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商品的贈品怎么做賬
商品促銷贈品的賬務處理:
1、購入促銷贈品時: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
貸:銀行存款
2、無償贈送促銷贈品時:
借:銷售費用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
3、《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6601銷售費用規定:本科目核算企業銷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勞務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保險費、包裝費、展覽費和廣告費、商品維修費、預計產品質量保證損失、運輸費、裝卸費等以及為銷售本企業商品而專設的銷售機構(含銷售網點、售后服務網點等)的職工薪酬、業務費、折舊費等經營費用.
參加活動獲得的贈品所得交個人所得稅嗎?
參加活動獲得的贈品要區分參加有獎活動和購物滿贈兩種情況。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629號文規定個人因參加企業的有獎銷售活動而取得的贈品所得,應按“偶然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贈品所得為實物的,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方法確定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舉辦有獎銷售活動的企業(單位)負責代扣代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2、《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7號)規定“部分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務往來及其它活動中,為其它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或有價證券。對個人取得該項所得,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的“其他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
因而,如果是購物滿贈禮品的話,我們可以看到,對于57號文件的規定,是指本身沒有銷售往來的企業與個人之間的銷售行為,而銷售贈品則與這種情況大有區別。在銷售贈品的活動中,銷售的對象與取得贈品的對象同屬一人,兩者之間的銷售與贈送如果按銷售折讓處理更符合稅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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