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參考下:? 這個看你實際情況; 比如銷售方來說 ;?可以從兩個角度考慮,一是印花稅,二是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的變動。
印花稅采取雙向征收,簽訂應稅合同的雙方均需要繳納印花稅,即買方和賣方均涉及繳納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五條規定,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即納稅人在簽訂合同時,單獨列示增值稅稅額的,計稅依據不包括增值稅稅額。若僅以含稅金額列示,則計稅依據中包含增值稅稅額。
比如買賣合同約定的含稅金額為113萬,并未單獨列示增值稅稅額,則應繳納的印花稅以113萬為計稅依據,應納稅額=113×10000×0.03%=339元,若合同約定不含稅金額為100萬,適用稅率為13%,則印花稅計稅依據為100萬,應納印花稅=100×10000×0.03%=300元。
合同價款的約定方式,主要需要考慮稅率或征收率的變化,不同約定方式下,企業實際采購成本或銷售收入回有所不同。
約定含稅價款
約定含稅價款的情況下,若稅率或征收率降低,對于采購方(一般納稅人)而言,實際成本增加,對于銷售方而言,銷售收入增加。約定含稅價款,采購方實際支付,銷售方實際收到的款項不變,但是收取的款項中包含增值稅,增值稅屬于價外稅,含稅價款中扣除增值稅稅額才屬于銷售方的營業收入,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或“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中,總價款不變的情況下,稅率或征收率降低,增值稅稅額降低,營業收入增加。
對于采購方企業而言,若采購方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支付或負擔的增值稅稅額本身就是計入成本,不得抵扣,則沒有影響;但是若采購方一般納稅人的情況下,其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增值稅稅額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用途確認后可以抵扣增值稅,征收率或稅率降低增值稅稅額降低,用于抵扣的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降低,應納稅額增加,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的附加稅費(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費附加)升高,扣支付價款中扣除稅額后的采購成本升高,對企業不利。
稅率或征收率升高,對采購方和銷售方企業的影響正好相反,目前我國的基本方向,是減稅降費,大概率稅率或征收率降低的可能性更高,不過某些階段性的減稅政策市場環境變好后,也有恢復的可能,比如小規模2022年12月31日之前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行為免征增值稅,2023年優惠政策是否延續,需要等稅務機關的明確。
約定不含稅價款
約定不含稅價款稅率變化的情況下,不會影響銷售方企業的營業收入,銷售方企業以不含稅收入確認“主營業務收入”;對于采購方企業而言,需要區分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對于小規模納稅人,稅率或征收率增加,意味著成本增加,稅率或征收率降低,意味著成本降低;對于一般納稅人而言,稅率或征收率的變化,單獨從增值稅方面考慮,沒有什么影響,稅率或征收率增加,支付的含稅價款增加,抵扣的進項稅額也增加,一進一出,無影響,但是考慮附加稅費的情況下,還是有影響的,稅率或征收率變化影響進項稅額,進項稅額影響應納稅額,附加稅費以增值稅稅額為依據,稅率或征收率增加進項稅額提高,應納稅額減少,附加稅費降低。但是約定不含稅價款的情況下,增值稅稅額部分隨稅率或征收率的變化而變化,貨物的不含稅價款沒變,成本(采購方為一般納稅人)或收入不變,屬于比較公平的方式。
約定含稅金額和具體增值稅稅額
這種約定方式,表面上把實際支付的款項以及增值稅稅額均約定了,但是稅率或征收率發生變化的時候會帶來一定的糾紛。比如約定的增值稅稅額是按13%稅率計算的稅額,后稅務機關降低了該應稅銷售行為的適用稅率,一是銷售方可能就開不出13%稅率的發票,采購方按照合同約定的含稅售價支付價款自然不樂意,取得不了高稅率的發票,進項稅額降低,成本升高,就會引起一定的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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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