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舊貨指的是別人用舊的具有經濟流通價值的貨物,包裝物是自己用舊的,不屬于。
老師,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稅,那為什么銷售舊貨還按3%,減按2%呢?分不清楚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包裝物、庫存積壓商品,屬于銷售舊貨,減按2%繳納增值稅嗎?舊貨的通俗解釋是什么啊?
老師好,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舊貨 是按2%計稅,把自己使用過的汽車賣給公司 為什么是按13%計稅 汽車不屬于舊貨嗎
老師,稅法上說的銷售舊貨是指什么,銷售使用過的包裝物不是舊貨嗎
為什么銷售使用過的包裝物不屬于舊貨,減按2%征收
怎么大白話理解投資性房地產
控股公司需要分紅所控制的公司分紅,比如股份是30%以上,那么控股公司要是分紅需要繳納稅款嗎
租金費用是白條入賬的,在企業年報的時候要調整出來,是填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嗎,是填在哪里
個體戶開一個點維修發票給運輸公司,要交多少稅
五倍充值、首單免費、充值金額內可享8折、算下來一共打了幾折
委托加工物資如果回收后直接出售,但是售價高于受托方計稅價格,那么收回委托加工物資時的消費稅會計分錄怎么寫?
老師,做的納稅申報更正,更正完為什么提示有不符的地方,這是真實正確的數據,我已經提交更正申報了,再點進去還是顯示有不相符的數據,是什么原因
持有期間分期確認的利息金額到底是記入“交易性金融資產——應計利息”科目還是應付利息?
老師請問休學被我點到,怎么又給它調成休學狀態?
企業所得稅年報中的期間費用,像汽車加油,車保險,應該填在哪里
老師,那么第一個自己使用過的設備那也不是舊貨了!
有點對不上
你好,這個是屬于自已使用的固定資產,
那舊貨又是什么?我學的不好
1、舊貨指的是專門用于出售的舊貨,一般都是以經營為目的的。所稱舊貨,是指自己是沒有使用過的,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 2、舊固定資產是企業自己使用過,會計帳上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在實際工作中,財務人員始終要遇到處理舊固定資產或舊物品,這次房地產公司財務人員就遇到這樣一個問題,要處理一輛2013年舊汽車,咨詢稅局相關人員,答復是要求按17%繳增值稅,這答復是否正確呢?因營改增前房地產公司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回答是錯誤的。下面梳理一下舊貨、舊固定資產和舊物品的不同稅務處理 首先明確一下概念,舊貨,舊固定資產和舊物品: 1、舊貨指的是專門用于出售的舊貨,一般都是以經營為目的的。所稱舊貨,是指自己是沒有使用過的,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 2、舊固定資產是企業自己使用過,會計帳上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3、舊物品是指企業自已使用過,價值較小不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并核算的包裝物等其他低值易耗品。 一、舊貨 1、舊貨可以可以理解為是收購的二手貨,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收購后,因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用于二次出售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這里“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是指包含但不限于,并非只對這幾種東西適用舊貨政策。 提請注意:舊貨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2、舊貨是物品的使用人、銷售人不是同一個人,通常是被收購方使用,收購方收購后二次銷售。 舊貨的銷售方可以是專門從事舊貨經營商,從其他單位或個人收購已使用過的物品(包括被收購方原作為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使用的物品),然后再次對外出售,賺取差價,比如專門從事二手車交易的公司。 舊貨的銷售方也可以是是一家企業,將舊設備收購后因某種原因未使用,轉售給第三方企業的貨物。 3、 稅法對于舊貨規定的專門的稅收政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規定,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舊貨經營單位不區分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2B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4、舊貨發票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舊固定資產銷售的稅務處理 舊固定資產是企業自己使用過的,會計帳上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下面分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個人進行討論。 一般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情形,實際就一句話,只要原來未抵扣過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銷售舊固定資產就可以按簡易計稅,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等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情況適用簡易計稅辦法: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根據條例第十條,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固定資產;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固定資產; (3)非正常損失的自制的固定資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主要適用于除東北地區、中部地區、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等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地區之外的所有地區。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 4、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規定,自2012年2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的,可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規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的,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的,可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太感謝!狠,全,得往死里理解
你好,祝你學習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