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啊,以下政策供參考 企業在2023年12月31日前購進的設備、器具,單價不超過500萬元的,可以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另外,在海南自貿港設立的企業較為特殊,企業在2024年12月31日前購進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價不超過500萬元的,可以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攤銷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攤銷的方法。 依據文件如下: 文件一財稅[2018]54號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文件二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財稅[2018]54號等16個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文件三財稅[2020]31號規定,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企業,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含)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和攤銷;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攤銷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攤銷的方法。所稱固定資產,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4年12月31日。
老師,想問下500W以內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的政策,如果我的固定資產是今年12月購進的,折舊開始時間是2022年1月,那2021年度匯算清繳固定資產可以一次性扣除嗎?還是2022年度匯算清繳才可以一次性扣除,需要折舊開始期間和匯算清繳年度一致?
老師,請問固定資產有部分是按月折舊匯算清繳固定資產沒有做一次性攤銷,固定資產剩余的價值可以明年匯算清繳做一次性攤銷嗎
老師,匯算清繳固定資產折舊調整那個表怎么填列,去年匯算清繳把固定資產一次性計提了折舊,今年要調增
老師,固定資產符合什么條件可以一次性折舊,匯算清繳
老師,現在固定資產折舊是否可以一次性計提折舊?有條件?
老師,一次性折舊數據填寫在那一列
老師,對應那一列
您好,填在5列哦,填好就納稅調減了
老師,這個金額是原值減去累計折舊的金額嗎
您好啊,咱不是一次性折舊嘛,就是原價金額么
我已經折舊了兩年了
您好,這個不行的,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
是在期間購買的
您好,是購買當年享受這個一次性扣除的,過后不享受的
我之前沒享受,現在不能享受了是嗎
您好,是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以下簡稱46號公告)規定,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核算需要,可自行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未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變更。因此,企業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當年,務必結合自身情況進行合理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