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的規定是要開明細的
老師好!有一個項目,合同簽訂金額180萬,貨物為主,第一次開票100萬,付款100萬,剩余80萬未付。現評審報告核減20萬,還需付60萬,里面所有明細都有核減,這種情況下,60萬的發票怎么開呢?第一次付款中發票上的設備價格都比核減金額高,這些需要再做調整嗎?還是說原來開票付款的設備就不用再管了,只需要現在把60萬的票開出來就行?
老師,請問批發零售業公司對超市供貨,由于商品種類繁多,對外開具銷售發票時,能否在票面不體現所有商品明細,比如只開具飲料一批/食品一批之類的?然后具體商品明細單獨做個表格明細蓋章給對方? 我公司這樣開具發票以及對方公司用這樣的發票入賬是否合規?
請問老師,請問稅務對下面的發票,有規定嗎?一張關單上有好幾個品名,海運費發票備注的是此關單上第一個品名,需要重新開具備注成最大金額的品名嗎? ?但是同事說:當報關單上的品名對應不同的金額時,?選擇金額最大的品名進行備注更為合理,?因為這有助于準確反映報關單的實際價值和內容。?海關在處理這類報關單時,?會依據品名和對應的金額來判斷報關單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確保稅收的公平性和準確性。? 因此,?在處理包含多個品名的報關單時,?選擇金額最大的品名進行備注是更為合適的選擇。? 請問這個是同事根據經驗說的吧,沒有相關的政策依據吧
郭老師,郭老師, 您好,我們買的大型設備,合同上面標的大類是:一次性開關設備,里面包含100多種明細分類。合同后附明細清單,只有名稱,沒有詳細價格。只有整個合同價格。現在多方給我們開具發票,說之開具大類,不開明細,這樣是不是不符合規定啊
公司是一般納稅人,電器批發零售公司。門店商家也就是我們的客戶,他們賣的貨款通過pos機器會刷到我們公司。老板說是他們代銷我們的商品,貨款就是我們公司的。但是月底他們也會催收這些門店商家給我們打款,老板說這個打款后期是會退給他們的,只是算保證金,我們給他們的利潤就是算代銷手續費。問題是有時候他們賣的貨款刷到我們公司,有的會退回去,有的做預收款。而且老板的媽媽說就是正常銷售給門店商家,他們賣多少跟我們沒關系,我們公司才是代銷廠家貨拿代理費。我就不知道為什么說法不一樣。因為是代銷還好。如果是客戶的貨款在我們公司算銷售額,結轉成本又不是我們公司的東西了,到時候久了庫存會對不上,我害怕出問題。
公司沒有出納,所以平時日常開支都是法人個人墊付,去年到今年墊付的金額接近300萬,不知道這個其他應付款法人墊付的資金有沒有風險?公賬有錢需要及時償還嗎?
商品小樣入了庫存商品,現在當做試用裝拿去贈送給客戶,怎么做賬?
財務費用—利息收入,納稅調整明細表這張表是不是報需要填寫,沒有找到對應的項目
老師個稅經營所得1至12月份的有利潤,為什么年報上虧損了呢,
老師,對方開了專票能換普票嗎?
老師好,有一個帳我實在是理不清頭緒,還麻煩幫忙指點一下,公司現在的情況是有一個股東要退股撤資,現在在清算費用,公司業務層面的帳是清晰的,我現在有兩個方面不知道如何算,一個是現在辦公室的裝修費用,還有一個是公司的辦公家具這些,關于裝修費用,之前是說一起承擔,(兩家公司,另一個股東自己還有一家公司)一人一半,現在我們搬離這個辦公室,所以他說這個裝修費用就全部他們公司承擔,目前這些費用我們公司已經支付了,我找他們報銷,他們說直接從投資款里面扣,這樣是否可以呢?還有公司的錢買的辦公家具這些,應如何算費用呢?是誰用就補貼相應比例的錢給另外股東嗎?
老師,個稅上以前的人員信息都沒了,增減員都不見了,有什么辦法能恢復嗎?
您好老師,我們公司生產出口商品,也做內銷,出口商品的成本發票進行抵扣了,現在申請退稅需要轉出嗎
加工廠怎么建財務體系
老師,哪條文件啊,老師能幫我找一下嗎?
么有明確的文件,只是說購買方要求的話對方應該開具明細
老師,幫我查一下2017年16號文件,
應該增之后針對有些特殊的行業做了要求 比如餐飲業 當時要求比較嚴 讓開具菜單名稱,最近幾年又沒有那么嚴了,
老師,幫我查找一下2017年16號文件,發給我,謝謝您
網址發不過去啊。。你搜這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
老師,我試了我這里網頁 問題搜不到。您幫我粘貼一下
您下載幫我粘貼過來,謝謝老師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 www.shui5.cn 2017-05-19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 2017-5-19 為進一步加強增值稅發票管理,保障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順利實施,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營造健康公平的稅收環境,現將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所得稅扣除與增值稅的計算抵扣? 涉及“稅收憑證”相關政策 —— 1、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9年第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 十四、索取有關 稅收憑證 的權利 我們征收稅款時,必須給您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時,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我們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收據;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清單。 2、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六、關于企業提供 有效憑證 時間問題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 有效憑證 ,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 有效憑證 3、 國稅發[2009]11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 六、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管理: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開具給個人的普通發票還是之前的規定,有關企業的代碼問題參看: 稅總函[2016]12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社會組織等納稅人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及辦理稅務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從系統比對入手進行控制 相關政策 —— 國稅發[2008]8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規范發票開具,嚴格代開管理 (一)加強對納稅人開票管理。要認真落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的規定,收款方在收取款項時,應如實填開發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開發票,不得開具與實際內容不符的發票,不得開具假發票、作廢發票或非法為他人代開發票;付款方不得要求開具與實際內容不符的發票,不得接受他人非法代開的發票。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要告之納稅人不按規定開具和取得發票的法律責任。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5月19日 附 錄——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3、《稅總發[2016]7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營改增納稅服務工作的通知》: 十八、加強增值稅發票開具工作的宣傳輔導 各地稅務機關要認真做好增值稅發票開具方面的政策宣傳,消除社會上對增值稅發票開具方面的誤解。 增值稅納稅人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須向銷售方提供購買方名稱(不得為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不需要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許可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等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個人消費者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4、《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 國家稅務總局 貨物和勞務稅司關于做好增值稅發票使用宣傳輔導有關工作的通知》: 第二章 增值稅發票開具基本規定 第一節 納稅人開具發票基本規定 三、增值稅納稅人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須向銷售方提供購買方名稱(不得為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不需要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許可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等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個人消費者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17年05月26日 一、發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為進一步加強增值稅發票管理,保障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順利實施,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營造健康公平的稅收環境,明確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發布本公告。 二、本公告對增值稅發票開具方面有何要求?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于辦理涉稅業務,如計稅、退稅、抵免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銷售方開具發票時,應如實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相符的發票。購買方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但是目前發現部分銷售方允許購買方可通過其銷售平臺,自行選擇需要開具發票的商品服務名稱等內容,并按照購買方的要求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不符的發票。對此問題,本公告再次明確,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謝謝老師
不客氣 回答滿意 可以給我五星好評 謝謝