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利息可以這樣算,股東之間借款是股東個人戶資金流動吧,公司不做賬務處理的。
2020年8月20日,根據《決定》,對2015年施行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關于利率的規定進行了調整:(1)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從24%降至四倍LPR(一年期)。(2)取消原《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 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 老師這個政策什么時候開始生效?如果是19年的借款,還是用這個新政策嗎?還是仍用19年的利率?
老師,我們公司和股東公司簽訂了借款協議,利息按照當月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一年期LPR上浮25%計算,應該怎么計息,又應該怎么做分錄?
借款利率為固定利率(按借款到位當月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受權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一年期LPR上浮25%計算,次年按對月一年期LPR上浮25%計算,依次類推)。 4、還款方式:第一年歸還當年利息;假如借款25萬,應該怎么做賬,又應該怎么計算利息?
請問股東之間借款,借款利率為固定利率(按借款到位當月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受權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一年期LPR上浮25%計算,次年按對月一年期LPR上浮25%計算,依次類推)。 4、還款方式:第一年歸還當年利息;假如借款25萬,應該怎么做賬,又應該怎么計算利息?如圖這樣計算是否正確?
最高法發布新規,明確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于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下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老師這個3.85%是年利率還是月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