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不是的,賬上是按月折舊,你想一次抵扣,填寫固定資產加速折舊表就可以。
老師,今年有優惠政策,當年購入的固定資產,不超過500萬,可以一次性扣除,計入制造費用嗎?外賬這樣做有沒有什么風險?老師可以給點建議嗎?我們公司上個月買了臺筆記本電腦,我是一次性扣除,還是按往期一樣,慢慢計提折舊更好?
請問下老師,現在不是有政策小于500萬的固定資產可以加速折舊一次扣除嘛,我們單位6月買了一臺車,十幾萬,但是今年一直沒有銷項,一直零申報的,那我下個月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時候要不要填加速折舊那個表?
低于500萬的固定資產是不是可以一次性扣除,不用非要分幾年慢慢折舊,比如當月買進一臺筆記本電腦,下個月直接提完折舊行不行
老師,小微企業,辦公買的電腦,拉貨買的電動車,已經計提折舊3個月了,根據最新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優惠政策,是不是可以在本期全部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并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扣除?
請問:固定資產單價小于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進入當期成本費用,不再分年度計提折舊嗎?這種折舊方法是稱為:一次性折舊嗎?比如購買的電腦4000元,在第二個月一次性計提折舊4000元計入管理費用,可以這樣操作嗎?
郭老師,個稅給員工申報了,但是每次發工資都沒有扣員工的,也不會收了,這個怎么處理
老師,請問,工商年報的社保哪里,因為單位沒有錢,導致 2024 年的社保在 2 月份就沒有繳納了,那我 2-12 月份數據是不是要填寫在欠繳哪里?如果填了欠繳,工商局多大會不會查啊?
公司簽署了一份軟件維護協議,開發票項目名稱:現代服務*軟件維護服務費,還是直接寫軟件維護服務費
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忘了申報了,現在年報和工商都申報好了,這個報表還需要申報嗎,在哪里補交申報,扣繳端為什么沒有經營所得入口
請問保險公司的賠償怎么入賬,
老師,我問一下2023年12月份我有個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資產,季度也填過加速折舊報表,匯算清繳報表時也調整過,納稅調整 A105000報表上調減金額那里也有體現,而且我2023年12月份已把這個固定資產一次性在折舊里一次性提完了,現在我2024匯算清繳報表里需要怎么做嗎?
老師,我想問一下,就是我司開票是在總公司那邊開的發票,來款也是那邊,但是那邊給我們的時候,要含稅的金額里面扣13%的稅,但是我們采購別人的產品,也就是相當于對方走我們的戶,到時候給對方貨款的時候,我們是不含稅的金額里面抽15%的返點,這樣總公司那邊扣我們含稅金額的13%,我們合適嗎?那樣會不會我們就沒有什么利潤了
老師 上學已報完稅 次月紅沖上月無票收入后 開具發票收到款 再次做確認收入 到報稅填申報表紅沖的這個怎么填寫?
老師,之前牛肉進項有免稅的,有9%,開出也有免稅和9%,現在稅務要求我們只能二選一,選了免稅的就要把9%之前抵扣進項轉出,轉出是按之前抵扣的時間轉出是不是會產生滯納金,按現在的時間轉出是不是沒有滯納金
老師,4S店廠家返利,給開的紅字發票,怎么做分錄,有4S店經驗老師回答,謝謝
會計上沒有一次折舊,會計上做固定資產還是按月折舊。
我記得好像學堂課程里老師有提到低于500萬不需要分幾年攤銷還是折舊來著,老師科普下吧,我也記不太清楚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規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企業新購進的設備、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一、首先,我們對財稅〔2018〕54號文件的理解,應注意以下幾點: 1、允許一次性稅前扣除的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即我們所稱的動產。 2、“54號文”中所指的企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是否包括自行建造、投資者投入、以物抵債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并未給出明確答復。 3、“54號文”中“新購進”中的“新”字,并不是指非要購進全新的固定資產,如果是使用過的舊的固定資產也可以享受該政策。 4、“54號文”規定: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里的用詞是“允許”,不是“應當”。因此,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選擇是否享受優惠政策。 二、了解完政策后,我們接下來學習一下該政策相關的賬務處理和納稅申報。 現實中,有不少的財務人員看到這個政策后,盲目的認為:以后500萬以下的購進設備都可以不計入固定資產了,這樣的理解就是大錯特錯了。 如果說之前稅務政策規定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可以一次性扣除,部分企業為了保持稅會差異最小化,結合企業實際情況,把單位固定資產核算標準定到5000以上,這個可以理解,因為畢竟5000元的金額的也不是很大,不會影響核算質量。但現在這個標準是500萬了,就不在適用這個方法了。 對于企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正確的處理方法應該是:固定資產的確認、計量等需要按照現行的會計制度、準則處理,需要通過固定資產科目處理,正常計提折舊。如果企業適用“54號文”規定一次性扣除政策將一定產生“稅會差異”,按照申報表通過填報的方式來調整。即:會計上按會計規定處理、稅務上按稅法規定處理,不能混淆。 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學習一下實務中的賬務處理以及納稅申報: 某企業2018年01月購入一臺100萬元的設備(為了方便計算,本案例不考慮各種稅費的因素),會計上按照直線法計提折舊,折舊年限為5年(假設2019年計提折舊20萬),殘值為0。該設備在稅法上允許稅前一次性扣除。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會計處理如下:(單位:萬元) 01 2018年購進設備時: 借:固定資產 100 貸:銀行存款 100 02 2018年計提折舊: 借:管理費用—折舊費 20 貸:累計折舊 20 03 納稅調整:2018年會計上計提折舊20萬元,但在稅法上2018年可以稅前一次性扣除100萬元,這就導致了企業在以后2019-2022年度相對多繳稅,形成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 金額為:(100-20)*25%=20 借:所得稅費用 2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20 04
如果是低于5000或者剛好5000,可不可以根據企業自身規模決定不用折舊,直接記入費用處理
可以的,可以這么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