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分店需要獨立核算嗎
各分店財務管理應該實現獨立的。記好每一筆賬目的來源去向。
各個分店可以先做流水賬,各店之間的往來做內部記賬,獨立核算,才能真正的看出每個分店的經營特點,才能夠清晰的了解各個分店經營狀況。
分店請財務人員,專門管理分店財務收入與支出,到月末,做好所有的報表與相關資料,發到總店財務處,總店財務進行核算查看,這個月的財務狀況。
財務管理專業培養具備管理、經濟、法律和理財、金融等方面的知識和能力,能在工商、金融企業、事業單位及政府部門從事財務、金融管理以及教學、科研方面工作的工商管理學科高級專門人才。
財務管理是一門很深的技術,需要專業人員,也需要具備專業的知識素養,這樣才能把店內賬目理清,每一筆賬目都有根有據,有處可尋。
財務管理是組織企業財務活動,處理財務關系的一項經濟管理工作。財務管理是研究如何通過計劃、決策、控制、考核、監督等管理活動對資金運動進行管理,以提高資金效益的一門經營管理學科。
總分機構移送貨物是否繳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二)銷售代銷貨物;(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第(三)項所稱的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一、向購貨方開具發票;二、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一)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二)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過2年的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從上述規定可以直觀地看出,總分支機構間轉移的固定資產顯然不屬于“用于銷售”,而是以使用為目的。另外,從增值稅相關法規制定的原則來看,“貨物”與“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也存在差異。
開分店需要獨立核算嗎?各分店財務管理應該實現獨立的。記好每一筆賬目的來源去向。分店可以先做流水賬,各店之間的往來做內部記賬,獨立核算,才能夠清晰的了解各個分店經營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