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開票要不要備注工程名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根據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提供建筑服務,開具的發票備注欄須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名稱及項目名稱,但并沒有對購進材料發票的備注欄作備注要求.
但是,財稅[2016]36號附件1規定:第二十九條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第三十四條 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也就是說,如果建筑企業既有一般計稅項目,又有簡易計稅項目,必須分開核算,否則會因為無法區分進項稅額是一般計稅項目的還是簡易計稅項目的而不準抵扣.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如果建筑企業既有一般計稅項目,兼有簡易計稅項目,購進材料的發票備案欄最好備注項目名稱,以便區分.當然如果確定只有一般計稅項目,則企業購進材料時,發票可以不作備注.
建材發票需要附什么樣的明細?
原則上報賬不需要明細清單,只需正規發票即可,但是一般財務或者你的領導是需要看到清單的.
2019年4月1日稅率變化,未完工程建筑材料采購如何適用稅率?
國務院總理在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上宣布,我國增值稅基本稅率將由目前的16%降至13%,10%降至9%,保持6%不變,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繼續由三檔向兩檔邁進.
根據國家減稅降費政策實施,2019年4月1日起,購買建筑材料原16%的稅率降低為13%.眾所周知,建筑企業承攬工程項目一般周期較長,跨度較大,在減稅降費的時間節點上存在大量未完工程,對于未完工程存在大量未履行或未履行完畢的材料供應合同,是按原16%稅率履行還是按13%的稅率履行?對于此問題,應當分情況來看納稅義務何時發生,不能一概而論:
一、未履行完畢的材料供應合同為預付款買賣合同:(1)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納稅義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而采用預收款方式的材料供應合同,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并非屬于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為建筑材料發出的當天.故,若建筑材料供應商于2019年4月1日之前將建筑材料發出,則納稅義務發生,按照16%的稅率計稅;若4月1日前僅僅收到預付款,建筑材料于4月1日后發出,發出貨物的當天納稅義務發生,按照13%的稅率執行.(2)若4月1日前收到材料預付款但已經開票的,則按照原16%的稅率執行.
二、未履行完畢的材料供應合同為賒銷或者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由于建筑工程的特殊性,有些建筑材料,建筑企業會與材料供應商簽訂賒銷或者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先供貨后付款結算.此種合同適用原稅率16%還是新稅率13%要看合同如何約定.若合同明確約定了付款日或者收款日,則收款日的當天納稅義務發生,屬于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即,合同約定收款日為4月1日之前,則按照16%的稅率執行;若合同約定收款日為4月1日之后,則按照新稅率13%執行.若合同未明確約定收款日或者無書面合同的,以貨物發出的當天為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發生納稅義務.即4月1日前發出貨物的,按照原稅率16%執行;4月1日后發出貨物的,按照新稅率13%執行.
綜上所述,對于未完工程的材料供應合同適用原稅率16%還是新稅率13%,不能一概而論.要根據不同的合同類型及實際履行情況,綜合考量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來判定.
建筑材料開票要不要備注工程名?據小編調查所知,建筑施工企業提供建筑服務,開具的發票備注欄須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名稱及項目名稱,但并沒有對購進材料發票的備注欄作備注要求.感謝大家今天的參與,希望大家可以經常來這里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