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需要開外管證
納稅人到外地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應當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外管證的開具
1.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經營以前,由指定辦稅人員或持有單位介紹信人員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經營項目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向我局指定窗口申請開具《外管證》。
2. 《外管證》于當場受理,根據申請開具條件和提供的有關資料決定是否開具,如遇特殊情況需要開具的,須報經主管領導批準。
3. 《外管證》由負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納稅人企業所得稅未在我局繳納的,不開具《外管證》。由總機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分支機構,《外管證》由總機構負責辦理。
4. 開具《外管證》必須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有效期限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5. 開具《外管證》后,應及時在《外管證》登記簿中分戶分項進行登記記錄,并由納稅人簽章。
什么情況需要開外管證?希望小編今天給大家帶來的介紹可以幫助大家了解這些知識。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