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一般取得合法票據的一般納稅人進項稅可以抵扣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項目需要將進項轉出如購買電腦激勵個人做獎品《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以下8種行為視同銷售: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這些都需要視同銷售的 。 除開這8個情況 不算視同銷售
領用資產存貨或產品,什么情況下視同銷售,什么情況下不視同銷售
老師,自用商品的幾種賬務處理,能分不同情況列舉嘛?特別稅金的賬務處理不是很明白?什么情況下是視同銷售,什么情況下是進項轉出,什么什么下是不需用交稅和進項轉出
什么情況下外購商品無償贈送客戶需要視同銷售?什么情況下外購無償送人不用視同銷售?
出口商品什么情況下視同內銷呢
庫存商品發生損失什么情況下需要進項稅額轉出
一、上海公司的法人是自然人A,A占股100%; 二、長沙公司,注冊資金200萬,自然人A是法人,占股1%,上海公司占股99%;(根據注冊資金金額,A只需要實繳2萬即可); 2024年,A在長沙公司實繳注冊資金5.5萬,是以A個人名義存入長沙公司銀行賬上,且備注清楚:投資款,并已在稅務局繳納了印花稅; (A在長沙公司超過應實繳注冊資金5.5萬-2萬=3.5萬); 請教一下,可否這樣處理: 第一種: 讓上海公司寫個代付款證明,表明:讓自然人A,代替上海公司,在長沙公司實繳注冊資金3.5萬? 第二種: 讓上海公司打3.5萬到長沙公司,算上海公司實繳長沙公司的注冊資金,同時長沙公司退3.5萬給自然人A,相當于置換,更正24年自然人A,多實繳了3.5萬。但不再繳納印花稅(24年這3.5萬實繳注冊資金己繳納印花稅) 請問老師,哪種處理方法好? 或者有更好的處理方法?
老師好,我們公司會囤貨導致進項大于銷項,公司會按照穩定的稅負勾選進項發票,按勾選的這部分結轉成本,所以實際庫存和賬務系統里的庫存是不一致的,電子稅務局里也有很多未勾選的進項,這會產生稅務風險?
老師,現金流量表里,最后一行增加額,等于資產負債表里貨幣資金期末減掉期初嗎?
現在小規模企業開票稅率還是1嗎?不超過多少免稅
殘保金,小微企業怎么繳納
老師,你好,我想請問一下,一個人可以擔任多個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嗎
一個人上班單位繳納保險,同時也注冊了個體戶且是核定征收的。請問個人發的工資和個體戶會沖突嗎,會到賬個人的個稅增加嗎
小規模企業,個稅需要計提嗎?還是發生的時候直接,計提工資和計提個稅需要分開寫嗎分錄是什么不考慮社保
老師 您好 請問一下 保險公司簽的代理合同 發工資顯示有個調稅 個調稅是什么 明年可以退稅嗎
財管P,相關系數為0的時候,兩資產收益率是不相關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