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旅游費用怎么做賬
賬務上:
借:管理費用 -- 福利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 -- 職工福利費
借: 應付職工薪酬 -- 職工福利費
貸:銀行存款
稅務上:
1、個人所得稅:
法律規定: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 2004 〕 11 號)規定:
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
因此應將旅游費的總額平攤到個人,計入當月工資,按 " 工資薪金 " 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是非雇員,按 " 勞務所得 " (即 20% 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企業所得稅:
因為員工旅游與生產經營無關,所以費用不能在稅前抵扣,會在匯算清繳的時候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不管企業如何核算、會計分錄如何做,員工旅游費都必須計算個人所得稅,且稅前不能抵扣.
職工外出游玩費用不可稅前抵扣:
"職工福利費"項目列支的旅游費用不能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明確了職工福利費扣除范圍,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很明顯,旅游費用并不在其中.所以,旅游的費用不得在"職工福利費"列支.
關于2008年以前的賬務處理,入了管理費用-福利費稅務機關在檢查時沒有提出異議的原因是,原內資企業所得稅規定,納稅人的職工福利費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算扣除,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主要變化在于稅務管理重點從"計算扣除"轉為了"發生",2008年以前稅務機關不監控支出用途,費用發生不發生都可以計算扣除,年底可能有未用完的余額.而新所得稅法則要求加強用途管理,強調在指定范圍內"發生",否則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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