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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請問一下,2019到2022優惠政策金額能查到嗎

2023-07-04 18:44
答疑老師

齊紅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財稅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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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4 18:54

您好,稅務總局的稅收政策庫是最權威的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index.html?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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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紅老師 解答 2023-07-04 19:52

您好!我臨時有事走開1小時,留言我會在回來的第一時間回復您,謝謝您的理解和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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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稅務總局的稅收政策庫是最權威的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index.html?title=
2023-07-04
2019年以來現行有效政策(31項) 1、降低增值稅稅率 【享受主體】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 (1)將制造業等行業現行16%的稅率降至13%,將交通運輸業、建筑業等行業現行10%的稅率降至9%; (2)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3)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將不動產分兩年抵扣改為一次性全額抵扣 【享受主體】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3、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納入進項稅額抵扣范圍 【享受主體】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4、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 【享受主體】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①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②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③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④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⑤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5、個人所得稅增加專項附加扣除 【享受主體】 個人所得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個稅免征額提高至每月5000元的基礎上,增加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 【政策依據】 《個人所得稅法》 6、降低職工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 【享受主體】 繳納職工養老保險的單位 【優惠內容】 自2019年5月1日起職工養老保險單位繳費率降至16%;調整繳費基數使用的平均工資口徑,由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調整為非私營和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加權平均工資。 【政策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障費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省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實施方案>的通知》(冀政辦字〔2019〕38號) 7、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階段性減免政策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分檔減繳政策。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政策依據】 《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第98號) 8、減免不動產登記費調整專利收費 【享受主體】 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繳費人 【優惠內容】 自2019年7月1日起,減免不動產登記費,調整專利收費。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5號) 9、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體】 部分政府性基金繳費人 【優惠內容】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歸屬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2019年7月1日起,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標準降低50%。自2019年1月1日起,納入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范圍的試點企業,興辦職業教育的投資符合規定的,可按投資額的30%比例,抵免該企業當年應繳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自2019年7月1日起,將《財政部關于印發〈民航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2〕17號)第八條規定的航空公司應繳納民航發展基金的征收標準降低50%。 【政策依據】 《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 10、降低無線電頻率占用費、出入境證照類收費、商標注冊收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 【享受主體】 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繳費人 【優惠內容】 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無線電頻率占用費、出入境證照類收費、商標注冊收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 【政策依據】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9〕914號) 11、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 【享受主體】 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 12、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范圍至全部制造業領域 【享受主體】 制造業領域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適用財稅〔2014〕75號和財稅〔2015〕106號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范圍,擴大至全部制造業領域。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 13、對單位或個體工商戶捐贈扶貧貨物暫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55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鄉村振興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公告2021年第18號) 14、延續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減免政策 【享受主體】 轉制為企業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6號) 15、支持文化企業發展政策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 【優惠內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電影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權限批準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制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含數字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包括轉讓和許可使用)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稅。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和農村有線電視基本收視費,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7號) 16、對個人或企業投資者三年內轉讓創新企業CDR免征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三年內轉讓創新企業CDR的個人或企業投資者 【優惠內容】 自試點開始之日起,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中國存托憑證)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三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轉讓股票差價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紅利所得政策規定征免企業所得稅,按金融商品轉讓政策規定征免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52號) 17、企業發行的永續債,可以適用股息、紅利政策免征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永續債發行方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企業發行的永續債可以適用股息、紅利政策免征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4號) 18、對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減免增值稅、所得稅、契稅等 【享受主體】 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 【優惠內容】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免征契稅;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房產、土地,免征不動產登記費、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建設項目,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確因地質條件等原因無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的機構自有或其通過承租、無償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社會福利機構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 19、重點群體等創業就業稅收優惠 【享受主體】 建檔立卡的貧困人口等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7800元。 【政策依據】 《河北省財政廳等四部門關于轉發<財政部>的通知》(冀財稅〔2019〕22號) 河北省財政廳等四部門《關于延長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冀財稅〔2021〕40號) 20、提高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 【享受主體】 出口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3月20日起,將瓷制衛生器具等1084項產品出口退稅率提高至13%;將植物生長調節劑等380項產品出口退稅率提高至9%。具體產品清單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提高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附件《提高出口退稅率的產品清單》。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提高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 21、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6號) 22、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舊車減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由原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改為減按0.5%征收增值稅,并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2B0.5%)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23、延續實施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 【享受主體】 購置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 【優惠內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列入《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赌夸洝吩斠姽I和信息化部和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對其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繼續有效。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 年第172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 年第21號) 24、延續實施支持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戶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向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戶提供普惠金融服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 通知》(財稅〔2017〕7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中規定于2019年12月31日執行到期的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政策包括: (1)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萬元(含本數)的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2)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3)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4)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5)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年末貸款余額的1%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6)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保費收入,是指原保險保費收入加上分保費收入減去分出保費后的余額。 (7)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 25、公益性捐贈稅前結轉扣除政策 【享受主體】 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政府部門發生公益性捐贈的企業和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業或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用于符合法律規定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準予按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 26、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體】 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 【優惠內容】 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 27、提高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起征點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 28、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 29、制造業企業研發費加計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享受主體】 制造業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 30、取消港口建設費 【享受主體】 港口建設費繳費人 【優惠內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設費。以前年度欠繳的港口建設費,相關執收單位應當足額征收及時清算,并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全額上繳國庫。 【政策依據】 《財政部關于取消港口建設費和調整民航發展基金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1年第8號) 31、調整民航發展基金有關政策 【享受主體】 民航發展基金繳費人 【優惠內容】 自2021年4月1日起,將航空公司應繳納民航發展基金的征收標準,在按照《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降低50%的基礎上,再降低20%。 【政策依據】 《財政部關于取消港口建設費和調整民航發展基金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1年第8號)
2023-07-05
小規模免征增值稅標準 1、2023年1月1日至今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二、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1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填寫差額后的銷售額。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四、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適用1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可就該筆銷售收入選擇放棄免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適用1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的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人可就該筆銷售收入選擇放棄減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六、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2年12月31日前并已開具增值稅發票,如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應開具對應征收率紅字發票或免稅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應開具對應征收率紅字發票或免稅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七、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或者“未達起征點銷售額”相關欄次;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八、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九、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2、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5號) 3、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 4、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按季納稅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的,以實際經營月份計算當期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度。 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自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按照現行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前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自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標準 1、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一、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第一條規定:一、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2B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企業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總機構及其各分支機構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依據合計數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賬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 2、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執行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即: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分兩個時間段: (注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規定: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注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第一條規定:一、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小微企業標準: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3、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微企業標準: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2023-07-04
你好,是的,目前是這樣的
2022-12-14
自2021 年1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如下: (1)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 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 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 萬元但不超過300 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案例:A 企業是從事辦公用品批發的納稅人,2021 年第1 季度從業人數100 人,資產總額300 萬元,收入總額為200 萬元,成本和費用總計為105 萬元,假設不考慮其他因素,A 企業2021 年第1 季度需要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是多少? 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小型微利企業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上述案例中,A 企業是符合小微企業條件的,那么A 企業第1 季度需預繳企業所得稅為: (200-105)×25%×20%×50%=2.375 萬 提示: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 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稅率按照12.5%×20%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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