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做法存在一定風險。 一方面,從稅務合規的角度來看,如果進項發票上是單個具體名稱和數量的物品,而銷項發票只開具 “輔材” 并按 “項” 開具,可能會引起稅務機關的質疑。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稽查時,可能會認為這種開票方式不清晰、不準確,存在隱瞞實際交易內容以逃避稅收等風險。 另一方面,從合同履行的角度,合同中雖提及 “屏體內輔材(如截圖)” 且按多少項寫,但未明確具體的輔材內容,而實際交易中的進項發票與銷項發票存在差異,可能會在與客戶的交易中產生糾紛,客戶可能會對發票內容的準確性和完整性提出異議。 建議如下: 與客戶協商修改合同,將輔材的具體內容盡可能詳細地列在合同中,以便與發票內容相對應,減少交易糾紛和稅務風險。 如果無法詳細列出所有輔材,可以在合同中明確輔材的范圍或定義,并在發票備注欄中對輔材的具體內容進行說明,以提高發票的準確性和可理解性。 在與供應商溝通時,要求其開具的進項發票盡量與合同內容和實際交易相符,避免出現進項與銷項不一致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