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這里三家屬于企業股東嗎
老師,我公司非上市公司,原股東四人,現在有其中ABC三人想增加投資,稀釋掉D一人的比例。現在我公司每股凈資產3元,注冊資本500萬,資本公積450萬,其他盈余550萬,合計所有者權益1500萬。股東D在2017年投資我公司時,按照8元每股的價格增資入股我公司。問題1: 請問這增資的三人,是否可以按每股1元的價格,追加投資將注冊資本增加500萬,變成1000萬? 問題2:假設股東D不反對其他股東按每股1元增資,稀釋掉自己的股份。這個增資過程,是否涉及法律風險,稅務風險
甲公司是由張某和李某兩個股東分別出資120萬元和80萬元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張某和李某的持股比例分別為60%和40%。本年度,甲公司職工人數為20人,全年工資、薪金總額為150萬元,實現稅前利潤100萬元(已經扣除了20名職工150萬元的工資、薪金),沒有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項目。本年度股東張某和李某有三種收入分配方案可供選擇。方案一:股東張某和李某不取得工資、薪金,只取得紅利。即年終甲公司按照本年稅后利潤(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然后將剩余的利潤作為紅利按照6:4的比例全部分配給股東張某和李某。方案二:股東張某和李某取得工資、薪金與取得紅利相結合。即股東張某和李某全年分別取得工資、薪金12萬元、8萬元,且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年終股東張某和李某分別取得紅利28.5萬元(40.5-12)、19萬元(27-8)。方案三:股東張某和李某只取得工資、薪金,不取得紅利。即股東張某和李某全年分別取得工資、薪金40.5萬元、27萬元,且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本年股東張某和李某的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合計數分別為6萬元、4萬元(為研究方
A公司按10%計提盈余公積,其有關金融資產投資業務資料如下:(4)2×18年7月1日,A公司又以增發1000萬股普通股的方式從B公司另一股東處取得30%的股權,增發的股票每股面值1元,公允價值5元。取得該部分股權后,按照B公司章程規定,A公司能夠派人參與B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當日原持有的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為800萬元。2×18年7月1日,B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為15000萬元,不考慮所得稅影響。(5)2×18年下半年,B公司實現凈利潤800萬元,其他綜合收益增加200萬元,因其他股東增資導致的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增加150萬元。不考慮其他因素影響。(6)2×19年5月1日,A公司又以商品作為代價購得同一集團內其他企業所持B公司20%的股份,追加投資的商品賬面余額1200萬元,公允價值1500萬元,增值稅稅率13%,消費稅稅率10%,完成對B公司的合并。合并日原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為7000萬元。合并當日B公司在最終控制方合并財務報表中的凈資產的賬面價值為15000萬元,公允價值為16000萬元。A公司2×19年5月1日資本公積結余300萬元,盈余公積結存250萬元。上述合并不
老師,我們公司是建筑企業,當初成立時是由三個自然人注冊成立。注冊資金是6000多萬,實收資本是0。 但財務報表未分配有近800萬,現在有一個公司B , B公司的注冊資金是100萬,現在面臨的是 B公司100%投資a公司,現在該如何操作?另外 A公司原有股東,是不是必須要先為分配利潤按股息紅利20%交個人所得稅,另外股權轉讓這一塊。協議上金額如何確定最好?因為兩個公司幕后老板是同一人
甲公司是由張某和李某兩個股東分別出資120萬元和80萬元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張某和李某的持股比例分別為60%和40%。本年度,甲公司職工人數為20人,全年工資、薪金總額為150萬元,實稅前利潤100萬元(已經扣除了20名職工150萬元的工資、薪金),沒有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項目。本年度股東張某和李某有三種收入分配方案可供選擇。方案一:股東張某和李某不取得工資、薪金,只取得紅利,即年終甲公司按照本年稅后利潤(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然后將剩余的利潤作為紅利按照6:4的比例全部分配給股東張某和李某。方案二:股東張某和李某取得工資、薪金與取得紅利相結合。即股東張某和李某全年分別取得工資、薪金12萬元、8萬元,且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年終股東張某和李某分別取紅利28.5萬元(40.5-12)、19萬元(27-8)。方案三:股東張某和李某只取得工資、薪金,不取得紅利。即股東張某和李某全年分別取得工資、薪金40.5萬元、27萬元,且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為研究方便,假設不同方案下股東張某和李某的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合計數分別
是的,因為個人扣稅是20%,股東企業是10%,所以現在合理安排是稅前都是按10%,也就是66萬,然后個人補那剩下的10%,完全繞暈了,這如何做帳啊。
企業股東這里根本就不存在要扣稅的問題,因為你給企業股東分紅,本身就是可以享受免稅的。
是外國企
那你這里只是把你的這些東西轉成資本,也沒有實際把那個錢給他分紅,那要么你就讓對方直接給你10%的稅,你去找那個稅務局,要么就你自己墊付,后面給他分紅的時候扣出來。
現在是不可能讓對方給,只能代扣代繳,如果要保證稅后是60萬增資的活,稅前就應該是60萬除以0.9=66.6666,再按比例分給股東,統一按10%算稅,個人再補10%的稅。這樣才能做到既能幫外企股東代扣代繳稅,又能保持60萬注冊資本的增加。
這60萬從盈余公積轉到實收資本里,那稅金66666.66是從未分配利潤里走嗎?
對的,這里從未分配利潤處理
現在工商辦理就是增資60萬,那實際相當于分了66.66萬,這多出的6.66萬稅金其實相當于分紅,還要在股東決議里說明嗎?還是直接就寫增資60萬,稅金自己帳務處理就行了。
需要說明的,后面方便備查
這怎么說明呢,而且現在咨詢稅務有個2018年53號文可能會緩交外企股東的稅,那到底要不要先提出來呢?涉及分錄有那些?
你緩交是現在不繳納 但是你做賬還是權責發生制需要提出來的
涉及那些分錄呢,我只知道借盈余公積60萬,貸實收資本60萬,個人補交另10%的稅款時公司先代交借其他應收款2萬,貸銀行存款,等個人還回時借銀行存款貸其他應收款。就剩那6.66的稅金不知道怎么做了。
借,盈余調整6.66 貸,應交稅費,所得稅
沒用過盈余調整,是不是借盈余調整貸應交稅費-所得稅(外企股東緩交的稅款,要分別記每家的緩交稅金嗎?)貸應交稅費-個稅(代扣個人股東個稅一半,另一半由他自己補)
您 這是盈余公積進行轉資本,所以這稅也產從盈余公積中減少 要的
盈余公積原本只有87萬,這減少66.66萬,剩下的不夠巧25%了呀?
那你這就不能這樣轉呀,你是否有未分配利潤 呢
有末分配利潤,是從未分配利潤里減少這6.66的稅金嗎?這個怎么做分錄?
是的, 借,利潤分配? 未分配利潤?? 貸,應交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