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你好 不是,你們在哪個區經營就去對應的街道辦或者社區開證明
鐵柱要申報一個人才項目,項目要求提供單位全職證明+工資單+稅單,這些都有。問題在于,他信息借給同學的一個公司,稅單顯示,鐵柱在這個公司所在地區,每個月也有“工資收入”。(實際沒有簽合同,更沒有發工資),很擔心影不影響對全職工作的判定,就是對打出來的個人所得稅稅單有疑問,怕報上去會不會出問題,要求證明全職在單位,文字材料已經有了,稅單多出一處異地“正常薪金收入”鐵柱沒有和同學公司簽合同,他在本單位一切正常,合法。就是借信息給同學公司用了
我公司被市場監督管理的調查,要求提供資料,其中有一項是說場地證明(房產證、租房合同、社區出具證明),社區出具證明這個是主要是在小區辦公才需要提供的資料嗎?
我單位于2018年找了個人運輸,對方提供的發票,在2020年被認定對方虛開,但是我們不知情,因為我公司是A級納稅人,所屬區的稅務局讓我公司做了進項轉出和成本紅沖,但是本周稽查局又來找我們,說要證明自己是善意的才能不罰款,我公司是高新企業,不能有行政處罰的,請問老師這個能被認定為善意嗎? 二:在自查過程中我公司發現還有一次運輸發票,也是個人提供的發票,現在對方聯系不上了,糾結要不要主動轉出?如果主動轉出,是去改當期增值稅申報記錄和當年匯算清繳,還是在本月進項轉出和成本紅沖,更有利于我司?還是等出事了再做處理?
7、2016年1月,作為本案被告的某教育咨詢公司成立,原告系其股東。原告認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多次將公司款項轉入自己的私人賬戶,導致公賬與私賬混亂,財務信息不透明。原告認為,其作為公司股東,有權全面了解公司財務狀況,遂于2017年9月以特快專遞方式發出《查閱公司文件資料請求函》一份,郵寄至被告注冊地址,要求行使知情權,但被告未予答復。同月,被告公司召開股東會,原告在會上要求查閱與公司經營相關的全部銀行流水以及所有原始憑證,遭到拒絕。于是,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提供被告成立至今的所有財務會計報告、完整會計賬簿、原始會計憑證供原告查閱、復制。試分析: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完全合法?簡要說明理由。(10分)
審計說明:(1)銀行函證的范圍是甲公司2019年12月31日仍在使用的所有銀行賬戶,包括有余額和余額為零的銀行賬戶。(2)項目組成員B攜帶詢證函在甲公司財務人員C的陪同下前往該銀行辦理跟函事宜。具體辦理時,由財務人員C與銀行相關人員D到后臺核對后加蓋銀行公章,然后交給在業務大廳等待的項目組成員B。(3)該銀行回函顯示甲公司銀行存款日記賬漏記了2019年12月31日從乙公司匯入被函證賬戶的500萬元。財務經理解釋,已按乙公司要求于當日將該筆款項匯給另一家公司,該筆款項己不存在,所以未人賬。審計項目組認為解釋合理,無需實施其他審計程序。(4)選擇函證方式時,項目組僅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才考慮采用消極的函證方式1)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為低水平,2)沒有理由相信被洵證者不認真對待函證,3)預期不存在大量的錯誤。(5)有13個不同地址的被詢證者的回函郵戳顯示發函地址相同。甲公司的解釋是這些客戶處在同一地區,該地區只有一家郵政局。審計項目組認為解釋合理,無需實施其他審計程序。(6)客戶回函表明函證截止日(資產負債表日)后收到商品,截止日欠款余額為0,甲公司提供了截止日的發貨單、銷售發票,證明當日已發出商品。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顯示甲公司負責商品的運輸,但運費由客戶承擔。審計項目組認為回函差異系由時間差異所引起的誤解,不必建議甲公司調整。要求:針對上述審計說明第(1)至(6)項,逐項指出A注冊會計師的做法是否恰當。如不恰當,簡要說
客戶已付款,貨物暫未發,但當月能發完,可以提前把發票先開了嗎?
轉租農業土地,可以做無票收入嗎,有些什么稅,稅率是多少
對公轉了一筆款給私人名義是還款但是之前這個私人又沒有轉錢過來,我應該怎么做賬啊
應收賬款對方科目可以是哪些
老師一般納稅人可以給小規模開普票嗎
老師,這個經營范圍可以開勞務費發票嗎
注銷公司需要做清賬嗎
老師舉個例子,1-20開出去的發票都是小規模一個點的,現在20-30開出去的發票是我提交了本月生效一般納稅人的,是不是需要1-20開的發票紅沖重新開嗎
老師您好,確認一下,2014年開的公司,哪年完成實繳?
3月底發工資,4月申報個稅,3月底發的工資扣的個稅是4月申報的嗎,怎么知道扣多少還沒申報,
那對方要求我提供年度報告19年的,那我直接從工商年報系統那里打印出來嗎?
嗯,直接打印出來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