價入賬已經計提的累計折舊-預計殘值
暫估入賬已經計提折舊,正式入賬時發現少提部分不應做補提,而是在剩余的折舊年限內攤提少提部分。固定資產需要分別采用不同的折舊方法時,一定要分開核算,你可按正式入賬時候的成本比例開攤已提折舊。
固定資產暫估入賬計提的折舊規定。小編提示,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