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的,是的,匯算清繳的時候會合并的,一年最多只能抵扣6萬 沒影響
老師我們公司是從7月份開始運營才有工人,從7月份才開始申報個人所得稅的,7月份8月份沒有發工資我都做得是零申報,7月份的工資是9月份才發的,9月份我申報的是7月份的工資,10月份申報的是9月份的工資都沒有上過稅,因為有個累計額20000萬,我們工人工資差不多都是在5000左右,所以就沒有上過稅,10月份申報9月份個稅的時候,有幾個月工資在1萬左右的已經超過2萬了,所以上個月就開始上個稅了,我現在做10月份,11月份的工資表,個稅我要怎么計算,麻煩老師教教我
個稅申報的一個問題我一直不太明白,我以前的公司都是這個月底發上個月工資,比如11月30日發10月工資,那么12月初個稅申報,個稅系統上是顯示11月個稅申報,但實際我們用的是11月底發放的工資,也就是10月份的工資,然后11月份外賬上也是用10月份工資。現在我到了一個新公司,是12月10日發10月份工資,那我12月初報個稅,是用哪個月工資?用12月10日發的10月份工資么?這樣的話我個稅就得拖到10號再報,包括12月初做11月的外賬,工資的憑證也要放10號再做了,因為我們是小公司比較亂,10號發工資,可能9號還要求改動工資。還是說,12月初報個稅,用11月10日(也就是9月份)的工資?
老師,員工9月1號入職,10月10號時發放工資,11月時申報這部分的個稅,問題是在10月份申報個稅時,錄入該人員,因9月未給他發工資,做了零申報,然后11月申報個稅時,他的免除額度就成了1萬(5000*2個月),這樣的話,他實際繳納個稅比10月份發工資時代扣的個稅就少了,這個要怎么處理和調整呀?
公司成立及員工情況:公司是6月份成立,所有員工之前是在另一家公司代管,9月份轉入新成立公司,有幾個問題麻煩老師幫忙理順: 1:工資發放情況:10月發放9月份工資,那我申報個稅是否是11月份申報10月份發放的9月份工資? 2:9月份開始,我們就是自己繳納社保了,等于是9月份工資未發放,但是五險一金已交,那我現在在申報9月份個稅的時候,是不是收入和扣除都填0? 3:特殊原因,一員工6-8月份工資在9月份一并發放2.7萬元且未繳納五險一金,但是在發放的時候并未扣除個稅,那我現在在申報9月份個稅的時候,是不是收入填2.7,扣除填0,先繳納個稅,然后這個個稅金額在10月份發放9月份工資的時候扣除,這樣操作是否合規? 4:上述同事,在申報個稅的時候,扣除的累計費用是20000,這樣是對的是吧?
我們工資發放是次月發放上月,9月份新入職員工,他以前的工資發放模式和我們一樣,那現在我報9月份個稅,他在我單位的收入按零報(因為9月份工資10月份發放11月報稅),9月份的個稅他也還在原單位申報,那9月份每月累計扣除收入5000豈不是兩個單位都算了?那這個在明年匯算清繳的時候自動合并嗎?對納稅申報有什么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