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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3日,劉某到甲公司工作,12月10日雙方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合同期限2年(含試用期期限),試用期2個月;試用期月工資2000元,試用期滿月工資2600元;試用期內劉某若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甲公司可隨時通知其解除勞動合同。2013年10月甲公司派劉某去國外接受2個月的高級技術培訓,雙方補充協議約定,公司支付培訓費用100000元,劉某的服務期為6年,違反服務期約定應支付違約金80000元,培訓結束后月工資提高至5000元。劉某培訓期滿回國后,成為公司的技術骨干。2014年8月11日,甲公司得知劉某私下與乙公司也建立了勞動關系,遂要求劉某解除與乙公司的勞動關系,劉某拒絕并于次日離開甲公司到乙公司工作,由此給甲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4.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甲公司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B.甲公司可以要求劉某支付違約金 C.甲公司可以要求劉某支付賠償金 D.劉某的行為屬于違反服務期約定這道題為什么不選c
甲公司在與趙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月工資為8 000元,趙某從甲公司辭職2年內不得在其他企業擔任同類職務,但雙方并未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經濟補償。1年后,趙某從甲公司辭職,離職半年后趙某通過學習勞動合同法得知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于是向法院主張,要求甲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已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2 000元,則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 A.趙某可以要求甲公司按每月8 000元支付6個月的競業限制補償金 B.趙某可以要求甲公司按每月2 400元支付6個月的競業限制補償金 C.趙某只能要求甲公司按每月2 000元支付6個月的競業限制補償金 D.趙某無權要求甲公司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2020年9月21日,技術人員張某到甲公司應聘成功,約定于次日上崗工作。后因公司原因張某于2020年9月25日到崗工作。2020年9月30日,雙方訂立了3年期勞動合同。2020年11月甲公司出資安排張某外出參加專項技術培訓,雙方簽訂了服務期協議,對相關事項進行了約定。服務期內,張某在工作中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公司據此解除了勞動合同并要求張某支付違反服務期的違約金并賠償損失。張某對此不服,認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和賠償金。已知:張某在甲公司實行標準工時制。要求:(此題為不定項選擇題,答案請大寫,中間勿空格,ABCD順序勿亂)根據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題。1.甲公司與張某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是()。A.2020年9月22日B.2020年9月21日C.2020年9月30日D.2020年9月25日2.甲公司與張某對服務期協議內容的下列約定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是()。A.服務期內按照公司正常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B.服務期期限5年C.公司承擔張某的專項技術培訓費用D.勞動合同期限延續至服
2015年1月4日甲公司錄用這么工作,月工資¥6000雙方簽訂了五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八個月,由這么自行購買社會保險。2018年一月甲公司派張某去上海學習培訓一年,花費¥100,000并簽訂培訓期滿后五年的服務期協議。2019年1月5日張某在培訓學習時,意外摔傷入住治療,兩個月花費¥30,0002020年1月5日張某與甲公司勞動合同到期張某,你到同城市同行業乙公司繼續從事財務工作甲公司要求張某支付違約金,并提出競業限制要求請回答以下問題。1、甲公司錄用張某的行為是否符合勞動法?2、張某外出學習期間的受傷應該如何認定?如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4、張某離職時,甲公司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
甲公司聘請李某為公司技術部經理,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期限為2年,月工資為9000,約定李某勞動期滿離職后2年內不得從事與甲公司相競爭的業務,到了兩年后李某離職了,雙方未約定離職后每月的經濟補償,李某遵守約定離職后沒有從事相競爭的業務,這種情況,之前未約定每月的經濟補償,離職后李某可以向甲公司提出支付每月的補償嗎?是否按原來工資的30%?如果甲公司不想付了需要提前多久告知李某,甲公司不通知,直接不付了這種情況李某應當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委托加工收回的消費稅如果直接用于出售是不用交消費稅,是因為在把這個貨物委托別人的時候已經交過了,所以不交對嗎?
關稅為啥是 10800??14% 啊?他不是關稅計稅價格,加關稅嗎,??14% 是啥
這道題的算是為啥 20??2000 啊啊啊啊
委托加工組成計稅價格這里,委托加工應收消費品,為啥委托方不是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啊?
這個為啥要 5989-5085 啊? 金銀首飾是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消費稅。非金銀首飾是以新貨物的銷售額作為消費稅的計稅基礎,不扣減舊貨物的回收價格
月薪3500,月休4天,上了13天班,還休息了兩天,怎么算
這個后邊為啥是 20??2000 啊
過節買包包,首飾,煙酒,送客戶,開普通發票,記哪個科目?可以抵扣企業所得稅嗎?
老師,稅務疑點,這個是什么意思?稅款所屬期起:2023-01-01,稅款所屬期止:2023-1231,業務招待費銷售費用:0.00,業務招待費管理費處瑪用:132113.00,業的支付賬載金額:0.00,業務招待費稅收金額:0.00 營業收入:10325399.84,視同銷售稅收金額:0.00.扣除限額:0.00,差額1:132113.00,差額2:0.00 問題類型:未據實申報業務招待大額費支山賬載金額
現金報銷單上報銷人和領款人是同一個人,之前企業管理上簡化就只簽了報銷人,領款人處沒有簽字,審批和發票都是齊全的,可以在之后規范流程嗎,之前的原始憑證,如果遇到核查時,在備注欄里補寫現金已支付,出納簽字佐證可以嗎
之前未約定每月的經濟補償,離職后李某可以向甲公司提出支付每月的補償嗎?—可以的,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是否按原來工資的30%?——補償金是不低于李某原工資的30%。每月補償也就是不低于2700 如果甲公司不想付了需要提前多久告知李某,——解除勞動合同前通知甲李某, 公司不通知,直接不付了這種情況李某應當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