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支票付款人宣告破產的追索權 在支票支付過程中,如果付款人(通常是銀行或金融機構)宣告破產,這直接影響到支票的支付能力。然而,根據支票法的一般原則,付款人破產并不直接導致持票人可以向背書人、保證人、出票人進行期前追索。期前追索通常發生在票據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而付款人破產并不直接等同于票據被拒絕承兌或付款。 但在實際操作中,如果付款人破產導致支票無法兌現,持票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向出票人或其他票據當事人主張權利,但這更多是基于票據法中關于票據無因性、流通性和信用性的原則,以及民法中關于合同違約和債務追償的規定,而非直接依據期前追索權。 關于出票人宣告破產的提示付款問題 如果支票的出票人宣告破產,而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時發現出票人賬戶沒有錢支付,這確實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由于支票是一種見票即付的票據,持票人首先應當嘗試通過正常的銀行渠道進行提示付款。 如果銀行以出票人賬戶余額不足為由拒絕付款,持票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行使追索權:雖然這是在票據被拒絕付款后進行的,但持票人有權向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如存在)等票據當事人進行追索。要求他們承擔相應的票據責任,包括支付票據金額及相應的利息和費用。 法律救濟:如果追索無果,持票人可以考慮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包括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票據當事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破產債權申報:如果出票人已經進入破產程序,持票人還可以向破產管理人申報破產債權,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 總結 支票支付過程中遇到付款人或出票人破產的情況確實會給持票人帶來一定的風險。因此,在接受支票作為支付方式時,持票人應當謹慎評估對方的信用狀況和支付能力。同時,在發生支付問題時,持票人應當積極采取法律措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綜合題25/30 填空題(1/6) A、B企業于2010年4月1日簽訂買賣合同,合同標的額為100萬元。根據合同約定,B企業于4月10日提交全部貨物,A企業驗收合格后,于2010年4月20日提交B企業一張出票后1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匯票金額為100萬元,出票日為4月20日,承兌人為甲銀行。 5月10日B企業在與C企業的買賣合同中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C企業,B企業在背書時在匯票上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C企業已支付對價。 5月20日,C企業在與D企業的買賣合同中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D企業,D企業已支付對價。D企業要求C企業提供票據保證,在D企業的請求下,乙企業作為C企業的保證人在匯票上記載“保證”字樣并簽章,但未記載保證日期。? 2010年5月28日,持票人D企業向甲銀行提示付款,但甲銀行拒絕付款。D企業于同日取得拒絕證明后,5月29日,D企業向B企業發出追索通知,B企業以自己在背書時曾記載“不得轉讓”表示拒絕。 5月30日D企業向保證人乙企業發出追索通知,要求乙企業支付匯票金額、相關利息和費用共計102萬元,乙企業以D企業尚未向C企業進行追索為由表,為什么可以向保證人追索
甲和乙買賣貨物,甲開出一張見票后定期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給乙,乙后又將票據背書轉讓給丙,丁為乙的保證人,丙又將票據背書轉讓給戊,二十天后甲的開戶銀行A進行了承兌,情況如下。 1.如果開票時甲蓋的是合同專用章,此時票據是否有效?如果無效,乙后面的背書,保證,承兌等行為是否還有效,同時背書附條件,保證附條件,承兌附條件等條件是否有效?票據到期了,持票人持票還能收款嗎? 2.如果開票時蓋的是預留在銀行的財務專用章,后面的背書,保證,承兌蓋的章是合同專用章,那么此時背書,保證,承兌等行為是否有效,同時背書附條件,承兌附條件,保證付條件等條件是否有效。 3.如果保證,承兌,背書某個環節不符合規定,如背書有問題,承兌有問題,保證有問題,后面的被背書人還能否找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進行追索?
問題一:A欠了債務,房子在銀行被抵押,能力還款,又逾期。A會找我們公司,我們公司會以400萬收購A房子,不是實際收購,在公司名下的那種,先付定金給A,幫A撤掉房子的抵押,陸續會支付滿400萬給A,(400萬大多數情況公司會找資方出款,等第三方買家回款了,支付資方本金利息,資方轉個利息錢)撤掉抵押后,房子找第三方買家交易,讓客戶開個交易銀行賬戶,把賬戶控制在公司,買家付款后,還完資方本金利息后把錢轉回私戶。有時沒找到買家之前,A還有其他欠款利息,由公司承擔,每次賬戶錢不夠,會由四個老板按比例打錢進私戶,有盈利按比例分配,是完結一個案子分一個,如果按正規做賬,這種情況怎么弄?這屬于什么行業 ?如果開票稅目是啥?如果是一般納稅人,稅率是多少? 問題二:公司業務是收購不良房產,以低價收購有負債的個人住房再找買家賣出,解決個人債務,賺取差價,收購中涉及到找資方墊資,支付資方利息。沒有走公賬,只記流水,之后經常涉及債權收購,怎么走公賬?盈利了是記營業外收入嗎?全額交所得稅嗎,能抵減公司日常費用成本嗎?若以后經常收購,可以算作主營業務嗎,這種收購債權,可以做主營收入嗎,這種收購債券需要取得資質嗎?
資料一:2×19年8月1日,甲公司從乙公司購入一臺不需安裝的A生產設備并投入使用,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價款為2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26萬元,款項尚未支付,付款期為3個月。資料二:2×19年11月1日,應付乙公司款項到期,甲公司雖有付款能力,但因該設備在使用過程中出現過故障,與乙公司協商未果,所以未按時支付貨款。2×19年12月1日,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至當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尚未判決。甲公司法律顧問認為敗訴的可能性為80%,預計支付訴訟費0.5萬元,逾期利息在2萬元至3萬元之間,且該區間內每個金額發生的可能性相同。資料三:2×20年5月8日,人民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承擔訴訟費0.5萬元,并向乙公司支付欠款226萬元和逾期利息3萬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服從判決,同日甲公司以銀行存款支付上述所有款項。資料四:甲公司2×19年度財務報告已于2×20年4月20日報出,不考慮其他因素。請問該題在最后支付款項時為什么之前預計的預計負債和實際支付的款項差額要計入“營業外支出”,不應該作為期后事項將差額計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嗎
慶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存貨采用實際成本法核算,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2x22年發生如下業務,請分別根據題目要求做出相關會計分錄。(1)1月1日,慶輝公司以107000元的價格發行總面值100000元,票面利率為6%,實際利率為4%,4年期的到期一次付息債券,用于公司日常經營,發行債券所收到的款項存入銀行。做出慶輝公司發行債券的會計處理。(2)慶輝公司替關聯方提供債務擔保,關聯方因經營不善面臨破產清算,至年末法院尚未判決,根據法律顧問的意見,慶輝公司很可能發生20000元的賠償。(3)慶輝公司向乙公司采購原材料,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貨款為50000元,增值稅額為6500元,經稅務機關認證可以抵扣,且沒有其他人出現在填頭內請保持背景無變化材料已驗收入庫,企業開出并承兌不帶息商業匯票。(4)收到股東的固定資產投資,不含稅的協議價為90000元,增值稅額為11700元。(5)購入免稅農產品一批,作為原材料入庫,收購發票注明的價款為20000元,款項以銀行存款支付,增值稅經稅務機關認證可以抵扣。(6)分配應支付的職工工資320000元,其中,行政人員工資
老師,你好,收到有限合伙企業的分紅,需要交稅的嗎?
老師,我們商場本月有了收入5萬,還沒有正式開業還在裝修呢,我要把之前記的長期待攤費用攤銷嗎?攤銷是按長期待攤費用總額按3年攤銷嗎?另外以后還會有裝修費用陸續記入長期待攤費用,這個怎么弄?
盈余公積如果以后公司注銷賬面上的余額需要繳納20的個稅,和凈利潤分紅一樣,提取盈余公積有什么好處和壞處
老師公司購買辦公用品員工墊付,分錄是寫 借:辦公用品 貸:其他應付款-張三這樣對嗎? 我看有的寫的是: 其他應收款-張三到底哪個是對的
老師您好,供暖管道搶修屬于哪一類稅收分類編碼
老師好,500元以內的收款憑證能報銷使用嗎?
財務報表里面的應付職工薪酬是什么意思?
現發現股東實繳注冊資本時未及時入帳,請問現在如何做憑證?憑證日期?
被公司裁員了,過了一年還能起訴嗎?
小型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是一回事嗎
追索權的追索金額 請問講義提到的“匯票金額從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人行規定計算的利息”是什么意思??什么情況下從到期日,什么情況下從提示付款日起算呢??為什么講義這里只提到匯票,本票和支票沒有這個問題嗎???
利息的起算時間 從到期日起算: 當匯票到期時,持票人應當及時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付款人拒絕付款或無法付款(如賬戶余額不足),持票人即可從匯票到期日開始計算利息,并行使追索權。 從提示付款日起算: 在某些情況下,持票人可能沒有在匯票到期日立即提示付款,而是在之后的某個時間點才進行提示。如果付款人此時拒絕付款或無法付款,利息的起算點則為持票人實際提示付款的日期。但這種情況通常較為少見,因為持票人通常會盡量在匯票到期日或之前提示付款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為什么只提到匯票 講義中只提到匯票,可能是因為匯票作為一種典型的票據類型,在商業交易中廣泛使用,并且其法律關系和追索權的規定相對復雜和典型。然而,這并不意味著本票和支票不存在類似的問題。 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本票的持票人在本票到期或提示付款被拒絕時,同樣可以行使追索權,并要求支付利息。 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的追索權行使和利息計算也遵循類似的原則,但具體規定可能因國家和地區而異。 總結 無論是匯票、本票還是支票,在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都有權要求支付因票據延遲兌付而產生的利息。這個利息的計算通常從票據到期日或持票人實際提示付款的日期開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或其他相關機構的規定進行。不過,具體規定可能因票據類型、交易習慣以及國家和地區而異,因此在實際操作中需要參考具體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發出追索通知 (1)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直接)前手,其(直接)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匯票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 (2)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發出追索通知或其前手收到通知未按規定期限再通知其前手,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匯票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問題:發出追索通知這部分,具體是怎么個追索流程呢?? 假設A開票B承兌,給了C,然后連續背書C-D。那么D被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后,可以找ABC對嗎?如果找他的直接前手C是什么流程呢?這里的追索通知又是具體怎么應用的?
追索流程概述 持票人行動: 持票人D在收到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的通知后,首先應當在3日內將其被拒絕的事由書面通知其直接前手C。 D也可以同時選擇向所有匯票債務人(包括出票人A、承兌人B、及前手C)發出書面追索通知,但法律上只要求必須通知直接前手。 前手行動: 收到通知的C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將其收到的通知內容書面通知其再前手(如果有的話,在這個案例中C是最終背書人,所以沒有再前手)。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C已經是最終背書人之前的一個環節,C通常會直接聯系出票人A和承兌人B了解情況。 行使追索權: 如果D在法定期限內發出了追索通知,并且票據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的事實成立,D可以向A、B、C中的任何一個或全部行使追索權,要求他們支付票據金額及相應的利息和費用。 如果D未能在法定期限內發出追索通知,雖然這不影響其追索權的行使,但可能會因延期通知而給前手或出票人造成損失,此時D需要對這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賠償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找直接前手C的流程 書面通知: D應當準備一份書面通知,明確說明票據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的事實、時間、原因等,并將該通知送達給C。 通知可以通過郵寄、電子郵件、傳真等可確認送達的方式發送,并保留好送達的證據。 等待回應: C收到通知后,可能會與D協商解決方案,或者要求D提供更多的證據或信息。 如果C認可票據被拒絕的事實并同意支付,則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如果C拒絕支付或無法聯系到C,D可以進一步向其他債務人追索。 繼續追索: 如果C未能及時支付或拒絕支付,D可以向A(出票人)和B(承兌人)發出追索通知,并繼續按照追索流程進行。 追索通知的具體應用 追索通知是票據追索流程中的重要環節,它不僅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的法律依據,也是保護持票人權益的重要手段。通過及時發出追索通知,持票人可以確保自己的追索權不受時間限制的影響,并有權要求前手或出票人承擔因票據被拒絕而產生的損失。同時,追索通知也有助于明確各方責任,促進票據糾紛的及時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