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參考下案例
一、B公司收入確認案例
(一)B公司收入確認案例情況
B公司為一家從事綜合生產設備產線制造的企業,B公司向W公司銷售綜合生產設備產線。經查看,B公司(乙方)與W公司(甲方)之間簽訂的具體協議的關鍵條款如下:
1. 服務內容
B公司接受W客戶的委托,為W客戶定制一臺設備,該生產設備產線需要完全符合B客戶的特定的生產環境和工藝流程;
2. 付款方式
(1)預付款
合同生效后且甲方收到發票后30天內支付合同價的30%作為預付款。
甲方支付預付款后,如乙方未履行合同義務,則甲方有權收回預付款;如乙方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則預付款抵作合同價款。
(2)交貨款
各階段的主要貨物發貨到現場,甲方收到貨物及相關隨機資料后,簽訂收貨確認單,支付合同價30%作為交貨款。付款金額不超過履約合同金額的60%,甲方在收到乙方發票后30天內支付。
(3)終驗收款
由甲方、甲方委托的專業檢測機構(如有)、乙方共同根據技術協議對系統進行最終驗收并由甲方出具驗收確認書,完成終驗收后支付合同價40%作為終驗收款。甲方在收到乙方發票后30天內支付。
3. 違約責任
(1)非甲方原因,乙方提供的貨物或各階段功能服務或各階段工期不符合合同及技術協議要求視為逾期,甲方有權按照本條第2款約定要求乙方另行承擔相應的逾期違約責任。
(2)因乙方原因逾期,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合同總額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30天以上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3)甲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貨物,到期拒付服務款項的,甲方每日應按應付未付合同金額的千分之一向乙方償付違約金,逾期90天以上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乙方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甲方還需承擔違約責任。
(4)乙方未盡質保義務,甲方有權委托其他單位提供相應的質保服務,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先行墊付的,可直接從應付未付乙方的款項沖抵該費用,不足部分乙方應立即向甲方補足。
(5)因甲方原因造成實施條件不具備所導致的項目延期,乙方將根據具體情況向甲方提交工期可能延期的書面報告,并對施工計劃進行相應的修改。
(6)因雙方不履行本合同約定造成雙方直接損失的,違約方應向對方賠償相關直接損失。
(7)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等,乙方同意甲方在未付合同款項中自行扣減。
(8)守約方因**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差旅費等)由違約方承擔。
根據該案例的業務性質及上述合同條款,B公司是否可以在時段內確認收入?
(二)分析
1、準則相關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十一條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屬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否則,屬于在某一時點履行履約義務:
(1)客戶在企業履約的同時即取得并消耗企業履約所帶來的經濟利益。
(2)客戶能夠控制企業履約過程中在建的商品。
(3)企業履約過程中所產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該企業在整個合同期間內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相關規定(詳見文末后附)
2、結合案例情況分析
B公司不滿足條件(1)(2)的跡象比較容易判斷,對于條件(3),雖然企業履約過程中所產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但是合同可以判斷得出B公司未取得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權利,不滿足在時段內確認收入的條件,應采用時點確認收入。
具體分析如下:
B公司不滿足條件(1),因為只有完整的生產線才能為客戶帶來利益,因此客戶無法在公司生產的同時獲得經濟利益;不滿足條件(2);因為雖然該項目最終階段在客戶現場完成,但是B公司發貨至客戶現場時,客戶并未就相關材料設備等進行管理和確認,并且材料設備基于所有權上的風險報酬并未轉移,客戶沒有控制在建的項目;不滿足條件(3);通過對合同進行分析,B公司在該項合同中,并不具有權利就累計至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即根據合同在由于客戶或其他方原因終止合同的情況下,B公司不具備“就累計至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能夠補償其已發生成本和合理利潤的款項,并且該權利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權利。雖然合同約定“甲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貨物,有權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乙方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但該條款并不能保證B公司在這樣情況下能夠獲得相應的毛利,該條款只是一種保護性條款,因此B公司應當按照時點確認收入。
二、C公司設計費收入確認案例
(一)C公司收入確認案例情況
《C公司、G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因不能滿足政府報批報建,一方提出協商解除合同。雙方合同約定:“17.1在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根據該案例的業務性質及上述合同條款,C公司是否可以在時段內確認收入?
(二)分析
1、準則相關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十一條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屬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否則,屬于在某一時點履行履約義務:
(1)客戶在企業履約的同時即取得并消耗企業履約所帶來的經濟利益。
(2)客戶能夠控制企業履約過程中在建的商品。
(3)企業履約過程中所產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該企業在整個合同期間內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相關規定(詳見文末后附)
2、結合案例情況分析
上述案例中:
C公司業務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十一條中的第(3)個條件即“企業履約過程中所產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該企業在整個合同期間內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C公司應當在提供該服務的期間內確認收入。
具體分析如下:
(1)C公司所提供的建設工程設計為定制化設計產品,因為工程設計需要結合對應地區氣象、地址、自然環境等基礎資料、客戶需求等多種條件進行針對性設計,其設計成果為定制化的產品,因此設計產品具有不可替代的用途;
(2)C公司在整個合同期間內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C公司在簽訂合同時設置了違約結算條款,該違約結算條款能夠有效保障公司在業主方終止、解除合同時,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具有收款權,結合新收入準則應用指南相關規定,具體分析如下:
在判斷C公司在整個合同期間內是否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時,結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和C公司實踐情況對比分析如下:
1)根據應用指南,企業有權收取的該款項應當大致相當于累計至今已經轉移給客戶的商品的售價,即該金額應當能夠補償企業已經發生的成本和合理利潤。補償企業的合理利潤并不意味著補償金額一定要等于該合同的整體毛利水平。
下列兩種情形都屬于補償企業的合理利潤:一是根據合同終止前的履約進度對該合同的毛利水平進行調整后確定的金額作為補償金額。二是如果該合同的毛利水平高于企業同類合同的毛利水平,以企業從同類合同中能夠獲取的合理資本回報或者經營毛利作為利潤補償。此外,當客戶先行支付的合同價款金額足夠重大(通常指全額預付合同價款),以致能夠在整個合同期間內任一時點補償企業已經發生的成本和合理利潤時,如果客戶要求提前終止合同,企業有權保留該款項并無需返還,且有相關法律法規支持的,則表明企業能夠滿足在整個合同期間內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的條件。
C公司設計合同約定的結算條款,對“累計至今已履約部分享有收款權”進行了充分的自我保護,雙方按照合同約定的單位設計費用與實際工作量計算結算款項,其最終結算金額能夠補償C公司已經發生的成本和合理利潤,即C公司能夠滿足在整個合同期間內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的條件。C公司終止項目就已履約部分收取了款項,該部分款項能夠補償其已發生成本和合理利潤。
2)根據應用指南,該規定并不意味著企業需要擁有現時可行使的無條件收款權。企業通常會在與客戶的合同中約定,只有在達到某一重要時點、某重要事項完成后或者整個合同完成之后,企業才擁有無條件的收取相應款項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在判斷其是否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時,應當考慮,假設在發生由于客戶或其他方原因導致合同在該重要時點、重要事項完成前或合同完成前終止時,企業是否有權主張該收款權利,即是否有權要求客戶補償其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應收取的款項。
3)準則應用指南也提及:在以往的類似合同中,企業雖然擁有此類權利,卻在考慮了各種因素之后沒有行使該權利,這是否會導致企業主張該權利的要求在當前的法律環境下不被支持等。司法實踐中,該類業務如果合同約定了案例中約定的條款,由于客戶終止合同,觸發合同違約責任條款所形成的就已履約部分的收款權,會得到法院支持。C公司案例法院判決如下:
經法院二審查明:根據建筑工程設計深度的有關規定,單體方案應包含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但從C公司提交并確認是最后交付成果的2013年11月5日方案設計圖的內容來看,其完成的內容包括方案階段的總體概念規劃、總圖、單體方案的平面圖部分,該平面圖部分實際占單體方案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左右。
如前所述,C公司完成單體方案中的平面圖部分,約占單體方案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根據《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第七條第11目的約定,完成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因此,G公司應支付C公司設計費用(總體概念規劃及總圖12.5%%2B單體方案12.5%×0.5)×合同總設計費535.60萬元=100.425萬元。
綜上所述,C公司業務滿足履約過程中所產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在整個合同期間內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C公司應當在提供該服務的期間內確認收入。
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相關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
(1)在某一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的條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屬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相關收入應當在該履約義務履行的期間內確認:
①客戶在企業履約的同時即取得并消耗企業履約所帶來的經濟利益。企業在履約過程中是持續地向客戶轉移企業履約所帶來的經濟利益的,該履約義務屬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在履行履約義務的期間確認收入。對于例如保潔服務的一些服務類的合同而言,可以通過直觀的判斷獲知,企業在履行履約義務(即提供保潔服務)的同時,客戶即取得并消耗了企業履約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對于難以通過直觀判斷獲知結論的情形,企業在進行判斷時,可以假定在企業履約的過程中更換為其他企業繼續履行剩余履約義務,當該繼續履行合同的企業實質上無需重新執行企業累計至今已經完成的工作時,表明客戶在企業履約的同時即取得并消耗了企業履約所帶來的經濟利益。例如,甲企業承諾將客戶的一批貨物從A市運送到B市,假定該批貨物在途經C市時,由乙運輸公司接替甲企業繼續提供該運輸服務,由于A市到C市之間的運輸服務是無需重新執行的,表明客戶在甲企業履約的同時即取得并消耗了甲企業履約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因此,甲企業提供的運輸服務屬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
企業在判斷其他企業是否實質上無需重新執行企業累計至今已經完成的工作時,應當基于下列兩個前提:一是不考慮可能會使企業無法將剩余履約義務轉移給其他企業的潛在限制,包括合同限制或實際可行性限制,在上述甲企業提供運輸服務的例子中,甲企業為客戶提供運輸服務時,雙方可能會在合同中約定,合同雙方均不得解除合同,在進行上述判斷時不需要考慮這一約定;二是假設繼續履行剩余履約義務的其他企業將不會享有企業目前已控制的、且在剩余履約義務轉移給其他企業后仍然控制的任何資產的利益。
②客戶能夠控制企業履約過程中在建的商品。企業在履約過程中在建的商品包括在產品、在建工程、尚未完成的研發項目、正在進行的服務等,由于客戶控制了在建的商品,客戶在企業提供商品的過程中獲得其利益,因此,該履約義務屬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應當在該履約義務履行的期間內確認收入。
③企業履約過程中所產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該企業在整個合同期間內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
一是,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實際可行性限制,企業不能輕易地將商品用于其他用途。當企業產出的商品只能提供給某特定客戶,而不能被輕易地用于其他用途(例如銷售給其他客戶)時,該商品就具有不可替代用途。在判斷商品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時,企業既應當考慮合同限制,也應當考慮實際可行性限制,但無需考慮合同被終止的可能性。企業在判斷商品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時,需要注意下列四點:第一,判斷時點是合同開始日。企業應當在合同開始日判斷所承諾的商品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此后,除非發生合同變更,且該變更顯著改變了原合同約定的履約義務,否則,企業無需重新進行判斷。
第二,考慮合同限制。當合同中存在實質性的限制條款,導致企業不能將合同約定的商品用于其他用途時,該商品滿足具有不可替代用途的條件。在判斷限制條款是否具有實質性時,應當考慮企業試圖把合同中約定的商品用于其他用途時,客戶是否可以根據這些限制條款,主張其對該特定商品的權利,如果是,那么這些限制條款就是實質性的;相反,如果合同中約定的商品和企業的其他商品在很大程度上能夠互相替換(例如企業生產的標準化產品),而不會導致企業違約,也無需發生重大的成本,則表明該限制條款不具有實質性。此外,如果合同中的限制條款僅為保護性條款,也不應考慮。例如,企業與客戶約定,當企業清算時,不能向第三方轉讓代客戶銷售的某商品,該限制條款的目的是在企業清算時為客戶提供保護,因此,應作為保護性條款,在判斷該商品是否具有可替代用途時不應考慮。
第三,考慮實際可行性限制。雖然合同中沒有限制條款,但是,當企業將合同中約定的商品用作其他用途,將導致企業遭受重大的經濟損失時,企業將該商品用作其他用途的能力實際上受到了限制。企業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原因可能是需要發生重大的返工成本,也可能是只能在承擔重大損失的情況下才能將這些商品銷售給其他客戶。例如,企業根據某客戶的要求,為其專門設計并生產了一套專用設備,由于該設備是定制化產品,企業如果將其銷售給其他客戶,需要發生重大的改造成本,表明企業將該產品用于其他用途的能力受到實際可行性的限制,因此,該產品滿足“具有不可替代用途”的條件。
第四,基于最終轉移給客戶的商品的特征判斷。當商品在生產的前若干個生產步驟是標準化的,只是從某一時點(或者某一流程)才進入定制化的生產時,企業應當根據最終轉移給客戶時該商品的特征來判斷其是否滿足“具有不可替代用途”的條件。例如,某汽車零部件生產企業,為客戶提供定制零部件的生產,該生產通常需要經過四道工序,前兩道工序是標準工序,后兩道工序是特殊工序,處于前兩道工序的在產品,可以用于任一客戶的需要,但是,進人第三道工序后的產品只能銷售給某特定客戶。在企業與該特定客戶之間的有關最終產品的合同下,最終產品符合“具有不可替代用途”的條件。
二是,企業在整個合同期間內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是指在由于客戶或其他方原因終止合同的情況下,企業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能夠補償其已發生成本和合理利潤的款項,并且該權利具有法律約束力。需要強調的是,合同終止必須是由于客戶或其他方而非企業自身的原因所致,在整個合同期間內的任一時點,企業均應當擁有此項權利。企業在進行判斷時,需要注意下列五點:
第一,企業有權收取的該款項應當大致相當于累計至今已經轉移給客戶的商品的售價,即該金額應當能夠補償企業已經發生的成本和合理利潤。企業有權收取的款項為保證金或僅是補償企業已經發生的成本或可能損失的利潤的,不滿足這一條件。補償企業的合理利潤并不意味著補償金額一定要等于該合同的整體毛利水平。下列兩種情形都屬于補償企業的合理利潤:一是根據合同終止前的履約進度對該合同的毛利水平進行調整后確定的金額作為補償金額。二是如果該合同的毛利水平高于企業同類合同的毛利水平,以企業從同類合同中能夠獲取的合理資本回報或者經營毛利作為利潤補償。此外,當客戶先行支付的合同價款金額足夠重大(通常指全額預付合同價款),以致能夠在整個合同期間內任一時點補償企業已經發生的成本和合理利潤時,如果客戶要求提前終止合同,企業有權保留該款項并無需返還,且有相關法律法規支持的,則表明企業能夠滿足在整個合同期間內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的條件。
第二,該規定并不意味著企業擁有現時可行使的無條件收款權。企業通常會在與客戶的合同中約定,只有在達到某一重要時點、某重要事項完成后或者整個合同完成之后,企業才擁有無條件的收取相應款項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在判斷其是否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時,應當考慮,假設在發生由于客戶或其他方原因導致合同在該重要時點、重要事項完成前或合同完成前終止時,企業是否有權主張該收款權利,即是否有權要求客戶補償其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應收取的款項。
第三,當客戶只有在某些特定時點才有權終止合同,或者根本無權終止合同時,客戶終止了合同(包括客戶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義務),但是,合同條款或法律法規要求,企業應繼續向客戶轉移合同中承諾的商品并因此有權要求客戶支付對價,此種情況也符合“企業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的要求。
第四,企業在進行判斷時,既要考慮合同條款的約定,還應當充分考慮適用的法律法規、補充或者凌駕于合同條款之上的以往司法實踐以及類似案例的結果等。例如,即使在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相關的法律法規等是否支持企業主張相關的收款權利;以往的司法實踐是否表明合同中的某些條款沒有法律約束力;在以往的類似合同中,企業雖然擁有此類權利,卻在考慮了各種因素之后沒有行使該權利,這是否會導致企業主張該權利的要求在當前的法律環境下不被支持等。
第五,企業和客戶之間在合同中約定的付款時間進度表,不一定就表明企業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這是因為合同約定的付款進度和企業的履約進度可能并不匹配。此種情況下,企業仍需要證據對其是否有該收款權進行判斷。
2024-04-22
水果,蔬菜,很多時候做特價,沒有按重量出售,直接按袋,按個
那你得知道每袋或者每個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